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366,2015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偉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趙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3月29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