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吳東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 二、楊衍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憲兵指揮部臺南憲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事項
-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吳東霖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
-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其中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部
- 三、綜上足認被告吳東霖、楊衍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
- 四、論罪科刑
- (一)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
- (二)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
- (三)被告楊衍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92號
- (四)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 (五)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 (六)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七)爰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又嚴重
- (八)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
- 五、按言詞辯論終結後是否再開言詞辯論,法院有斟酌之權,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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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霖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楊衍燊
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772號、104年度偵字第5773號、104年度偵字第8522號、104年度偵字第8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東霖犯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三)、(五)、(六)、(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合計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楊衍燊犯如附表四「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四「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合計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吳東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基於非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如附表三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及晶片卡為聯絡工具,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方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前後共計12次。
嗣經警依法執行通訊監察,並於民國104年4月8日21時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與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之媜13汽車旅館210室內拘提吳東霖,復經吳東霖同意後,在上開處所與吳東霖所駕駛之TCS-580號機車內,搜索查扣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五)至(七)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楊衍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基於非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如附表六編號(二)、(三)所示之行動電話及晶片卡為聯絡工具,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及方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四所示之人,前後共計7次。
嗣經警依法執行通訊監察,並於104年4月8日18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楊衍燊位於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0號住處,搜索查扣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調查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前,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或已同意做為證據使用,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吳東霖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方承佑、蔡俊宏、張崇凱、郭川成、證人即共同被告楊衍燊於警詢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以及本院104年度聲搜字第372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4240號拘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鑑定吳東霖毒品案)各1份、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行人:吳東霖)各3份、搜索扣押照片27張,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五)至(七)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其中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部分,被告楊衍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如附表四編號(七)部分,被告楊衍燊原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僅承認有交易之合意,否認有交付毒品之行為,但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其上開自白,核與證人許哲耀、林泓寬、史耀文於警詢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如附表五所示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以及本院104年度聲搜字第371號搜索票、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受執行人:楊衍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鑑定楊衍燊毒品案)各1份、搜索扣押照片18張,暨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三、綜上足認被告吳東霖、楊衍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東霖、楊衍燊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2號、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我國查緝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一向執法亟嚴,對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者尤科以重度刑責,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既均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難謂有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及純度,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來源之可能風險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以「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經查,被告吳東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供稱:其係以販賣毒品維生,利潤約有3、4成,在外租屋與生活的花費都是靠販賣毒品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196頁背面至第197頁);
被告楊衍燊於本院審理時則供稱: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時,會從中挖取一點供自己施用,大約是新臺幣(下同)1、2百元的量之語(參見本院卷第198頁)。
復參以我國政府一再宣示反毒決心,販賣毒品係屬違法行為,且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刑極重,此乃眾所週知之事,被告衡情當無甘冒重典,販入甲基安非他命後,再以販入之同一價格與數量,甚至低於原價轉售予購買毒品者之理,足徵被告均確係意圖營利,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無誤。
是核被告吳東霖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楊衍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其等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乃被告吳東霖販賣所餘之毒品,業據被告吳東霖供述在卷,則其持有上開毒品之犯行,應為其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十二)部分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另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被告楊衍燊雖稱係供自己施用云云,然上開毒品均已分裝,且被告楊衍燊亦供述其係從販賣之毒品中,挖取一點供自己施用之語,顯然未區分供自己施用與供販賣的毒品,復參以販賣毒品者通常不會特意區分專供自己施用與販賣他人之毒品等情,堪認上開毒品仍屬被告楊衍燊販賣所餘之毒品,則其持有上開毒品之犯行,應為其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如附表四編號(四)部分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二)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
而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雖均依連續犯論以一罪,然此次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
、「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
次按所謂之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是對於集合犯,於連續犯刪除後,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
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販賣、轉讓、施用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販賣、轉讓或幫助施用毒品罪,難認係集合犯。
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販賣毒品之犯行,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
是本件被告吳東霖1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楊衍燊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均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楊衍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2年2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而於102年2月20日觀護結案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甚明。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情形,係指毒品查緝機關、人員原無線索,由於被告指述、供出其毒品來源,因此循線追查,果爾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於毒品查緝擴辦有功,故予寬處。
反之,倘警方原已獲有線索(例如監聽或臨檢發現),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嗣後之查獲正犯或共犯,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前因後果之關聯性,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吳東霖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吳東霖為警拘提時,已供出毒品上游為郭旗生,並協助員警查獲郭旗生,使郭旗生無法再行販賣毒品,應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及斷絕毒品供給、杜絕毒品氾濫之立法理由,應有該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
然而,被告吳東霖於104年4月8日21時許,在媜13汽車旅館遭拘提時,郭旗生有以電話聯絡被告吳東霖相約於該汽車旅館外全家便利商店進行毒品交易事宜,經警前往該地點盤查郭旗生,當場查獲郭旗生持有安非他命1包(毛重39.49公克);
被告吳東霖於104年4月9日為警詢問時,則供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來源為郭旗生;
嗣郭旗生因於104年3月20日20時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湖水人文休閒旅館103號房內,以25,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吳東霖,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事實,固有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104年7月31日憲隊臺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職務報告、被告吳東霖之104年4月9日警詢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0158號、第12422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第103頁、第104頁、第144頁至第147頁背面、警一卷第12頁至第19頁)。
惟郭旗生涉嫌販賣毒品案,乃經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向本院聲請通訊監察書後,對郭旗生實施通訊監察,因而破獲,並非因被告吳東霖供述而查獲等事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4年7月18日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102頁)。
又員警自104年1月25日起至104年5月16日止,即以郭旗生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為由,經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後,對郭旗生進行通訊監察;
郭旗生上開遭查獲起訴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被告吳東霖部分,郭旗生則已坦承有販賣毒品予被告吳東霖(惟辯稱無營利意圖),並有郭旗生與被告吳東霖以電話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等事實,有本院104年度聲監字第56號、第147號、第204號、104年度聲監續字第380號通訊監察書、上開104年度偵字第10158號、第12422號起訴書、被告吳東霖之104年6月29日警詢筆錄所附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50頁至153頁背面、第170頁背面至第171頁),堪認員警於104年1月25日前,即已獲得相當情資,懷疑郭旗生販賣第二級毒品,並於監聽郭旗生之電話後,合理懷疑郭旗生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被告吳東霖。
據此,被告吳東霖於104年4月9日固有供出其毒品來源為郭旗生,惟非促使發動偵查,並因此查獲郭旗生之緣由。
被告吳東霖供出其販賣毒品來源,與郭旗生被查獲間,即欠缺前因後果之關聯性,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
從而,被告吳東霖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應有誤會,難以憑採。
(五)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甚明。
次按所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查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且於各審級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而言。
而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為承認或肯定犯罪事實之陳述,其動機如何,為被動抑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前或後是否曾為或另為否認之供述,均非所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4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上開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悔過、自白,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如檢察官已行偵訊,則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
苟於偵查中未自白犯罪,迄至審判中始為自白,即無該項減刑之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規定之販賣毒品既遂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目的,客觀上有將標的物賣出,其犯罪行為始為完成。
而所謂「賣出」,衡諸市場交易法則,形式上以有價金之給付及標的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茍行為人就上開二項客觀要件並未坦承,即難認已就販賣罪之主要犯罪事實為自白(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02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販賣毒品事實,被告吳東霖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犯行,揆諸上開說明,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就犯罪事實二所示之販賣毒品事實,其中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部分,被告楊衍燊業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白犯行,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依累犯加重再減輕之;
至於如附表四編號(七)部分,被告楊衍燊雖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承認有與史耀文達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然否認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史耀文之行為,難認已就販賣毒品罪交付毒品之主要犯罪事實為自白,縱其於本院審理時改坦承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史耀文之犯行,仍不符合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之要件,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而就販賣毒品案件中,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同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楊衍燊就如附表四編號(七)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固戕害他人身心,應受非難,惟其販賣價格僅2,000元,應僅供施用之微量,情節尚非重大,毒品亦未廣泛流入市面,且該次不法所得僅2,000元,危害程度尚非甚廣,與大量散播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相較,其間顯然有別,遽處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最低刑度7年有期徒刑,實屬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憾,是其犯罪情狀不無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並先依累犯加重再減輕之。
至於被告楊衍燊就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示犯行,因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業如前述,已無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仍屬過重之情形,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被告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賺取不法利益,多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所為顯非可取;
兼衡其等之素行(被告吳東霖前有施用毒品及恐嚇危害安全之前科,被告楊衍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事實外,尚有公共危險、詐欺等前科,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智識程度(被告吳東霖、楊衍燊均為大學肄業)、犯罪動機及目的(被告吳東霖以販賣毒品維生,被告楊衍燊則從中賺取自己施用毒品之數量)、犯罪次數、販賣毒品數量、所得利益、家庭及經濟狀況(被告吳東霖未婚,原受僱擔任珠寶銷售員,家中有父母及兄姐,需撫養父母;
被告楊衍燊未婚,兼職擔任補習班教師,家中有父母及兄姐,需撫養父母)、犯後之態度【被告吳東霖於犯後即坦承全部犯行;
被告楊衍燊於犯後雖坦承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部分之犯行,然如附表四編號(七)部分,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僅承認未遂犯行,迄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既遂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八)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祗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100年度台上字第908號、99年度台上字第8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
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
若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
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參照】。
再按行動電話屬動產,其內因配屬門號插用之晶片卡,係由電信公司依門號申請人之申請交付使用,而移轉占有,亦不失為動產性質,且行動電話門號以他人名義申請,而實際供己使用之情形(包含購買易付卡使用),本屬可能,尤其在以行動電話為犯罪通聯工具者,其使用以他人名義申請之門號為通聯,更屬常見。
於此,自應以其實際管領使用者為其所有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該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臺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1、被告吳東霖部分:(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06頁至第107頁),且為被告吳東霖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餘之毒品,業據被告吳東霖供承在卷,爰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4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吳東霖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一編號(十二)部分宣告沒收銷燬之。
(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五)、(六)所示之行動電話、電子秤、夾鍊袋,均為被告吳東霖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晶片卡,則為被告吳東霖之親人申辦供被告吳東霖使用,屬被告吳東霖所有,均分別供犯如附表一各編號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經被告吳東霖供承在卷,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爰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於如附表一各編號相關犯罪事實部分宣告沒收之。
就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晶片卡,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之現金18,900元,被告吳東霖供稱係犯本案販賣毒品罪所得之財物,而因被告吳東霖犯本案販賣毒品罪所得之現金合計應為73,500元,上開扣案現金尚有不足,則依被告吳東霖供稱其係以販賣毒品維生之語,復參照一般人民時間上先取得之收入先予花用之生活消費習慣等情,認上開扣案之18,900元現金,應依序為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一)、(十)販賣毒品所得之7,000元、7,000元、4,900元(另有2,100元未扣案)之總合。
上開各編號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既已扣案,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各該編號項下宣告沒收之。
另被告吳東霖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販賣毒品所得未扣案之3,000元、3,000元、5,000元、12,000元、1,500元、7,000元、7,000元、7,000元、7,000元、2,100元(另4,900元已扣案),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各該編號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吳東霖之財產抵償之。
(4)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十)所示之三星牌平板電腦1臺,被告吳東霖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該平板電腦可能搭配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晶片卡作為電話使用,係供本案販賣毒品犯行聯絡之語,然該平板電腦外觀並無可放置晶片卡之凹槽,有本院書記官職務報告(含照片)1份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97頁),被告吳東霖於本院審理時亦改稱如附表三編號(四)之晶片卡可能是搭配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行動電話使用等語;
又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一)所示之HP牌筆記型電腦1臺,被告吳東霖則陳稱係供自己平日使用,與本案販賣毒品犯行無關等語,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上開電腦與被告吳東霖販賣本案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係,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至於其餘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九)、(二十二)至(二十七)所示扣案物品,乃施用毒品之器具或其他毒品、藥物等,業據被告吳東霖陳述在卷,復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查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吳東霖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何直接關係,亦不宣告沒收(或沒收銷毀)之。
2、被告楊衍燊部分:(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08頁至第108頁背面),且為被告楊衍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餘之毒品,業經認定如前,爰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4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楊衍燊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四編號(四)部分,宣告沒收銷燬之。
(2)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二)、(四)、(五)所示之行動電話、電子秤、夾鍊袋,均為被告楊衍燊所有,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晶片卡,乃被告楊衍燊之親人申辦供被告楊衍燊使用,為被告楊衍燊所有,均分別供犯如附表四各編號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經被告楊衍燊供承在卷,復有如附表五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爰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於如附表四各編號相關犯罪事實部分宣告沒收之。
(3)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被告楊衍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現金,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各該犯罪事實部分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4)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DOWAI牌行動電話(含內裝門號0989***382號晶片卡)1支、現金40,500元,被告楊衍燊陳稱係工作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及所得現金;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十)所示之之電子秤(小)1臺,被告楊衍燊則陳稱已經損壞,並未使用於本案販賣毒品犯行等語,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其所述不實或上開物品與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係,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至於其餘如附表六編號(六)至(九)、(十一)所示之扣案物品,或屬施用毒品之器具,或屬其他毒品等,業據被告楊衍燊陳述在卷,復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查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楊衍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何直接關係,亦均不宣告沒收之。
五、按言詞辯論終結後是否再開言詞辯論,法院有斟酌之權,縱未予再開言詞辯論且在判決中漏未說明不再開言詞辯論之理由,亦難認為違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雖繫屬同一法院,然二案是否合併審判,法院有其裁量權,不因分別審判而有違法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吳東霖雖於本案10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4年12月18日,以其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另經檢察官起訴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訴訟經濟及一併量刑起見,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合併審判云云,然被告吳東霖於另案所涉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其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不同之犯罪事實,若再開本案言詞辯論並合併審判,則就本案之犯罪事實勢必重新審理並調查證據,顯無從減少程序之勞費,反違反訴訟經濟之要求。
至於所謂一併量刑之利益,亦可於將來透過定執行刑方式達成。
是本院認無再開言詞辯論與另案合併審判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7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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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對象 │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方法 │ 罪名與宣告刑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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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方丞佑│103年11月25 │方丞佑位於臺│ 3,000元 │方丞佑以其持用之0930***272號│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日19時45分許│南市中西區中│ │行動電話門號與吳東霖持用之09│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山路88號4樓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聯號絡後│號(二)、(五)、(六)所示│
│ │ │ │租屋處附近 │ │,吳東霖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三│
│ │ │ │ │ │以左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如│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方丞佑,方丞佑│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並如數給付價金。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
│ │ │ │ │ │ │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二) │方丞佑│103年11月27 │臺南市中西區│ 3,000元 │同上 │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日19時52分許│忠義路二段63│ │ │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號之「林百貨│ │ │號(二)、(五)、(六)所示│
│ │ │ │」附近 │ │ │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如│
│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
│ │ │ │ │ │ │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三) │蔡俊宏│103年11月10 │臺南市北區中│ 5,000元 │蔡俊宏以其持用之0955***678號│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日14時18分許│華西路與和緯│ │行動電話門號與吳東霖持用之09│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路交岔路口處│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號(二)、(五)、(六)所示│
│ │ │ │之大魯閣棒球│ │,吳東霖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三│
│ │ │ │打擊場 │ │以左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如│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蔡俊宏,蔡俊宏│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並如數給付價金。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
│ │ │ │ │ │ │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四) │楊衍燊│104年3月20日│臺南市中西區│ 12,000元 │楊衍燊以其所持用之0979***009│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8時20分許 │華西路上之湖│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吳東霖持用之│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水岸汽車旅館│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號(二)、(三)、(五)、(│
│ │ │ │103號房 │ │吳東霖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六)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
│ │ │ │ │ │左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
│ │ │ │ │ │基安非他命予楊衍燊(吳東霖於│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當日先交付1半數量,其餘數量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則於翌日交付),楊衍燊並如數│ │
│ │ │ │ │ │給付價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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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張崇凱│104年1月20日│臺南市勝利路│ 1,500元 │張崇凱以其持用之0916***447號│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時28分許 │與東豐路交岔│ │行動電話門號與吳東霖持用之09│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路口附近之統│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吳│號(二)、(三)、(五)、(│
│ │ │ │一便利商店 │ │東霖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六)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
│ │ │ │ │ │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
│ │ │ │ │ │安非他命予張崇凱,張崇凱並如│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數給付價金。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六) │郭川成│103年11月19 │吳東霖位於臺│ 7,000元 │郭川成以其持用之0911***386號│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日00時36分許│南市北區東豐│ │行動電話門號與吳東霖持用之09│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路12號10樓之│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號(二)、(五)、(六)所示│
│ │ │ │5居所附近某 │ │,吳東霖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三│
│ │ │ │處 │ │以左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如│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川成,郭川成│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並如數給付價金。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
│ │ │ │ │ │ │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七) │郭川成│103年12月6日│同上 │ 7,000元 │郭川成以其持用之0911***386號│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9時56分許 │ │ │行動電話門號與吳東霖持用之09│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978│號(二)、(五)、(六)所示│
│ │ │ │ │ │419856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三│
│ │ │ │ │ │,吳東霖隨於左列時間、地點,│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如│
│ │ │ │ │ │以左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川成,郭川成│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
│ │ │ │ │ │並如數給付價金。 │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八) │郭川成│104年1月29日│同上 │ 7,000元 │郭川成以其持用之0911***386號│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時36分許 │ │ │行動電話門號與吳東霖持用之09│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號(二)、(三)、(五)、(│
│ │ │ │ │ │,吳東霖隨於左列時間、地點,│六)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
│ │ │ │ │ │以左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柒│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川成,郭川成│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並如數給付價金。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九) │郭川成│104年2月10日│同上 │ 7,000元 │同上 │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00時33分許 │ │ │ │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號(二)、(三)、(五)、(│
│ │ │ │ │ │ │六)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
│ │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柒│
│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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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郭川成│104年2月25日│同上 │ 7,000元 │同上 │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02時45分許 │ │ │ │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號(二)、(三)、(五)、(│
│ │ │ │ │ │ │六)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肆仟│
│ │ │ │ │ │ │玖佰元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
│ │ │ │ │ │ │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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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郭川成│104年3月10日│同上 │ 7,000元 │郭川成以其持用之0911***386號│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7時36分許 │ │ │行動電話門號與吳東霖持用之09│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號(二)、(三)、(五)、(│
│ │ │ │ │ │,雙方先於臺南市花園夜市會合│六)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販│
│ │ │ │ │ │後,吳東霖隨於左列時間、地點│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柒仟│
│ │ │ │ │ │,以左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元沒收之。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川成,郭川│ │
│ │ │ │ │ │成並如數給付價金。 │ │
├────┼───┼──────┼──────┼─────┼──────────────┼──────────────┤
│(十二)│郭川成│104年3月23日│同上 │ 7,000元 │郭川成以其持用之0911***386號│吳東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8時07分許 │ │ │行動電話門號與吳東霖持用之09│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
│ │ │ │ │ │,吳東霖隨於左列時間、地點,│;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
│ │ │ │ │ │以左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三)、(五)、(六)所示之物│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川成,郭川成│,沒收之;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並如數給付價金。 │所得之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
└────┴───┴──────┴──────┴─────┴──────────────┴──────────────┘
附表二
┌────┬───────┬──────┬─────┬─┬─────┬────────────┬────────┐
│ 編號 │ 通話日期 │ 通話時間 │監察號碼/ │方│非監察號碼│ 監察譯文 │ 備 註 │
│ │ (民國) │ │受監(A) │向│/對向(B)│ │ │
├────┼───────┼──────┼─────┼─┼─────┼────────────┼────────┤
│ (一) │103年11月25日 │19時20分50秒│0000000000│發│0930***272│B:喂?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方丞佑 │A:我現在拿過去給你好嗎 │ 16頁。 │
│ │ │ │ │ │ │ ?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B:現在? │ 號(一)之犯 │
│ │ │ │ │ │ │A:因為我剛好要出門,你 │ 罪事實 │
│ │ │ │ │ │ │ 呢? │3、103年度聲監字│
│ │ │ │ │ │ │B:好啊,也可以啊。 │ 第670號通訊監│
│ │ │ │ │ │ │A:OK,好,掰。 │ 察書。 │
│ │ │ │ │ │ │B:掰。 │ │
│ │ ├──────┼─────┼─┼─────┼────────────┤ │
│ │ │19時44分24秒│0000000000│發│0930***272│B:喂? │ │
│ │ │ │吳東霖 │話│方丞佑 │A:我到了喔。 │ │
│ │ │ │ │ │ │B:好,你等我一下。 │ │
│ │ │ │ │ │ │A:嗯。 │ │
├────┼───────┼──────┼─────┼─┼─────┼────────────┼────────┤
│ (二) │103年11月27日 │19時33分00秒│0000000000│受│0930***272│A:喂?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方丞佑 │B:喂,我現在過去跟你拿 │ 16頁至第17頁 │
│ │ │ │ │ │ │ 是不是? │ 。 │
│ │ │ │ │ │ │A:對啊,我不是跟你講說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 對。 │ 號(二)之犯 │
│ │ │ │ │ │ │B:喔,好啦,啊我等一下 │ 罪事實。 │
│ │ │ │ │ │ │ 快到的時候再打給你。 │3、103年度聲監字│
│ │ │ │ │ │ │A:不然我跟你講,因為我 │ 第670號通訊監│
│ │ │ │ │ │ │ 約在林百貨的歐素單那 │ 察書。 │
│ │ │ │ │ │ │ 邊等,因為我等一下要 │ │
│ │ │ │ │ │ │ 過去那一邊。 │ │
│ │ │ │ │ │ │B:林百貨? │ │
│ │ │ │ │ │ │A:對面的歐素單。 │ │
│ │ │ │ │ │ │B:歐舒丹? │ │
│ │ │ │ │ │ │A:歐舒丹啦,精油的那個 │ │
│ │ │ │ │ │ │ ,OK。 │ │
│ │ │ │ │ │ │B:好,我等一下就過去。 │ │
│ │ │ │ │ │ │A:好掰。 │ │
│ │ ├──────┼─────┼─┼─────┼────────────┤ │
│ │ │19時47分58秒│0000000000│受│0930***272│B:喂? │ │
│ │ │ │吳東霖 │話│方丞佑 │A:到了,到了啦。 │ │
│ │ │ │ │ │ │B:好啦,我要過去了。 │ │
├────┼───────┼──────┼─────┼─┼─────┼────────────┼────────┤
│ (三) │103年11月10日 │13時11分31秒│0000000000│接│0955***678│(簡訊)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收│蔡俊宏 │你回來了嗎,我還要買球,│ 46頁至第47頁 │
│ │ │ │ │簡│ │幾點 │ 。 │
│ │ │ │ │訊│ │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號(三)之犯 │
│ │ │13時12分37秒│0000000000│發│0955***678│(簡訊) │ 罪事實。 │
│ │ │ │吳東霖 │送│蔡俊宏 │我到了,球還沒來我有訂了│3、103年度聲監字│
│ │ │ │ │簡│ │ │ 第670號通訊監│
│ │ │ │ │訊│ │ │ 察書。 │
│ │ ├──────┼─────┼─┼─────┼────────────┤ │
│ │ │14時14分 │0000000000│發│0955***678│(簡訊) │ │
│ │ │ │吳東霖 │送│蔡俊宏 │現在去方便?我在文賢路了│ │
│ │ │ │ │簡│ │ │ │
│ │ │ │ │訊│ │ │ │
│ │ ├──────┼─────┼─┼─────┼────────────┤ │
│ │ │14時15分 │0000000000│接│0955***678│(簡訊) │ │
│ │ │ │吳東霖 │收│蔡俊宏 │恩,老地方 │ │
│ │ │ │ │簡│ │ │ │
│ │ │ │ │訊│ │ │ │
│ │ ├──────┼─────┼─┼─────┼────────────┤ │
│ │ │14時15分 │0000000000│發│0955***678│(簡訊) │ │
│ │ │ │吳東霖 │送│蔡俊宏 │好五分鐘到 │ │
│ │ │ │ │簡│ │ │ │
│ │ │ │ │訊│ │ │ │
│ │ ├──────┼─────┼─┼─────┼────────────┤ │
│ │ │14時18分 │0000000000│發│0955***678│(簡訊) │ │
│ │ │ │吳東霖 │送│蔡俊宏 │到 │ │
│ │ │ │ │簡│ │ │ │
│ │ │ │ │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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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4年3月20日 │17時42分16秒│0000000000│受│0979***009│B:喂? │1、附於偵七卷第 │
│ │ │ │吳東霖 │話│楊衍燊 │A:喂,你在那裡? │ 32頁至第34頁 │
│ │ │ │ │ │ │B:湖水岸。 │ 。 │
│ │ │ │ │ │ │A:我傳給你你沒看到嗎?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B:我沒有,我剛剛出去買 │ 號(四)之犯 │
│ │ │ │ │ │ │ 東西,都沒看手機,我 │ 罪事實。 │
│ │ │ │ │ │ │ 剛回來而已。 │3、104年度聲監續│
│ │ │ │ │ │ │A:你有帶去嗎? │ 字第278號通訊│
│ │ │ │ │ │ │B:我看一下,我不知道有 │ 監察書。 │
│ │ │ │ │ │ │ 沒有夠,我有帶。 │ │
│ │ │ │ │ │ │A:有帶你看有一份還是兩 │ │
│ │ │ │ │ │ │ 份。 │ │
│ │ │ │ │ │ │B:我先看一下再跟你說。 │ │
│ │ │ │ │ │ │A:嗯。 │ │
│ │ ├──────┼─────┼─┼─────┼────────────┤ │
│ │ │17時47分47秒│0000000000│發│0979***009│A:喂? │ │
│ │ │ │吳東霖 │話│楊衍燊 │B:剩一個。 │ │
│ │ │ │ │ │ │A:剩一個。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剩下的在家嗎? │ │
│ │ │ │ │ │ │B:沒有,如果你要另外一 │ │
│ │ │ │ │ │ │ 個,就要換其他的東西 │ │
│ │ │ │ │ │ │ 了。 │ │
│ │ │ │ │ │ │A:好,先拿這一個。 │ │
│ │ │ │ │ │ │B:好。 │ │
│ │ │ │ │ │ │A:好,等一下我要載我姊 │ │
│ │ │ │ │ │ │ 去我媽那,我過去你那 │ │
│ │ │ │ │ │ │ 好了。 │ │
│ │ │ │ │ │ │B:掰掰。 │ │
│ │ ├──────┼─────┼─┼─────┼────────────┤ │
│ │ │17時57分37秒│0000000000│發│0979***009│A:喂? │ │
│ │ │ │吳東霖 │話│楊衍燊 │B:你要兩個嗎? │ │
│ │ │ │ │ │ │A:我有夠哦。 │ │
│ │ │ │ │ │ │B:啊,什麼? │ │
│ │ │ │ │ │ │A:你夠哦。 │ │
│ │ │ │ │ │ │B:我不夠,我是要說你錢 │ │
│ │ │ │ │ │ │ 可不可以先給我,這樣 │ │
│ │ │ │ │ │ │ 我就不用先回去拿了, │ │
│ │ │ │ │ │ │ 啊我晚一點再給你。 │ │
│ │ │ │ │ │ │A:但是你要先一份給我。 │ │
│ │ │ │ │ │ │B:對,我知道,我先要跟 │ │
│ │ │ │ │ │ │ 他比較,但是我身上現 │ │
│ │ │ │ │ │ │ 金一定不夠的,我還要 │ │
│ │ │ │ │ │ │ 回去拿。 │ │
│ │ │ │ │ │ │A:好。 │ │
│ │ │ │ │ │ │B:這樣我跟他叫,好,掰 │ │
│ │ │ │ │ │ │ 。 │ │
│ │ │ │ │ │ │A:好。 │ │
│ │ ├──────┼─────┼─┼─────┼────────────┤ │
│ │ │18時20分24秒│0000000000│發│0979***009│A:我開車耶? │ │
│ │ │ │吳東霖 │話│楊衍燊 │B:你直接開進來,啊不然 │ │
│ │ │ │ │ │ │ 要怎樣? │ │
│ │ │ │ │ │ │A:幾號。 │ │
│ │ │ │ │ │ │B:103。 │ │
│ │ │ │ │ │ │A:我還沒到。 │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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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4年1月20日 │11時03分30秒│0000000000│受│0916***447│A:喂?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張崇凱 │B:你說東豐路跟勝利路喔 │ 89頁至第90頁 │
│ │ │ │ │ │ │ ? │ 。 │
│ │ │ │ │ │ │A:恩啊。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B:不過東豐路是在成大那 │ 號(五)之犯 │
│ │ │ │ │ │ │ 邊還是在青年路這邊? │ 罪事實。 │
│ │ │ │ │ │ │A:成大那邊啦。 │3、104年度聲監字│
│ │ │ │ │ │ │B:這樣好我快到了。 │ 第34號通訊監 │
│ │ │ │ │ │ │A:好。 │ 察書。 │
│ │ ├──────┼─────┼─┼─────┼────────────┤ │
│ │ │11時28分07秒│0000000000│發│0916***447│B:喂? │ │
│ │ │ │吳東霖 │話│張崇凱 │A:欸,你有看那個是多還 │ │
│ │ │ │ │ │ │ 少? │ │
│ │ │ │ │ │ │B:什麼多還少? │ │
│ │ │ │ │ │ │A:你去看看阿。 │ │
│ │ │ │ │ │ │B:喔,等一下喔,我剛到 │ │
│ │ │ │ │ │ │ 而已,少呢。 │ │
│ │ │ │ │ │ │A:少什麼? │ │
│ │ │ │ │ │ │B:沒那個啊。 │ │
│ │ │ │ │ │ │A:對啦,有沒有? │ │
│ │ │ │ │ │ │B:沒有。 │ │
│ │ │ │ │ │ │A:快,快來拿。 │ │
│ │ │ │ │ │ │B:齁。 │ │
│ │ │ │ │ │ │A:我也是剛剛才看到而已 │ │
│ │ │ │ │ │ │ ,不然我就要走了,抱 │ │
│ │ │ │ │ │ │ 歉啦。 │ │
│ │ │ │ │ │ │B:不然我們約在比較那個 │ │
│ │ │ │ │ │ │ 的地方啦。 │ │
│ │ │ │ │ │ │A:你從那個巷子近來阿。 │ │
│ │ │ │ │ │ │B:齁。 │ │
│ │ │ │ │ │ │A:你從剛進來那條巷子近 │ │
│ │ │ │ │ │ │ 來阿,我要坐計程車走 │ │
│ │ │ │ │ │ │ 人了啦,我在等計程車 │ │
│ │ │ │ │ │ │ 啦。 │ │
│ │ │ │ │ │ │B:你怎麼不要,我在火車 │ │
│ │ │ │ │ │ │ 站,拜託來火車站。 │ │
│ │ │ │ │ │ │A:我就是不讓計程車知道 │ │
│ │ │ │ │ │ │ ,你是頭殼壞掉喔。 │ │
│ │ │ │ │ │ │B:喔唷,阿不然。 │ │
│ │ │ │ │ │ │A:看你,因為,對阿。 │ │
│ │ │ │ │ │ │B:你真的是,好啦、好啦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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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3年11月19日 │00時00分49秒│0000000000│發│0911***386│B:喂。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A:怎樣,你找我? │ 145頁至第146 │
│ │ │ │ │ │ │B:你那個。 │ 頁。 │
│ │ │ │ │ │ │A:沒有,我在拖地阿。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B:那你現在在哪? │ 號(六)之犯 │
│ │ │ │ │ │ │A:在我家阿,在成大這阿 │ 罪事實。 │
│ │ │ │ │ │ │ 。 │3、103年度聲監字│
│ │ │ │ │ │ │B:跟上次一樣喔? │ 第670號通訊監│
│ │ │ │ │ │ │A:好啦,我知道。 │ 察書。 │
│ │ │ │ │ │ │B:恩。 │ │
│ │ │ │ │ │ │A:你到的話打給我,還是 │ │
│ │ │ │ │ │ │ 快到的時候打給我,你 │ │
│ │ │ │ │ │ │ 大概幾分鐘? │ │
│ │ │ │ │ │ │B:現在幾分。 │ │
│ │ │ │ │ │ │A:現在十二點。 │ │
│ │ │ │ │ │ │B:二十分鐘。 │ │
│ │ │ │ │ │ │A:好。 │ │
│ │ │ │ │ │ │B:七喔。 │ │
│ │ │ │ │ │ │A:什麼東西? │ │
│ │ │ │ │ │ │B:這次拿七。 │ │
│ │ │ │ │ │ │A:好,知道,掰。 │ │
│ │ │ │ │ │ │B:謝謝。 │ │
│ │ ├──────┼─────┼─┼─────┼────────────┤ │
│ │ │00時36分57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喂、喂? │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喂,我在長榮路全家這 │ │
│ │ │ │ │ │ │ 裡。 │ │
│ │ │ │ │ │ │A:長榮路的全家? │ │
│ │ │ │ │ │ │B:對阿,不是全家鞋店嗎 │ │
│ │ │ │ │ │ │ ? │ │
│ │ │ │ │ │ │A:那間叫全家福啦。 │ │
│ │ │ │ │ │ │B:對阿,全家福。 │ │
│ │ │ │ │ │ │A:你往東豐路的方向,就 │ │
│ │ │ │ │ │ │ 是往成大這個方向騎, │ │
│ │ │ │ │ │ │ 他是不是有兩行。 │ │
│ │ │ │ │ │ │B:東豐路在我前面阿。 │ │
│ │ │ │ │ │ │A:對,你就是往那邊騎。 │ │
│ │ │ │ │ │ │B:往右轉喔? │ │
│ │ │ │ │ │ │A:應該是吧,我不曉得你 │ │
│ │ │ │ │ │ │ 面對哪邊。 │ │
│ │ │ │ │ │ │B:我現在,全家福在我左 │ │
│ │ │ │ │ │ │ 手邊。 │ │
│ │ │ │ │ │ │A:對,那你就是右轉。 │ │
│ │ │ │ │ │ │B:右轉。 │ │
│ │ │ │ │ │ │A:對,右轉你會經過一個 │ │
│ │ │ │ │ │ │ 227巷,227巷的話他的 │ │
│ │ │ │ │ │ │ 旁邊有一個叫做多樂屋 │ │
│ │ │ │ │ │ │ 的。 │ │
│ │ │ │ │ │ │B:多樂屋? │ │
│ │ │ │ │ │ │A:我要下去了你慢慢騎。 │ │
│ │ │ │ │ │ │B:0K,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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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103年12月6日 │18時49分11秒│0000000000│受│0911***386│A:怎麼了?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一樣七喔。 │ 146頁至第147 │
│ │ │ │ │ │ │A:什麼? │ 頁。 │
│ │ │ │ │ │ │B:七。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A:喔好。 │ 號(七)之犯 │
│ │ │ │ │ │ │B:到了再打給你。 │ 罪事實。 │
│ │ ├──────┼─────┼─┼─────┼────────────┤3、103年度聲監續│
│ │ │19時42分00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你在那裡? │ 字第881號通訊│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我出發了。 │ 監察書。 │
│ │ │ │ │ │ │A:來我跟你說,好,你在 │ │
│ │ │ │ │ │ │ 那個開元路有沒有。 │ │
│ │ │ │ │ │ │B:嗯? │ │
│ │ │ │ │ │ │A:開元路跟那個,開元路 │ │
│ │ │ │ │ │ │ 過來那邊是不是,過了 │ │
│ │ │ │ │ │ │ 中華西路,中華路,開 │ │
│ │ │ │ │ │ │ 元路,你從那邊過來之 │ │
│ │ │ │ │ │ │ 後是不是遇到開元路? │ │
│ │ │ │ │ │ │B:對阿。 │ │
│ │ │ │ │ │ │A:對,然後你會看到小北 │ │
│ │ │ │ │ │ │ 對不對,小北斜對面是 │ │
│ │ │ │ │ │ │ 不是有全家? │ │
│ │ │ │ │ │ │B:恩。 │ │
│ │ │ │ │ │ │A:全家在下來一點那邊是 │ │
│ │ │ │ │ │ │ 不是有一間7-11? │ │
│ │ │ │ │ │ │B:恩。 │ │
│ │ │ │ │ │ │A:你在那等我,我現在過 │ │
│ │ │ │ │ │ │ 去。 │ │
│ │ │ │ │ │ │B:我到了在打給你啦。 │ │
│ │ │ │ │ │ │A:對,沒關係你慢慢來, │ │
│ │ │ │ │ │ │ 因為我才剛要,我剛拿 │ │
│ │ │ │ │ │ │ 到東西,我要回去一下 │ │
│ │ │ │ │ │ │ 在過去。 │ │
│ │ │ │ │ │ │B:就是在那個7-11就對了 │ │
│ │ │ │ │ │ │ 啦? │ │
│ │ │ │ │ │ │A:對,那邊前面有一個在 │ │
│ │ │ │ │ │ │ 賣鹹酥雞的有沒有? │ │
│ │ │ │ │ │ │B:應該有吧,我過去我到 │ │
│ │ │ │ │ │ │ 了再打給你。 │ │
│ │ │ │ │ │ │A:好掰。 │ │
│ │ │ │ │ │ │B:掰掰。 │ │
│ │ ├──────┼─────┼─┼─────┼────────────┤ │
│ │ │19時56分04秒│0000000000│發│0911***386│B:喂。 │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A:你到了沒? │ │
│ │ │ │ │ │ │B:到了。 │ │
│ │ │ │ │ │ │A:OK,好,掰掰。 │ │
├────┼───────┼──────┼─────┼─┼─────┼────────────┼────────┤
│ (八) │104年1月29日 │01時01分58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這麼快就接起來。 │ 147頁至第148 │
│ │ │ │ │ │ │A:什麼東西。 │ 頁。 │
│ │ │ │ │ │ │B:我說你這麼快就接起來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 。 │ 號(八)之犯 │
│ │ │ │ │ │ │A:因為我還沒睡阿,怎麼 │ 罪事實。 │
│ │ │ │ │ │ │ 了。 │3、104年度聲監字│
│ │ │ │ │ │ │B:你在哪。 │ 第34號通訊監 │
│ │ │ │ │ │ │A:在我家,在那個長榮路 │ 察書。 │
│ │ │ │ │ │ │ 這邊。 │ │
│ │ │ │ │ │ │B:到了打給你。 │ │
│ │ │ │ │ │ │A:好。 │ │
│ │ │ │ │ │ │B:—樣。 │ │
│ │ │ │ │ │ │A:你要什麼。 │ │
│ │ │ │ │ │ │B:—樣。 │ │
│ │ │ │ │ │ │A:—樣是什麼。 │ │
│ │ │ │ │ │ │B:七。 │ │
│ │ │ │ │ │ │A:他命(模糊) │ │
│ │ │ │ │ │ │B:七阿。 │ │
│ │ │ │ │ │ │A:喔好。 │ │
│ │ ├──────┼─────┼─┼─────┼────────────┤ │
│ │ │01時36分43秒│0000000000│接│0911***386│(簡訊) │ │
│ │ │ │吳東霖 │收│郭川成 │到樓下了 │ │
│ │ │ │ │簡│ │ │ │
│ │ │ │ │訊│ │ │ │
├────┼───────┼──────┼─────┼─┼─────┼────────────┼────────┤
│ (九) │104年2月10日 │00時09分12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喂,你在睡覺喔。 │ 148頁。 │
│ │ │ │ │ │ │A:準備要睡了,怎麼了。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B:我要去找你啊。 │ 號(九)之犯 │
│ │ │ │ │ │ │A:快點喔,因為我剛吃完 │ 罪事實。 │
│ │ │ │ │ │ │ 感冒藥。 │3、104年度聲監字│
│ │ │ │ │ │ │B:嗯,你在哪。 │ 第34號通訊監 │
│ │ │ │ │ │ │A:一樣啊。 │ 察書。 │
│ │ │ │ │ │ │B:你家喔。 │ │
│ │ │ │ │ │ │A:成大這的。 │ │
│ │ │ │ │ │ │B:喔好,到樓下打給你, │ │
│ │ │ │ │ │ │ 一樣。 │ │
│ │ │ │ │ │ │A:喔,好掰。 │ │
│ │ ├──────┼─────┼─┼─────┼────────────┤ │
│ │ │00時33分27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喂。 │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喂,我在樓下 │ │
│ │ │ │ │ │ │A:喔,好。 │ │
├────┼───────┼──────┼─────┼─┼─────┼────────────┼────────┤
│ (十) │104年2月25日 │01時31分40秒│0000000000│發│0911***386│B:喂。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A:如果找不到,你找青森 │ 149頁至第150 │
│ │ │ │ │ │ │ ,青是日本的青森有沒 │ 頁。 │
│ │ │ │ │ │ │ 有,就是那個,欸那個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 是甚麼青,青澀的青。 │ 號(十)之犯 │
│ │ │ │ │ │ │B:嗯。 │ 罪事實。 │
│ │ │ │ │ │ │A:高山青的那個青。 │3、104年度聲監續│
│ │ │ │ │ │ │B:嗯。 │ 字第161號通訊│
│ │ │ │ │ │ │A:森是森林的森。 │ 監察書。 │
│ │ │ │ │ │ │B:嗯。 │ │
│ │ │ │ │ │ │A:青森汽車旅館。 │ │
│ │ │ │ │ │ │B:好。 │ │
│ │ │ │ │ │ │A:他應該會教你怎麼走, │ │
│ │ │ │ │ │ │ 那你也不要到了門口在 │ │
│ │ │ │ │ │ │ 敲我,你只要到了那個 │ │
│ │ │ │ │ │ │ 高鐵樓下那邊就好了, │ │
│ │ │ │ │ │ │ 高鐵下,因為我要走出 │ │
│ │ │ │ │ │ │ 來拿給你啊,喔,因為 │ │
│ │ │ │ │ │ │ 這裡很偏僻,人家也會 │ │
│ │ │ │ │ │ │ 覺得很怪,三更半夜哪 │ │
│ │ │ │ │ │ │ 有人會那邊等,在那邊 │ │
│ │ │ │ │ │ │ 等要幹嘛,喔? │ │
│ │ │ │ │ │ │B:那我在高鐵站那邊。 │ │
│ │ │ │ │ │ │A:在高鐵的那個橋街有沒 │ │
│ │ │ │ │ │ │ 有,你懂嗎,他就是像 │ │
│ │ │ │ │ │ │ 那個高速公路這樣,那 │ │
│ │ │ │ │ │ │ 個高鐵要過去,它不是 │ │
│ │ │ │ │ │ │ 下面有那個橋還是甚麼 │ │
│ │ │ │ │ │ │ ,不是橋,那個我不會 │ │
│ │ │ │ │ │ │ 講啦,有鳥屋。 │ │
│ │ │ │ │ │ │B:你說是要到哪邊走? │ │
│ │ │ │ │ │ │A:你就是過了,有看到上 │ │
│ │ │ │ │ │ │ 面就是高鐵了對不對, │ │
│ │ │ │ │ │ │ 它那邊就是有一個紅綠 │ │
│ │ │ │ │ │ │ 燈。 │ │
│ │ │ │ │ │ │B:恩。 │ │
│ │ │ │ │ │ │A:對,因為青森就是自隔 │ │
│ │ │ │ │ │ │ 壁而已。 │ │
│ │ │ │ │ │ │B:那我就是在對面等你就 │ │
│ │ │ │ │ │ │ 對了? │ │
│ │ │ │ │ │ │A:對,好不好? │ │
│ │ │ │ │ │ │B:OK,那我在打給你。 │ │
│ │ │ │ │ │ │A:你到的時候再打電話我 │ │
│ │ │ │ │ │ │ ,跟我講就好了。 │ │
│ │ │ │ │ │ │B:恩,好。 │ │
│ │ │ │ │ │ │A:欸,一樣嗎? │ │
│ │ │ │ │ │ │B:對。 │ │
│ │ │ │ │ │ │A:OK,掰。 │ │
│ │ ├──────┼─────┼─┼─────┼────────────┤ │
│ │ │01時54分42秒│0000000000│發│0911***386│A:你出門了嗎? │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還沒。 │ │
│ │ │ │ │ │ │A:OK,好,那你不用出門 │ │
│ │ │ │ │ │ │ 了,我要回去了,就我 │ │
│ │ │ │ │ │ │ 家就好了,這樣子比較 │ │
│ │ │ │ │ │ │ 方便,好不好? │ │
│ │ │ │ │ │ │B:好。 │ │
│ │ │ │ │ │ │A:OK,掰。 │ │
│ │ ├──────┼─────┼─┼─────┼────────────┤ │
│ │ │02時45分44秒│0000000000│發│0911***738│A:那你要出來了沒啊,我 │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 都到家了。 │ │
│ │ │ │ │ │ │B:你到家了啊。 │ │
│ │ │ │ │ │ │A:早就到家了。 │ │
│ │ │ │ │ │ │B:馬上就到了。 │ │
│ │ │ │ │ │ │A:OK,掰。 │ │
│ │ │ │ │ │ │B:恩。 │ │
├────┼───────┼──────┼─────┼─┼─────┼────────────┼────────┤
│(十一)│104年3月10日 │17時02分06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喂,你在哪。 │ 150頁至第151 │
│ │ │ │ │ │ │A:我在花園夜市這邊呢。 │ 頁。 │
│ │ │ │ │ │ │B:喔,我知道。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A:可是我等一下會回家。 │ 號(十一)之 │
│ │ │ │ │ │ │B:什麼。 │ 犯罪事實。 │
│ │ │ │ │ │ │A:我等一下要回去一趟, │3、104年度聲監續│
│ │ │ │ │ │ │ 你幾點會過來。 │ 字第161號通訊│
│ │ │ │ │ │ │B:我剛下班。 │ 監察書。 │
│ │ │ │ │ │ │A:所以你現在。 │ │
│ │ │ │ │ │ │B:我現在過去了,喂喂。 │ │
│ │ ├──────┼─────┼─┼─────┼────────────┤ │
│ │ │17時04分20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喂喂。 │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所以要在哪邊等。 │ │
│ │ │ │ │ │ │A:你現在要過來的話,我 │ │
│ │ │ │ │ │ │ 就在花園夜市這邊等你 │ │
│ │ │ │ │ │ │ 。 │ │
│ │ │ │ │ │ │B:對,我現在要過去了阿 │ │
│ │ │ │ │ │ │ 。 │ │
│ │ │ │ │ │ │A:對。 │ │
│ │ │ │ │ │ │B:好。 │ │
│ │ │ │ │ │ │A:好,ok。 │ │
│ │ │ │ │ │ │B:花園夜市。 │ │
│ │ │ │ │ │ │A:對,花園夜市的斜對面 │ │
│ │ │ │ │ │ │ 這,對。 │ │
│ │ │ │ │ │ │B:是7-11(便利超商)嗎 │ │
│ │ │ │ │ │ │ ,之前7-11那邊。 │ │
│ │ │ │ │ │ │A:對。 │ │
│ │ │ │ │ │ │B:我到那個7-11在打給你 │ │
│ │ │ │ │ │ │ 。 │ │
│ │ │ │ │ │ │A:ok,掰。 │ │
│ │ │ │ │ │ │B:好,掰。 │ │
│ │ ├──────┼─────┼─┼─────┼────────────┤ │
│ │ │17時36分36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 │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我到了,我到了喔。 │ │
│ │ │ │ │ │ │A:欸,你知不知道激點阿 │ │
│ │ │ │ │ │ │ 。 │ │
│ │ │ │ │ │ │B:什麼。 │ │
│ │ │ │ │ │ │A:激點汽車旅館,你知道 │ │
│ │ │ │ │ │ │ 嗎? │ │
│ │ │ │ │ │ │B:不知道阿。 │ │
│ │ │ │ │ │ │A:你在。 │ │
│ │ │ │ │ │ │B:喂喂、喂。 │ │
│ │ │ │ │ │ │A:喂,我出去。 │ │
│ │ │ │ │ │ │B:喂,怎樣。 │ │
│ │ │ │ │ │ │A:我出去好了。 │ │
│ │ │ │ │ │ │B:我在7-11(便利超商) │ │
│ │ │ │ │ │ │ 。 │ │
├────┼───────┼──────┼─────┼─┼─────┼────────────┼────────┤
│(十二)│104年3月23日 │17時35分35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 │1、附於偵四卷第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喂,抱歉啦,昨天害你 │ 154頁至第155 │
│ │ │ │ │ │ │ 生氣了。 │ 頁。 │
│ │ │ │ │ │ │A:不是,我是覺得說你要 │2、佐證附表一編 │
│ │ │ │ │ │ │ 不要拿都無所謂,你要 │ 號(十二)之 │
│ │ │ │ │ │ │ 跟我講一聲,就算你覺 │ 犯罪事實。 │
│ │ │ │ │ │ │ 得我給你等太久,讓你 │3、104年度聲監續│
│ │ │ │ │ │ │ 等太久了,也都無所謂 │ 字第278號通訊│
│ │ │ │ │ │ │ ,你也可以說我不要了 │ 監察書。 │
│ │ │ │ │ │ │ ,我要走了,因為這或 │ │
│ │ │ │ │ │ │ 許每個人定義的時間長 │ │
│ │ │ │ │ │ │ 短不一樣,而且我跟你 │ │
│ │ │ │ │ │ │ 講,你是勢必要等的, │ │
│ │ │ │ │ │ │ 而且不管去到跟誰都一 │ │
│ │ │ │ │ │ │ 樣的,除非你是直接去 │ │
│ │ │ │ │ │ │ 他家的,為什麼你知道 │ │
│ │ │ │ │ │ │ 嗎,這個考慮到安全性 │ │
│ │ │ │ │ │ │ 的問題。 │ │
│ │ │ │ │ │ │B:我知道,好啦。 │ │
│ │ │ │ │ │ │A:對阿,而且我覺得你這 │ │
│ │ │ │ │ │ │ 次,我會生氣的原因是 │ │
│ │ │ │ │ │ │ 第一次ok,我知道你到 │ │
│ │ │ │ │ │ │ 了,你等了半個小時或 │ │
│ │ │ │ │ │ │ 什麼的,你走了,我沒 │ │
│ │ │ │ │ │ │ 有跟你說什麼,可是這 │ │
│ │ │ │ │ │ │ 一次我沒的確沒收到你 │ │
│ │ │ │ │ │ │ 的訊息說你到了,你懂 │ │
│ │ │ │ │ │ │ 意思嗎? │ │
│ │ │ │ │ │ │B:我懂。 │ │
│ │ │ │ │ │ │A:那你為什麼沒有跟我講 │ │
│ │ │ │ │ │ │ ,就不來了,為什麼, │ │
│ │ │ │ │ │ │ 這樣表示你沒有來啊。 │ │
│ │ │ │ │ │ │B:我找不到阿,好啦,這 │ │
│ │ │ │ │ │ │ 個跳過啦,這個跳過。 │ │
│ │ │ │ │ │ │A:喔,好啦。 │ │
│ │ │ │ │ │ │B:那你現在在哪。 │ │
│ │ │ │ │ │ │A:我在我家啦。 │ │
│ │ │ │ │ │ │B:現在過去方便嗎? │ │
│ │ │ │ │ │ │A:你到的時候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 │ │ │B:好。 │ │
│ │ ├──────┼─────┼─┼─────┼────────────┤ │
│ │ │18時07分10秒│0000000000│受│0911***386│A:喂? │ │
│ │ │ │吳東霖 │話│郭川成 │B:我到了。 │ │
│ │ │ │ │ │ │A:好,你等我一下,我下 │ │
│ │ │ │ │ │ │ 去喔。 │ │
│ │ │ │ │ │ │B:好。 │ │
└────┴───────┴──────┴─────┴─┴─────┴────────────┴────────┘
附表三
┌─────┬──────────────┬────┬─────────┐
│ 編號 │ 物品名稱 │扣案與否│ 備註 │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毛重共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7.17公克,驗餘重量5.9305公克│ │毒字第156號扣押物 │
│ │),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 │品清單編號1至4 │
│ │裝袋4個。 │ │ │
├─────┼──────────────┼────┼─────────┤
│ (二) │HAUWEI牌行動電話1支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13 │
├─────┼──────────────┼────┼─────────┤
│ (三) │晶片卡(門號:0000000000號)│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13 │
├─────┼──────────────┼────┼─────────┤
│ (四) │晶片卡(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 │ │
├─────┼──────────────┼────┼─────────┤
│ (五) │電子秤2臺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6、10 │
├─────┼──────────────┼────┼─────────┤
│ (六) │夾鏈袋43個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2、11 │
├─────┼──────────────┼────┼─────────┤
│ (七) │現金18,900元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15至17│
├─────┼──────────────┼────┼─────────┤
│ (八) │愷他命5包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毒字第156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5至9 │
├─────┼──────────────┼────┼─────────┤
│ (九)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扣案時疑似愷他命,經鑑定後│ │毒字第156號扣押物 │
│ │確認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品清單編號10 │
├─────┼──────────────┼────┼─────────┤
│ (十) │4-甲氧基安非他命等6粒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毒字第156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11 │
├─────┼──────────────┼────┼─────────┤
│(十一) │佐沛眠8粒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毒字第156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12 │
├─────┼──────────────┼────┼─────────┤
│(十二) │伽瑪羥基丁酸1瓶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毒字第156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13 │
├─────┼──────────────┼────┼─────────┤
│(十三) │疑似安非他命殘渣袋2包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1 │
├─────┼──────────────┼────┼─────────┤
│(十四) │圓球狀吸食器7個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3 │
├─────┼──────────────┼────┼─────────┤
│(十五) │管狀吸食器1包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4 │
├─────┼──────────────┼────┼─────────┤
│(十六) │水車型吸食器2組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5 │
├─────┼──────────────┼────┼─────────┤
│(十七) │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7 │
├─────┼──────────────┼────┼─────────┤
│(十八) │大麻吸食器1個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8 │
├─────┼──────────────┼────┼─────────┤
│(十九) │愷他命磨粉卡1張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9 │
├─────┼──────────────┼────┼─────────┤
│(二十) │三星牌平版電腦1台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12 │
├─────┼──────────────┼────┼─────────┤
│(二十一)│HP牌筆記型電腦1台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14 │
├─────┼──────────────┼────┼─────────┤
│(二十二)│黑色藥丸665.5粒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663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1 │
├─────┼──────────────┼────┼─────────┤
│(二十三)│咖啡包1包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663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2 │
├─────┼──────────────┼────┼─────────┤
│(二十四)│不明藥丸1包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663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3 │
├─────┼──────────────┼────┼─────────┤
│(二十五)│不明液體2個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663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4 │
├─────┼──────────────┼────┼─────────┤
│(二十六)│藍白膠囊6粒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663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吳東│
│ │ │ │霖部分)編號5 │
├─────┼──────────────┼────┼─────────┤
│(二十七)│大麻1包 │扣案 │臺南憲兵隊扣押物品│
│ │ │ │清單104年度保毒字 │
│ │ │ │第168號編號1 │
└─────┴──────────────┴────┴─────────┘
附表四(被告楊衍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 編號 │ 對象 │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方式 │ 罪名與宣告刑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一)│許哲耀│104年2月10日│楊衍燊位於臺│ 1,000元 │許哲耀以其持用之0926***042號│楊衍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12時46分許 │南市永康區中│ │行動電話門號與楊衍燊持用之09│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
│ │ │ │山南路43巷7 │ │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表六編號(二)至(五)所示之│
│ │ │ │弄23號住處 │ │楊衍燊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以│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 │ │ │左列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基安非他命予許哲耀,許哲耀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如數給付價金。 │其財產抵償之。 │
├───┼───┼──────┼──────┼─────┼──────────────┼──────────────┤
│(二)│許哲耀│104年2月12日│同上 │ 1,000元 │同上 │楊衍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10時32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二)至(五)所示之│
│ │ │ │ │ │ │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三)│許哲耀│104年2月12日│許哲耀位於臺│ 1,000元 │許哲耀以其持用之0926***042號│楊衍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11時20分許 │南市北門路3 │ │行動電話門號與楊衍燊持用之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
│ │ │ │段50號11樓之│ │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楊衍燊│表六編號(二)至(五)所示之│
│ │ │ │1居所附近之 │ │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 │郵局 │ │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他命予許哲耀,許哲耀並如數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付價金。 │其財產抵償之。 │
├───┼───┼──────┼──────┼─────┼──────────────┼──────────────┤
│(四)│許哲耀│104年3月22日│楊衍燊位於臺│ 1,000元 │許哲耀以其持用之0926***042號│楊衍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18時47分許 │南市永康區中│ │行動電話門號與楊衍燊持用之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
│ │ │ │山南路43巷7 │ │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楊衍燊│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 │ │ │弄23號住處附│ │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之│銷毀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二│
│ │ │ │近之統一便利│ │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至(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商店 │ │他命予許哲耀,許哲耀並如數給│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新│
│ │ │ │ │ │付價金。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五)│林泓寬│104年1月17日│楊衍燊位於臺│ 1,000元 │林泓寬以其持用之0972***065號│楊衍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13時11分許 │南市永康區中│ │行動電話門號與楊衍燊持用之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
│ │ │ │山南路43巷7 │ │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楊衍燊│表六編號(二)至(五)所示之│
│ │ │ │弄23號住處 │ │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 │ │ │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他命予林泓寬,林泓寬並如數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付價金。 │其財產抵償之。 │
├───┼───┼──────┼──────┼─────┼──────────────┼──────────────┤
│(六)│林泓寬│104年2月22日│同上 │ 3,000元 │同上 │楊衍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22時17分許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二)至(五)所示之│
│ │ │ │ │ │ │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七)│史耀文│104年1月31日│楊衍燊位於臺│ 2,000元 │史耀文以其持用之0970***520號│楊衍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20時05分許 │南市永康區中│ │行動電話門號與楊衍燊持用之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
│ │ │ │山南路43巷7 │ │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後,楊衍燊│表六編號(二)至(五)所示之│
│ │ │ │弄23號住處前│ │隨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 │ │ │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毒品所得之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 │他命予史耀文,史耀文並如數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付價金。 │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五
┌───┬───────┬──────┬─────┬─┬─────┬────────────┬────────┐
│ 編號 │ 通話日期 │ 通話時間 │監察號碼/ │方│非監察號碼│ 監察譯文 │ 備註 │
│ │ (民國) │ │受監(A) │向│/對向(B)│ │ │
├───┼───────┼──────┼─────┼─┼─────┼────────────┼────────┤
│(一)│104年2月10日 │11時03分42秒│0000000000│受│0926***042│A:喂? │1、附於偵六卷第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喂,嗨,是我,如果我 │ 18頁至第22頁 │
│ │ │ │ │ │ │ 想要跟你調的話。 │ 。 │
│ │ │ │ │ │ │A:恩。 │2、佐證附表四編 │
│ │ │ │ │ │ │B:你願意幫我送嗎,如果 │ 號(一)之犯 │
│ │ │ │ │ │ │ 我調大量,多一點的話 │ 罪事實。 │
│ │ │ │ │ │ │ ?你願意幫我送嗎? │3、104年度聲監續│
│ │ │ │ │ │ │A:可以啊,你在哪裡? │ 字第111號通訊│
│ │ │ │ │ │ │B:北門三段,離你家很近 │ 監察書。 │
│ │ │ │ │ │ │ 。 │ │
│ │ │ │ │ │ │A:我聽不懂,在哪裡? │ │
│ │ │ │ │ │ │B:我家住北門三段跟長榮 │ │
│ │ │ │ │ │ │ 路交接口。 │ │
│ │ │ │ │ │ │A:北門三段跟成功路。 │ │
│ │ │ │ │ │ │B:沒有拉,北門三段跟長 │ │
│ │ │ │ │ │ │ 榮路的十字交叉口。 │ │
│ │ │ │ │ │ │A:北門跟長榮路有交叉。 │ │
│ │ │ │ │ │ │B:就十宇路口的7-11那附 │ │
│ │ │ │ │ │ │ 近啊? │ │
│ │ │ │ │ │ │A:北門路跟長榮路。 │ │
│ │ │ │ │ │ │B:離你家很近。 │ │
│ │ │ │ │ │ │A:北門跟長榮哪有交叉。 │ │
│ │ │ │ │ │ │B:有交叉啊,北門三段耶 │ │
│ │ │ │ │ │ │ 。 │ │
│ │ │ │ │ │ │A:北門路三段,那邊算北 │ │
│ │ │ │ │ │ │ 門路嗎?那個大道新城 │ │
│ │ │ │ │ │ │ 那邊哦。 │ │
│ │ │ │ │ │ │B:對,就大道新城那邊。 │ │
│ │ │ │ │ │ │A:大道新城那邊嗎? │ │
│ │ │ │ │ │ │B:對。 │ │
│ │ │ │ │ │ │A:那邊算北門路哦,哦, │ │
│ │ │ │ │ │ │ 他從2中那邊沿過來所以│ │
│ │ │ │ │ │ │ 算北門路。 │ │
│ │ │ │ │ │ │B:我問一下我朋友他要不 │ │
│ │ │ │ │ │ │ 要拿,要的話我幫他一 │ │
│ │ │ │ │ │ │ 起。 │ │
│ │ │ │ │ │ │A:哦,好啊。 │ │
│ │ │ │ │ │ │B:這邊有一個郵局,你知 │ │
│ │ │ │ │ │ │ 道嗎,這邊有一個地下 │ │
│ │ │ │ │ │ │ 道,然後旁邊有一個郵 │ │
│ │ │ │ │ │ │ 局。 │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 │B:就那裡啊? │ │
│ │ │ │ │ │ │A:哦,那條是北門路哦, │ │
│ │ │ │ │ │ │ 長榮路我知道。 │ │
│ │ │ │ │ │ │B:等一下我問他要調多少 │ │
│ │ │ │ │ │ │ ,我等一下跟你講? │ │
│ │ │ │ │ │ │A:好。 │ │
│ │ ├──────┼─────┼─┼─────┼────────────┤ │
│ │ │11時09分20秒│0000000000│受│0926***042│A:喂? │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喂,你半半怎麼賣? │ │
│ │ │ │ │ │ │A:那怎麼賣,一斤50啊? │ │
│ │ │ │ │ │ │B:啊,我說半半的話你是 │ │
│ │ │ │ │ │ │ 賣多少? │ │
│ │ │ │ │ │ │A:3。 │ │
│ │ │ │ │ │ │B:啊? │ │
│ │ │ │ │ │ │A:3。 │ │
│ │ │ │ │ │ │B:3喔。 │ │
│ │ │ │ │ │ │A:不是300也不是30000就 │ │
│ │ │ │ │ │ │ 對了。 │ │
│ │ │ │ │ │ │B:哈,你賣3哦,我拿2.5 │ │
│ │ │ │ │ │ │ 。 │ │
│ │ │ │ │ │ │A:看東西啊? │ │
│ │ │ │ │ │ │B:那他的重量是0差9。 │ │
│ │ │ │ │ │ │A:恩。 │ │
│ │ │ │ │ │ │B:好啦,你的東西我算覺 │ │
│ │ │ │ │ │ │ 得0K啦我聞起來算,還 │ │
│ │ │ │ │ │ │ 算GOOD的。 │ │
│ │ │ │ │ │ │A:恩。 │ │
│ │ │ │ │ │ │B:你以後要調量多的話, │ │
│ │ │ │ │ │ │ 其實我們的東西也不錯 │ │
│ │ │ │ │ │ │ ,我可以介紹你,五千 │ │
│ │ │ │ │ │ │ ,五差兩克哦。 │ │
│ │ │ │ │ │ │A:你剛剛在跟我說話嗎? │ │
│ │ │ │ │ │ │B:對。 │ │
│ │ │ │ │ │ │A:哦。 │ │
│ │ │ │ │ │ │B:你下次要的話我叫我弟 │ │
│ │ │ │ │ │ │ 介紹給你看。 │ │
│ │ │ │ │ │ │A:恩。 │ │
│ │ │ │ │ │ │B:可是他人好難找,因為 │ │
│ │ │ │ │ │ │ 他東西真的很,因為他 │ │
│ │ │ │ │ │ │ 真的是很大方的人,他 │ │
│ │ │ │ │ │ │ 都賣兩克你知道嗎?他 │ │
│ │ │ │ │ │ │ 大概都賣5000塊。 │ │
│ │ │ │ │ │ │A:那一樣道理啊?半半。 │ │
│ │ │ │ │ │ │B:兩克不是半半耶。 │ │
│ │ │ │ │ │ │A:接近半啊。 │ │
│ │ │ │ │ │ │B:兩克是,而且他一定會 │ │
│ │ │ │ │ │ │ 超過兩克給你,以我弟 │ │
│ │ │ │ │ │ │ 的行情跟他拿,他一定 │ │
│ │ │ │ │ │ │ 會多送你。 │ │
│ │ │ │ │ │ │A:你是說真好小(台語) │ │
│ │ │ │ │ │ │ 嗎? │ │
│ │ │ │ │ │ │B:不是他,怎麼可能是他 │ │
│ │ │ │ │ │ │ ,跟他拿,我趕時間自 │ │
│ │ │ │ │ │ │ 己來了。 │ │
│ │ │ │ │ │ │A:我哪知道,我聽你講過 │ │
│ │ │ │ │ │ │ 他。 │ │
│ │ │ │ │ │ │B:不是他。 │ │
│ │ │ │ │ │ │A:好,快點講重點。 │ │
│ │ │ │ │ │ │B:那我們約幾點你多久會 │ │
│ │ │ │ │ │ │ 來。 │ │
│ │ │ │ │ │ │A:我弄好馬上打給你。 │ │
│ │ │ │ │ │ │B:好。 │ │
│ │ ├──────┼─────┼─┼─────┼────────────┤ │
│ │ │11時18分14秒│0000000000│發│0926***042│A:在哪裡? │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對了,你那邊有什麼武 │ │
│ │ │ │ │ │ │ 媚兒(音譯)嗎? │ │
│ │ │ │ │ │ │A:沒有。 │ │
│ │ │ │ │ │ │B:那你除了菸之外你還有 │ │
│ │ │ │ │ │ │ 什麼? │ │
│ │ │ │ │ │ │A:現在沒有其他的,之前 │ │
│ │ │ │ │ │ │ 有其他的,我還沒有去 │ │
│ │ │ │ │ │ │ 拿。 │ │
│ │ │ │ │ │ │A:我知道啊? │ │
│ │ │ │ │ │ │B:郵局那邊等,對,我可 │ │
│ │ │ │ │ │ │ 不可以拜託你一件很尷 │ │
│ │ │ │ │ │ │ 尬的事。 │ │
│ │ │ │ │ │ │A:郵局是在地下道上來那 │ │
│ │ │ │ │ │ │ 一間嗎? │ │
│ │ │ │ │ │ │B:對,就是那一間。 │ │
│ │ │ │ │ │ │A:好。 │ │
│ │ │ │ │ │ │B:還有一件事要拜託你, │ │
│ │ │ │ │ │ │ 幫我去情趣用品店換跳 │ │
│ │ │ │ │ │ │ 蛋,我不敢再進去了, │ │
│ │ │ │ │ │ │ 那天那個壞了,好嗎? │ │
│ │ │ │ │ │ │A:哪一個? │ │
│ │ │ │ │ │ │B:就那天你幫我修的黑色 │ │
│ │ │ │ │ │ │ 那個好像壞掉了。 │ │
│ │ │ │ │ │ │A:那問題是,他哪認得我 │ │
│ │ │ │ │ │ │ ? │ │
│ │ │ │ │ │ │B:你先幫我去,跟他說你 │ │
│ │ │ │ │ │ │ 給他我電話。 │ │
│ │ │ │ │ │ │A:好,你先拿出來我到那 │ │
│ │ │ │ │ │ │ 在講,在電話中我聽不 │ │
│ │ │ │ │ │ │ 清楚。 │ │
│ │ │ │ │ │ │B:好。 │ │
│ │ │ │ │ │ │A:你帶出來? │ │
│ │ │ │ │ │ │B:好。 │ │
│ │ ├──────┼─────┼─┼─────┼────────────┤ │
│ │ │12時24分54秒│0000000000│受│0926***042│A:喂? │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喂,有嗎? │ │
│ │ │ │ │ │ │A:我還沒去拉。 │ │
│ │ │ │ │ │ │B:哦,我想說今天我要用 │ │
│ │ │ │ │ │ │ ,我弟回來發現就死定 │ │
│ │ │ │ │ │ │ 了,我要藏好。 │ │
│ │ │ │ │ │ │A:我去我會跟你說,我現 │ │
│ │ │ │ │ │ │ 在手頭沒有貨阿? │ │
│ │ │ │ │ │ │B:我要睡覺了。 │ │
│ │ │ │ │ │ │A:啊? │ │
│ │ │ │ │ │ │B:我要睡覺了。 │ │
│ │ │ │ │ │ │A:那你先休息。 │ │
│ │ │ │ │ │ │B:那你大概。 │ │
│ │ │ │ │ │ │A:我用完會跟你說。 │ │
│ │ │ │ │ │ │B:喔,好啦。 │ │
│ │ │ │ │ │ │A:好不好。 │ │
│ │ │ │ │ │ │B:我想說趕快用一用,趕 │ │
│ │ │ │ │ │ │ 快藏起來。 │ │
│ │ │ │ │ │ │A:問題是我現在還沒出門 │ │
│ │ │ │ │ │ │ 沒辦法幫你。 │ │
│ │ │ │ │ │ │B:好。 │ │
│ │ ├──────┼─────┼─┼─────┼────────────┤ │
│ │ │12時33分32秒│0000000000│受│0926***042│A:喂? │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算了,你在哪裡啊,還 │ │
│ │ │ │ │ │ │ 是我自己去好了。 │ │
│ │ │ │ │ │ │A:你自己去,我在我家啊 │ │
│ │ │ │ │ │ │ 。 │ │
│ │ │ │ │ │ │B:好,我去你家拿,對啊 │ │
│ │ │ │ │ │ │ ,你那批貨真的不錯, │ │
│ │ │ │ │ │ │ 讚,我剛剛驗過了一下 │ │
│ │ │ │ │ │ │ 。 │ │
│ │ │ │ │ │ │A:好。 │ │
│ │ ├──────┼─────┼─┼─────┼────────────┤ │
│ │ │12時42分29秒│0000000000│受│0926***042│A:喂? │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在門口。 │ │
│ │ │ │ │ │ │A:好。 │ │
├───┼───────┼──────┼─────┼─┼─────┼────────────┼────────┤
│(二)│104年2月12日 │09時31分08秒│0000000000│受│0926***042│A:喂? │1、附於偵六卷第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我大概10點10分會去你 │ 24頁至第25頁 │
│ │ │ │ │ │ │ 家吧,我回家先洗個澡 │ 。 │
│ │ │ │ │ │ │ 再去拿? │2、佐證附表四編 │
│ │ │ │ │ │ │A:好。 │ 號(二)之犯 │
│ │ │ │ │ │ │B:好。 │ 罪事實。 │
│ │ ├──────┼─────┼─┼─────┼────────────┤3、104年度聲監續│
│ │ │10時32分41秒│0000000000│受│0926***042│A:喂? │ 字第111號通訊│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在你家門口。 │ 監察書。 │
│ │ │ │ │ │ │A:哦。 │ │
├───┼───────┼──────┼─────┼─┼─────┼────────────┼────────┤
│(三)│104年2月12日 │11時07分05秒│0000000000│受│0926***042│A:喂? │1、附於偵六卷第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你順便幫我送一張過來 │ 25頁。 │
│ │ │ │ │ │ │ ,我順便拿錢給你。 │2、佐證附表四編 │
│ │ │ │ │ │ │A:現在喔。 │ 號(三)之犯 │
│ │ │ │ │ │ │B:對。 │ 罪事實。 │
│ │ │ │ │ │ │A:要到哪邊? │3、104年度聲監續│
│ │ │ │ │ │ │B:一樣郵局那。 │ 字第111號通訊│
│ │ │ │ │ │ │A:7-11還是郵局那? │ 監察書。 │
│ │ │ │ │ │ │B:都可以,看你,郵局好 │ │
│ │ │ │ │ │ │ 了。 │ │
│ │ │ │ │ │ │A:好。 │ │
│ │ │ │ │ │ │B:到了打給我。 │ │
│ │ │ │ │ │ │A:好。 │ │
│ │ │ │ │ │ │B:謝謝。 │ │
│ │ ├──────┼─────┼─┼─────┼────────────┤ │
│ │ │11時20分06秒│0000000000│發│0926***042│A:喂?在郵局? │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好,我等一下去領? │ │
│ │ │ │ │ │ │A:好。 │ │
├───┼───────┼──────┼─────┼─┼─────┼────────────┼────────┤
│(四)│104年3月22日 │18時24分07秒│0000000000│受│0926***042│A:怎樣? │1、附於偵六卷第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B:你在家嗎? │ 37頁至第38頁 │
│ │ │ │ │ │ │A:幹嘛? │ 。 │
│ │ │ │ │ │ │B:是嘛,你在家嗎? │2、佐證附表四編 │
│ │ │ │ │ │ │A:對啊,怎麼了? │ 號(四)之犯 │
│ │ │ │ │ │ │B:可以幫我送嗎? │ 罪事實。 │
│ │ │ │ │ │ │A:在哪裡? │3、104年度聲監續│
│ │ │ │ │ │ │B:送小藍,一張小藍。 │ 字第236號通訊│
│ │ │ │ │ │ │A:小藍,一張小藍? │ 監察書。 │
│ │ │ │ │ │ │B:嗯,就那個。 │ │
│ │ │ │ │ │ │A:等一下,靠夭啊。 │ │
│ │ │ │ │ │ │B:啥? │ │
│ │ │ │ │ │ │A:你說在哪裡? │ │
│ │ │ │ │ │ │B:你知道從長榮路十字路 │ │
│ │ │ │ │ │ │ 口那個郵局嗎? │ │
│ │ │ │ │ │ │A:你說甚麼路? │ │
│ │ │ │ │ │ │B:長榮跟北門十字路口。 │ │
│ │ │ │ │ │ │A:長榮跟北門? │ │
│ │ │ │ │ │ │B:三段的那個郵局,你知 │ │
│ │ │ │ │ │ │ 道嗎? │ │
│ │ │ │ │ │ │A:就我們上次那間對不對 │ │
│ │ │ │ │ │ │ ? │ │
│ │ │ │ │ │ │B:恩。 │ │
│ │ │ │ │ │ │A:好,11,11000。 │ │
│ │ │ │ │ │ │B:恩。 │ │
│ │ │ │ │ │ │A:等一下到了,打給你。 │ │
│ │ │ │ │ │ │B:什麼? │ │
│ │ │ │ │ │ │A:等一下到了,再打給你 │ │
│ │ │ │ │ │ │ 。 │ │
│ │ │ │ │ │ │B:好。 │ │
│ │ │ │ │ │ │A:好,掰掰。 │ │
│ │ ├──────┼─────┼─┼─────┼────────────┤ │
│ │ │18時41分05秒│0000000000│發│0926***042│B:喂,等我一下,我在廁 │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 所中。 │ │
│ │ │ │ │ │ │A:喂。 │ │
│ │ │ │ │ │ │B:喂,稍等我一下,我在 │ │
│ │ │ │ │ │ │ 廁所中。 │ │
│ │ │ │ │ │ │A:好,我在7-11等你。 │ │
│ │ │ │ │ │ │B:好。 │ │
│ │ ├──────┼─────┼─┼─────┼────────────┤ │
│ │ │18時47分06秒│0000000000│發│0926***042│B:喂,我出去了。 │ │
│ │ │ │楊衍燊 │話│許哲耀 │A:好。 │ │
├───┼───────┼──────┼─────┼─┼─────┼────────────┼────────┤
│(五)│104年1月17日 │13時05分45秒│0000000000│受│0972***065│B:喂,凱哥? │1、附於偵六卷第 │
│ │ │ │楊衍燊 │話│林泓寬 │A:恩。 │ 63頁。 │
│ │ │ │ │ │ │B:你現在在忙嗎? │2、佐證附表四編 │
│ │ │ │ │ │ │A:怎麼了? │ 號(五)之犯 │
│ │ │ │ │ │ │B:我要拿東西啊? │ 罪事實。 │
│ │ │ │ │ │ │A:喔,好。 │3、103年度聲監字│
│ │ │ │ │ │ │B:好,那現在在你家嗎? │ 第927號通訊監│
│ │ │ │ │ │ │A:對。 │ 察書。 │
│ │ │ │ │ │ │B:好,那我過去了。 │ │
│ │ │ │ │ │ │A:好。 │ │
│ │ │ │ │ │ │B:恩。 │ │
│ │ ├──────┼─────┼─┼─────┼────────────┤ │
│ │ │13時11分23秒│0000000000│受│0972***065│A:喂? │ │
│ │ │ │楊衍燊 │話│林泓寬 │B:在門口。 │ │
│ │ │ │ │ │ │A:好,等我一下。 │ │
│ │ │ │ │ │ │B:好。 │ │
├───┼───────┼──────┼─────┼─┼─────┼────────────┼────────┤
│(六)│104年2月22日 │21時23分22秒│0000000000│受│0972***065│A:喂。 │1、附於偵六卷第 │
│ │ │ │楊衍燊 │話│林泓寬 │B:喂,你好。 │ 63頁至第65頁 │
│ │ │ │ │ │ │A:恩。 │ 。 │
│ │ │ │ │ │ │B:我是那個野狼的朋友啦 │2、佐證附表四編 │
│ │ │ │ │ │ │ 。 │ 號(六)之犯 │
│ │ │ │ │ │ │A:吼,恩,他有跟我說。 │ 罪事實。 │
│ │ │ │ │ │ │B:喔,他有跟你講膩。 │3、104年度聲監續│
│ │ │ │ │ │ │A:恩。 │ 字第111號通訊│
│ │ │ │ │ │ │B:喔,啊,如果我現在要 │ 監察書。 │
│ │ │ │ │ │ │ 拿東西方便嗎? │ │
│ │ │ │ │ │ │A:你說要怎樣? │ │
│ │ │ │ │ │ │B:如果我現在要拿東西方 │ │
│ │ │ │ │ │ │ 便嗎? │ │
│ │ │ │ │ │ │A:可以啊。 │ │
│ │ │ │ │ │ │B:啊就直接過去找你? │ │
│ │ │ │ │ │ │A:你知道那個崑山中學嗎 │ │
│ │ │ │ │ │ │ ? │ │
│ │ │ │ │ │ │B:我知道,他有跟我講過 │ │
│ │ │ │ │ │ │ ,在7-11。 │ │
│ │ │ │ │ │ │A:對,你到7-11打給我。 │ │
│ │ │ │ │ │ │B:恩。 │ │
│ │ │ │ │ │ │A:那你要怎樣? │ │
│ │ │ │ │ │ │B:現在那個如果跟你拿半 │ │
│ │ │ │ │ │ │ 半是多少? │ │
│ │ │ │ │ │ │A:3。 │ │
│ │ │ │ │ │ │B:3張嗎? │ │
│ │ │ │ │ │ │A:對啊,東西你放心啦, │ │
│ │ │ │ │ │ │ 你問他就知道了。 │ │
│ │ │ │ │ │ │B:好啊,那我就先跟你拿 │ │
│ │ │ │ │ │ │ 這樣。 │ │
│ │ │ │ │ │ │A:好。 │ │
│ │ │ │ │ │ │B:那我到那邊再打給你。 │ │
│ │ │ │ │ │ │A:0K。 │ │
│ │ │ │ │ │ │B:你在嗎? │ │
│ │ │ │ │ │ │A:在啊,我在,我在巷子 │ │
│ │ │ │ │ │ │ 裡面,啊你打給我我就 │ │
│ │ │ │ │ │ │ 出來了。 │ │
│ │ │ │ │ │ │B:喔,沒有,我是怕你沒 │ │
│ │ │ │ │ │ │ 空而已。 │ │
│ │ │ │ │ │ │A:不會,你跟我講,我時 │ │
│ │ │ │ │ │ │ 間就會空下來了。 │ │
│ │ │ │ │ │ │B:我到那邊大概一、二十 │ │
│ │ │ │ │ │ │ 分吧。 │ │
│ │ │ │ │ │ │A:喔,好,沒關係,你騎 │ │
│ │ │ │ │ │ │ 車小心一點。 │ │
│ │ │ │ │ │ │B:好好好。 │ │
│ │ │ │ │ │ │A:好,OK。 │ │
│ │ │ │ │ │ │B:掰掰。 │ │
│ │ │ │ │ │ │A:掰掰。 │ │
│ │ ├──────┼─────┼─┼─────┼────────────┤ │
│ │ │22時17分19秒│0000000000│受│0972***065│A:你到了嗎? │ │
│ │ │ │楊衍燊 │話│林泓寬 │B:對啊。 │ │
│ │ │ │ │ │ │A:你在廟門口嗎? │ │
│ │ │ │ │ │ │B:恩,沒有耶,要到幾號 │ │
│ │ │ │ │ │ │ 門口。 │ │
│ │ │ │ │ │ │A:你騎過來。 │ │
│ │ │ │ │ │ │B:我騎過去喔。 │ │
├───┼───────┼──────┼─────┼─┼─────┼────────────┼────────┤
│(七)│104年1月31日 │19時24分51秒│0000000000│受│0970***520│A:喂。 │1、附於偵六卷第 │
│ │ │ │楊衍燊 │話│史耀文 │B:喂,那個我現在要過去 │ 90頁至第91頁 │
│ │ │ │ │ │ │ 拿。 │ 。 │
│ │ │ │ │ │ │A:恩。 │2、佐證附表四編 │
│ │ │ │ │ │ │B:拿兩箱。 │ 號(七)之犯 │
│ │ │ │ │ │ │A:兩箱? │ 罪事實。 │
│ │ │ │ │ │ │B:恩。 │3、104年度聲監續│
│ │ │ │ │ │ │A:那你要出發了嗎? │ 字第111號通訊│
│ │ │ │ │ │ │B:對,我要出發了。 │ 監察書。 │
│ │ │ │ │ │ │A:好,騎車小心一點喔。 │ │
│ │ │ │ │ │ │B:那我要在哪裡等? │ │
│ │ │ │ │ │ │A:你知道那個崑山中學嗎 │ │
│ │ │ │ │ │ │ ? │ │
│ │ │ │ │ │ │B:知道啊。 │ │
│ │ │ │ │ │ │A:崑山中學往中華路這個 │ │
│ │ │ │ │ │ │ 方向,這邊有一個土地 │ │
│ │ │ │ │ │ │ 銀行。 │ │
│ │ │ │ │ │ │B:恩,知道。 │ │
│ │ │ │ │ │ │A:恩,土地銀行對面是 │ │
│ │ │ │ │ │ │ 7-11,到7-11打給我。 │ │
│ │ │ │ │ │ │B:喔好。 │ │
│ │ │ │ │ │ │A:0K。 │ │
│ │ │ │ │ │ │B:0K,掰掰。 │ │
│ │ │ │ │ │ │A:好,掰掰。 │ │
│ │ ├──────┼─────┼─┼─────┼────────────┤ │
│ │ │20時05分52秒│0000000000│受│0970***520│B:喂。 │ │
│ │ │ │楊衍燊 │話│史耀文 │A:喂,那你從哪個7-11的 │ │
│ │ │ │ │ │ │ 旁邊巷子騎進來。 │ │
│ │ │ │ │ │ │B:7-ll跟寶島眼鏡這一條 │ │
│ │ │ │ │ │ │ 嗎? │ │
│ │ │ │ │ │ │A:恩對,然後第一條巷子 │ │
│ │ │ │ │ │ │ 再左轉。 │ │
│ │ │ │ │ │ │B:第一條巷子看到就左轉 │ │
│ │ │ │ │ │ │ ? │ │
│ │ │ │ │ │ │A:—間廟有沒有,廟左轉 │ │
│ │ │ │ │ │ │ ,好,你一直騎,我看 │ │
│ │ │ │ │ │ │ 到你的車子,我在後面 │ │
│ │ │ │ │ │ │ ,你兩台車喔? │ │
│ │ │ │ │ │ │B:啥?只有一台啊。 │ │
│ │ │ │ │ │ │A:—台喔,後面那一台, │ │
│ │ │ │ │ │ │ 好騎過來。 │ │
└───┴───────┴──────┴─────┴─┴─────┴────────────┴────────┘
附表六
┌────┬──────────────┬────┬─────────┐
│ 編號 │ 物品名稱 │扣案與否│ 備註 │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毛重共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1.74公克,驗餘重量0.6984公克│ │毒字第152號編號1至│
│ │),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 │4 │
│ │ 裝袋4個。 │ │ │
│ │ │ │ │
├────┼──────────────┼────┼─────────┤
│ (二) │BENQ牌行動電話1支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楊衍│
│ │ │ │燊部分)編號6 │
├────┼──────────────┼────┼─────────┤
│ (三) │晶片卡1張(門號:0000000000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號)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楊衍│
│ │ │ │燊部分)編號6 │
├────┼──────────────┼────┼─────────┤
│ (四) │電子秤(大)1臺 │扣案 │臺南憲兵隊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A14 │
├────┼──────────────┼────┼─────────┤
│ (五) │夾鏈袋96個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楊衍│
│ │ │ │燊部分)編號5 │
├────┼──────────────┼────┼─────────┤
│ (六) │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3粒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毒字第152號編號5、│
│ │ │ │7 │
├────┼──────────────┼────┼─────────┤
│ (七) │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1粒 │ │毒字第152號編號6 │
├────┼──────────────┼────┼─────────┤
│ (八) │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1包 │ │毒字第152號編號8 │
├────┼──────────────┼────┼─────────┤
│ (九) │安非他命吸食器7個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楊衍│
│ │ │ │燊部分)編號1 │
├────┼──────────────┼────┼─────────┤
│ (十) │電子秤(小)1臺 │扣案 │臺南憲兵隊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A13 │
├────┼──────────────┼────┼─────────┤
│(十一)│塑膠吸管1支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楊衍│
│ │ │ │燊部分)編號4 │
├────┼──────────────┼────┼─────────┤
│(十二)│DOWAI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0989***382號晶片卡1張)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楊衍│
│ │ │ │燊部分)編號7 │
├────┼──────────────┼────┼─────────┤
│(十三)│現金40,500元 │扣案 │本院104年度南院保 │
│ │ │ │管字第401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所有人楊衍│
│ │ │ │燊部分)編號9至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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