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訴,305,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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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宗興業於民國104年8月24日死亡,此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104年8月25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戶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各1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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