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正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1532號、104年執字第10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正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韓正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