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訴,305,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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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興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吳宗興因強盜、放火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起訴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因精神狀況似不穩定,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104年7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肝硬化併食道靜脈曲張出血及急性呼吸衰竭,於104年7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戒護送台南市立醫院急診,因病況不穩於104年7月24日轉至加護病房,於同日因呼吸衰竭予以氣管內插管併呼吸器治療,於104年7月29日轉入普通病房,因肝硬化代償全失、食道靜脈曲張出血、腹水、肝腦病變、黃疸等,呼吸需使用氧氣、意識有時清楚、需要利尿劑治療、凝血機能異常需要輸血漿,若發生肝昏迷必須換肝,經醫師建議轉醫學中心等待換肝手術,目前仍住院中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104年7月27日函附台南市立醫院104年7月24日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台南市立醫院104年7月28日函附就醫摘要1紙、同院104年8月5日函附就醫摘要表2紙、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104年8月5日訪查紀錄表1紙、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104年8月7日函附台南市立醫院104年7月31日診斷證明書1紙、病歷摘要1份在卷可按。

是被告現因罹患肝硬化等重病於台南市立醫院病房住院治療中,且後續仍需住院等待換肝手術,被告短期內應無逃亡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能力,亦即被告目前並無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一節,應可認定。

綜上,被告吳宗興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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