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銘
選任辯護人 李興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營偵字第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銘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陳志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均誤載為安非他命,均應予更正)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陳志銘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藥事法第22條所列違禁物,不得轉讓,而仍為下列行為:㈠陳志銘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由陳志銘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與購毒者聯繫交易毒品事宜之工具,於附表一編號1-9、編號14-17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9、編號14-17所示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吳永能(6次)、謝汯珉(3次)、徐華雄(4次)施用。
㈡陳志銘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陳志銘持用上開行動電話與購毒者聯繫後,再與購毒者約定地點,帶同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到約定地點交易毒品,陳志銘乃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於附表一編號11-1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顏啟倫施用(3次)。
㈢陳志銘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顏啟倫施用。
嗣經警對陳志銘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2年10月2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毒品案件鑑定許可書,前往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執行通知到案,並扣得其持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等語,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㈠上揭如附表一編號1-13之事實,業據被告陳志銘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6頁、第139頁背面-第140頁),核與證人吳永能、謝汯珉、顏啟倫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
此外,復有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扣案可資佐證。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9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於附表一編號11-13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於附表一編號10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證人吳永能、顏啟倫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證稱未向被告購買或係與被告合資購買等詞,而為被告有利之證述,惟本院審酌證人吳永能、顏啟倫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核與被告審理中之自白及前引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且查無證人2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係刻意構詞誣陷被告之事證,因認證人2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較為可信,而審理時翻異之詞應係為附和、迴護被告,不足為採,併附敘明。
㈡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涉有如附表一編號14-17所示之犯行,辯稱:伊絕對沒有販售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徐華雄云云。
經查:⒈證人徐華雄於審理中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然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均明確證稱其於附表一編號14-17所示時間、地點,有以如附表一編號14-17所示價格,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103營偵955號卷第109-118頁、第152-154頁),觀其前後證述要屬一致,且證人徐華雄於偵查中業經具結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況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其與證人徐華雄並無金錢糾紛或任何仇恨(同上偵卷第166頁),是證人徐華雄當無甘冒偽證罪風險而故為誣陷被告之理。
⒉又觀諸被告與證人徐華雄於如附表二編號15、16、17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15-17所示犯行),證人徐華雄分別曾提及「2啦!2啦」、「那我跟你講等一下過來我拿5000過去跟你算啦!」、「5枝啦!5枝啦!…5枝啦!」等語,核與證人徐華雄於偵查中證稱上開對話內容係表示要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價格等語相符(同上偵卷第153-154頁);
且如附表一編號14-17所示之交易地點,亦核與如附表二編號14-1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所示雙方約定見面地點相符。
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自足作為補強證人徐華雄證詞之證據,益徵證人徐華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堪以採信。
⒊再查,證人徐華雄於警詢中,以多數相片併排排列之方式,提示卷附影像資料予證人據以指認,有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附卷可考(見警卷第30頁),足認證人徐華雄確能對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嫌犯即本案被告,觀察明白,並得以清楚認知其內容,其指認方法並不影響「人犯同一性辨別」之真正,故本案判決一併採取證人徐華雄所為之前開指認,作為補強渠等證詞之證據之一。
⒋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被告確有如附表一編號14-1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
㈢查,政府對於查緝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
況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而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
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查本院已依上開證據相互勾稽,認定被告各以如附表一所示價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吳永能、謝汯珉、顏啟倫、徐華雄,雖無法明確計算被告販賣毒品可得之利潤,惟揆諸前開說明,參以取得毒品之成本需費不貲,販毒之行為復極具風險性,則被告在與證人等人無特別深厚或親密之交情下,自無平價轉讓毒品自負風險之理,足認被告前開販賣毒品犯行,無非係欲藉以從中賺取量差或價差,主觀上確均有從販賣毒品中賺取差額利益之營利意圖,洵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犯行,均堪認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之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業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5日生效,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則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將法定刑併科罰金自新臺幣「5百萬元」提高為「5千萬元」。
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是除轉讓之安非他命,其數量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所訂定之標準,經依法加重該條第2項之法定刑後,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係於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後法,且為重法,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97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
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販賣、轉讓。
又含甲基安非他命在內之安非他命類藥品,係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業經行政院衛生署75年7月11日衛藥字第597627號函、79年10月9日衛署藥字第904142號函闡述甚明。
查,本件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顏啟倫之數量,並無證據證明已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即轉讓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且受轉讓人顏啟倫係成年人,自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
準此,被告上開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依上開實務見解,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9、編號11-17之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於如附表一編號10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㈢被告於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至被告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進而轉讓行為,係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因其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其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則該部分自不生被告持有、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間之低度、高度行為論罪之問題,附此敘明。
㈣共同正犯: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1-13之行為,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上開1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而言。
而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
至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既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
又前開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
另按前開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
又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
或檢察官於起訴前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79、369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雖否認有販賣毒品之行為,然檢察官於起訴前並未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即行起訴(偵卷第167-168頁)。
嗣被告於本案審理中,業已自白該次犯行,已見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爰依法減輕其刑。
⒉至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警方帶被告前往嘉義縣警察局太保分局接受詢問之際,在車上曾對員警坦承犯行;
旋於102年10月2日在太保分局製作警詢筆錄時,亦直承有販賣安非他命2次(另1次未遂)及無償轉讓安非他命1次予證人顏啟倫,應有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等語。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警方是詢問伊有沒有在賣,伊概括回答有在賣,警方並未針對特定某一次詢問是否販賣毒品等語。
嗣後,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1、3-13所示各次犯行逐一訊問,被告均否認犯行,有被告偵訊筆錄可稽。
據此,難認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上開犯行,自無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又被告於102年10月2日警詢中係供述證人顏啟倫所述於102年8月10日19時36分聯繫並相約見面該次,因為被告已經吸完,所以沒有安非他命可以賣給顏啟倫,另一次不詳時間係剛好在施用安非他命時,證人顏啟倫說也要吸,就一起吸食安非他命,顏啟倫拿了1000元要作為吸食安非他命之費用,但被告並未向顏啟倫拿錢等語(警卷第13頁)。
觀被告上開供述,辯護意旨謂被告業已承認販賣毒品2次等語,顯屬有誤。
再縱認被告業已自白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惟該犯行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基於法律一體適用原則,被告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明知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嚴重妨害人之身心健康,竟違反禁令,轉讓他人、甚至貪圖利益進而販賣,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因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其所為助長毒品散布流通,危害社會治安及戕害他人身心健康,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販賣之對象人數、次數、數量、販售之價格、轉讓禁藥之次數、對象,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於審理中始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各罪沒收之從刑部分(詳如後述)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併執行之。
五、沒收:㈠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9、編號11-17所示犯行之販賣毒品所得,均未經扣案,惟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與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宣告沒收或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分別以被告之財產抵償、以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9、編號11-17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39頁),是以,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修正前)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販毒者│購毒者│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販賣毒品 │宣告刑 │
│號│ │ │ │ │價格數量 │ │
├─┼───┼───┼────┼────────┼───────┼───────────────┤
│1 │陳志銘│吳永能│102年7月│臺南市北區南鯤鯓│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12日22時│台61線下面的涵洞│小包新台幣500 │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許 │ │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2 │陳志銘│吳永能│102年7月│嘉義縣布袋鎮台61│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14日18時│線布袋交流道口 │小包新台幣250 │刑參年捌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30分許 │ │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如一│
│ │ │ │ │ │ │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3 │陳志銘│吳永能│102年7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21日16時│國小旁 │小包新台幣500 │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19分許 │ │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4 │陳志銘│吳永能│102年8月│嘉義縣布袋鎮台61│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5日23時 │線布袋交流道口 │小包新台幣300 │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許 │ │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5 │陳志銘│吳永能│102年8月│嘉義縣布袋鎮台61│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11日23時│線布袋交流道口 │小包新台幣500 │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16分許 │ │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6 │陳志銘│吳永能│102年9月│臺南市北區南鯤鯓│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5日17時 │台61線下面的涵洞│小包新台幣500 │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45分許 │ │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7 │陳志銘│謝汯珉│102年7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16日18時│國小圍牆邊 │小包新台幣1,00│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9分許 │ │0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8 │陳志銘│謝汯珉│102年7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26日19時│國小圍牆邊 │小包新台幣1,00│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2分許 │ │0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9 │陳志銘│謝汯珉│102年7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28日19時│國小圍牆邊 │小包新台幣1,00│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6分許 │ │0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10│陳志銘│顏啟倫│102年7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 │陳志銘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 │ │27日12時│里渡子頭68號(陳│數量不詳 │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9分許 │志銘住處) │ │ │
├─┼───┼───┼────┼────────┼───────┼───────────────┤
│11│陳志銘│顏啟倫│102年8月│臺南市北門區蘆竹│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與某真│ │1日9時 │溝快速道路旁 │小包新台幣1,00│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
│ │實姓名│ │23分許 │ │0元 │支(含門號○○○○○○○○○○│
│ │年籍不│ │ │ │ │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 │
│ │詳成年│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該真實姓│
│ │男子 │ │ │ │ │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
│ │ │ │ │ │ │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12│陳志銘│顏啟倫│102年8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與某真│ │10日19時│國小 │小包新台幣1,00│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
│ │實姓名│ │50分許 │ │0元 │支(含門號○○○○○○○○○○│
│ │年籍不│ │ │ │ │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 │
│ │詳成年│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該真實姓│
│ │男子 │ │ │ │ │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
│ │ │ │ │ │ │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13│陳志銘│顏啟倫│102年8月│臺南市南鯤鯓附近│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與某真│ │15日11時│涼亭,再轉往蚵寮│小包新台幣1,00│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行動電話壹│
│ │實姓名│ │47分許 │附近超商 │0元 │支(含門號○○○○○○○○○○│
│ │年籍不│ │ │ │ │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 │
│ │詳成年│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該真實姓│
│ │男子 │ │ │ │ │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
│ │ │ │ │ │ │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14│陳志銘│徐華雄│102年7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26日21時│國小旁 │小包新台幣2,00│刑柒年肆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42分許 │ │0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15│陳志銘│徐華雄│102年7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31日21時│里渡子頭68號(陳│小包新台幣2,00│刑柒年肆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許 │志銘住處) │0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16│陳志銘│徐華雄│102年8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10日17時│國小旁 │新台幣5,000元 │刑柒年陸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39分許 │ │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17│陳志銘│徐華雄│102年8月│臺南市北門區錦湖│甲基安非他命1 │陳志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15日22時│國小旁 │小包新台幣3,00│刑柒年肆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15分許 │ │0元 │含門號○○○○○○○○○○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一部或│
│ │ │ │ │ │ │全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購毒者│交易時間│通訊監察對象│購毒者(B )│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
│號│ │ │(A) │ │ │ │
├─┼───┼────┼──────┼──────┼────────┼─────────────┤
│1 │吳永能│102年7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12日下午│A:我現在過去囉! │
│ │ │12日22時│ │ │09時43分許 │B:好啊! │
│ │ │許 │ │ │ │A:會不會太晚? │
│ │ │ │ │ │ │B:不會啦你過來丫! │
│ │ │ │ │ │ │A:不會太晚喔!那你要貼我 │
│ │ │ │ │ │ │ 300元油錢喔。 │
│ │ │ │ │ │ │B:好啦。 │
│ │ │ │ │ │ │A:那我到涵洞那再打給你。 │
│ │ │ │ │ │ │B:好。 │
├─┼───┼────┼──────┼──────┼────────┼─────────────┤
│2 │吳永能│102年7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14日下午│A:誰人啊! │
│ │ │14日18時│ │ │6時13分許 │B:我這邊布袋的。 │
│ │ │30分許 │ │ │ │A:一樣的嗎? │
│ │ │ │ │ │ │B:我這邊多半隻! │
│ │ │ │ │ │ │A:麼多半隻是怎麼樣! │
│ │ │ │ │ │ │B:25嗎? │
│ │ │ │ │ │ │A:是,對你那有26的嗎? │
│ │ │ │ │ │ │B:沒啦!我這邊最近就都沒了│
│ │ │ │ │ │ │ 說。 │
│ │ │ │ │ │ │A:喔了解!現在馬找嗎? │
│ │ │ │ │ │ │B:嗯! │
│ │ │ │ │ │ │A:好! │
├─┼───┼────┼──────┼──────┼────────┼─────────────┤
│3 │吳永能│102年7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21日下午│B:那我現在要下去嗎? │
│ │ │21日16時│ │ │3時10分許 │A:啊就來啊! │
│ │ │19分許 │ │ │ │B:喔!好。 │
│ │ │ │ │ ├────────┼─────────────┤
│ │ │ │ │ │102年7月21日下午│A:喂!到了嗎? │
│ │ │ │ │ │4時4分許 │B:我早就到這裡等你了呀! │
│ │ │ │ │ │ │A:好啦我馬上出去啦。 │
│ │ │ │ │ ├────────┼─────────────┤
│ │ │ │ │ │102年7月21日下午│A:要過去了,要過去了! │
│ │ │ │ │ │4時10分許 │ │
├─┼───┼────┼──────┼──────┼────────┼─────────────┤
│4 │吳永能│102年8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8月5日下午 │A:喂!你要過來是嗎? │
│ │ │5日23時 │ │ │9時29許 │B:我現在沒辦法過去了! │
│ │ │許 │ │ │ │A:你娘!要不然捏! │
│ │ │ │ │ │ │B:你過來我一樣貼給你啊!好│
│ │ │ │ │ │ │ 不好? │
│ │ │ │ │ │ │A:好!你怎麼不乾脆借…3… │
│ │ │ │ │ │ │ 好了? │
│ │ │ │ │ │ │B:沒那麼多咧! │
│ │ │ │ │ │ │A:幹,靠腰! │
│ │ │ │ │ │ │B:真的啦! │
│ │ │ │ │ │ │A:好啦,好啦,你要貼我喔?│
│ │ │ │ │ │ │B:ㄟ!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102年8月5日下午 │A:喂! │
│ │ │ │ │ │10時30許 │B:到哪裡? │
│ │ │ │ │ │ │A:在路上了啦! │
│ │ │ │ │ │ │B:呦!那多久會到? │
│ │ │ │ │ │ │A:多久喔…。 │
│ │ │ │ │ │ │B:呦! │
│ │ │ │ │ │ │A:你差不多慢慢騎出來可以啦│
│ │ │ │ │ │ │ ! │
│ │ │ │ │ │ │B:好好好! │
│ │ │ │ │ ├────────┼─────────────┤
│ │ │ │ │ │102年8月5日下午 │A:到了啦! │
│ │ │ │ │ │10時43許 │B:好! │
├─┼───┼────┼──────┼──────┼────────┼─────────────┤
│5 │吳永能│102年8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8月11日下午│B:喂! │
│ │ │11日23時│ │ │10時22分許 │A:你看有沒有辦法來分一半一│
│ │ │16分許 │ │ │ │ 半啦! │
│ │ │ │ │ │ │B:我現在就沒吃了! │
│ │ │ │ │ │ │A:雞歪咧! │
│ │ │ │ │ │ │B:我真的沒在吃了,你沒我 │
│ │ │ │ │ │ │ 最近手機都停了! │
│ │ │ │ │ │ │A:那要怎麼辦? │
│ │ │ │ │ │ │B:看你啊! │
│ │ │ │ │ │ │A:我一樣那樣給你啊! │
│ │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 │ │ │ │102年8月11日下午│A(女):喂!你出來了沒? │
│ │ │ │ │ │11時06分許 │B:要出來了! │
│ │ │ │ │ │ │A:ㄛ!快一點喔! │
│ │ │ │ │ │ │B:好! │
├─┼───┼────┼──────┼──────┼────────┼─────────────┤
│6 │吳永能│102年9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9月5日下午 │B:喂!我們六呎一班台你要嗎│
│ │ │5日17時 │ │ │6時29分許 │ ? │
│ │ │45分許 │ │ │ │A(女):他到前面捏!你等下 │
│ │ │ │ │ │ │ 再打好嗎? │
│ │ │ │ │ ├────────┼─────────────┤
│ │ │ │ │ │102年9月5日下午 │B:喂!鬥陣耶!哪有像你講的│
│ │ │ │ │ │6時36分許 │ 那麼好用啦! │
│ │ │ │ │ │ │A:雞歪啦!我聽你在蹓懶啦!│
│ │ │ │ │ │ │B:真的啦!那個味道不錯而已│
│ │ │ │ │ │ │ ,我跟你吹這個! │
│ │ │ │ │ │ │A:嗯! │
│ │ │ │ │ │ │B:說那些講屁喔? │
│ │ │ │ │ │ │A:哪有可能? │
│ │ │ │ │ │ │B:真的啦我沒騙你…… │
│ │ │ │ │ ├────────┼─────────────┤
│ │ │ │ │ │102年9月5日下午 │A:怎麼了? │
│ │ │ │ │ │6時39分許 │B:你忙好了嗎? │
│ │ │ │ │ │ │A:怎麼了?來啊? │
│ │ │ │ │ │ │B:你說什麼? │
│ │ │ │ │ │ │A:你啊! │
│ │ │ │ │ │ │B:一半啦! │
│ │ │ │ │ │ │A:啊雞歪啦! │
│ │ │ │ │ │ │B:喔我在急說! │
│ │ │ │ │ │ │A:你來啦喔! │
│ │ │ │ │ │ │B:我就沒辦法以前一樣!不然│
│ │ │ │ │ │ │ 我就過去了說!你昨天說你│
│ │ │ │ │ │ │ 沒空,我就沒在過去了!就│
│ │ │ │ │ │ │ 是沒辦法才這樣! │
│ │ │ │ │ │ │A:我這邊事情還很多耶 │
│ │ │ │ │ │ │B:喔好啦那我過去! │
│ │ │ │ │ │ │A:你來啦!到涵洞那邊,我在│
│ │ │ │ │ │ │ 出去! │
│ │ │ │ │ │ │B:喔好! │
│ │ │ │ │ ├────────┼─────────────┤
│ │ │ │ │ │102年9月5日下午 │B:喂!學長,出來啊,出來。│
│ │ │ │ │ │7時05分許 │A:你乾脆開過來好了啦! │
│ │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 │ ├────────┼─────────────┤
│ │ │ │ │ │102年9月5日下午 │B:喂!前面還是後面? │
│ │ │ │ │ │7時11分許 │A:後面啦!我現在在這邊等你│
│ │ │ │ │ │ │ 了啦。 │
│ │ │ │ │ │ │B:後面!好! │
│ │ │ │ │ ├────────┼─────────────┤
│ │ │ │ │ │102年9月5日下午 │A: 到了啦! │
│ │ │ │ │ │7時15分許 │ │
├─┼───┼────┼──────┼──────┼────────┼─────────────┤
│7 │謝汯珉│102年7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16日下午│A:喂。 │
│ │ │16日18時│ │ │5時35分許 │B:你今天有在嗎? │
│ │ │9分許 │ │ │ │A:有啊。 │
│ │ │ │ │ │ │B:那我過去找你。 │
│ │ │ │ │ │ │A:喔好啊。 │
│ │ │ │ │ │ │B:那我到時再打給你。 │
│ │ │ │ │ │ │A:好啊。 │
│ │ │ │ │ ├────────┼─────────────┤
│ │ │ │ │ │102年7月16日下午│A:喂。 │
│ │ │ │ │ │6時4分許 │B:喂,我到了喔。 │
├─┼───┼────┼──────┼──────┼────────┼─────────────┤
│8 │謝汯珉│102年7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26日下午│A:喂。 │
│ │ │26日19時│ │ │6時41分許 │B:ㄟ,啊朋友有在嗎? │
│ │ │2分許 │ │ │ │A:有咧。 │
│ │ │ │ │ │ │B:那我過去找你一下。 │
│ │ │ │ │ │ │A:在嗎? │
│ │ │ │ │ │ │B:ㄟ…。 │
│ │ │ │ │ │ │A:喔,好啊! │
│ │ │ │ │ ├────────┼─────────────┤
│ │ │ │ │ │102年7月26日下午│B:喂,我到了。 │
│ │ │ │ │ │6時257分許 │A:喔,好啦! │
├─┼───┼────┼──────┼──────┼────────┼─────────────┤
│9 │謝汯珉│102年7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28日下午│B:喂!鬥陣的!你現在有在家│
│ │ │28日19時│ │ │6時51分許 │ 裡嗎? │
│ │ │6分許 │ │ │ │A:ㄟ…有咧。 │
│ │ │ │ │ │ │B:那我現在過去找你一下耶。│
│ │ │ │ │ │ │A: 喔好! │
│ │ │ │ │ ├────────┼─────────────┤
│ │ │ │ │ │102年7月28日下午│B:喂~我到了喔! │
│ │ │ │ │ │7時01分許 │A:ㄟ…好啦。 │
├─┼───┼────┼──────┼──────┼────────┼─────────────┤
│10│顏啟倫│102年7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27日上午│A:喂。 │
│ │ │27日12時│ │ │10 時13分許 │B:誰啊。 │
│ │ │39分許 │ │ │ │A:你在哪裡呀? │
│ │ │ │ │ │ │B:麻豆啊。 │
│ │ │ │ │ │ │A:啊? │
│ │ │ │ │ │ │B:麻豆呀。 │
│ │ │ │ │ │ │A:在豆做什麼? │
│ │ │ │ │ │ │B:出吉普啊(參加廟會)。 │
│ │ │ │ │ │ │A:喔…出吉普喔,…有空嗎?│
│ │ │ │ │ │ │ 彎過來一下。 │
│ │ │ │ │ │ │B:要晚一點了吧。 │
│ │ │ │ │ │ │A:喔…好啦,好啦,你有空要│
│ │ │ │ │ │ │ 來時就打電話給我啦。 │
│ │ │ │ │ │ │B:去你那邊又沒目。 │
│ │ │ │ │ │ │A:那你要來啦,有目沒有目 │
│ │ │ │ │ │ │ 那其次,先放一邊啦。 │
│ │ │ │ │ │ │B:好啦!我這邊用好再打給你│
│ │ │ │ │ │ │ 啦…。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102年7月27日上午│B:喂!你現在在家裡嗎? │
│ │ │ │ │ │11時49分許 │A:ㄟ…。 │
│ │ │ │ │ │ │B:那我現在過去! │
│ │ │ │ │ │ │A:好啦! │
├─┼───┼────┼──────┼──────┼────────┼─────────────┤
│11│顏啟倫│102年8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8月1日上午9│A:喂我到了。 │
│ │ │1日9時 │ │ │時23分許 │B:我怎麼沒看到你呀! │
│ │ │23分許 │ │ │ │A:你給那台車載出去嗎? │
│ │ │ │ │ │ │B:ㄟ啦。 │
│ │ │ │ │ │ │A:靠腰!我在你後面,我到了│
│ │ │ │ │ │ │ 啦! │
│ │ │ │ │ │ │B:ㄛ那你來橋呀! │
│ │ │ │ │ │ │A:好啦。 │
├─┼───┼────┼──────┼──────┼────────┼─────────────┤
│12│顏啟倫│102年8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8月10日下午│A:喂。 │
│ │ │10日19時│ │ │7時36分許 │B:喂。 │
│ │ │50分許 │ │ │ │A:你在做什麼? │
│ │ │ │ │ │ │B:我在家裡啊。 │
│ │ │ │ │ │ │A:…下午說要叫你過來一下咧│
│ │ │ │ │ │ │ 。 │
│ │ │ │ │ │ │B:我在睡覺啊。要做什麼? │
│ │ │ │ │ │ │A:你在睡覺嗎? │
│ │ │ │ │ │ │B:嗯…。 │
│ │ │ │ │ │ │A: 那你幾時要過去? │
│ │ │ │ │ │ │B:不然我現在過來去。 │
│ │ │ │ │ │ │A:啊? │
│ │ │ │ │ │ │B:在過去啦。 │
│ │ │ │ │ │ │A:啊?你現在要過來嗎? │
│ │ │ │ │ │ │B:ㄟ啊。 │
│ │ │ │ │ │ │A:…那我跟你講,你到學校時│
│ │ │ │ │ │ │ 打給我…喔… │
│ │ │ │ │ │ │B:…。 │
│ │ │ │ │ ├────────┼─────────────┤
│ │ │ │ │ │102年8月10日下午│B:喂。 │
│ │ │ │ │ │7時49分許 │A:你到學校打給我。 │
│ │ │ │ │ │ │B:我在1分鐘就到了啊。 │
│ │ │ │ │ │ │A:好啦,好啦,我出去,我出│
│ │ │ │ │ │ │ 去。 │
├─┼───┼────┼──────┼──────┼────────┼─────────────┤
│13│顏啟倫│102年8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8月15日上午│B:喂。 │
│ │ │15日11時│ │ │11 時45分許 │A:ㄟ。 │
│ │ │47分許 │ │ │ │B:我要過去了喔。 │
│ │ │ │ │ │ │A:在蚵寮。 │
│ │ │ │ │ │ │B:要蚵寮哪裡? │
│ │ │ │ │ │ │A:7-ll。 │
│ │ │ │ │ │ │B:蚵寮的7-11。 │
│ │ │ │ │ │ │A:ㄟ。 │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
│ │ │ │ │ │102年8月15日上午│B:喂。 │
│ │ │ │ │ │11 時46分許 │A:水苳啦,水苳啦。 │
│ │ │ │ │ │ │B:哪裡水苳?要不然到南鯤身│
│ │ │ │ │ │ │ 那邊那家超商啦。 │
│ │ │ │ │ │ │A:那在涼亭那裡啦。 │
│ │ │ │ │ │ │B:啊? │
│ │ │ │ │ │ │A:涼亭那。 │
│ │ │ │ │ │ │B:好啦,好啦。 │
├─┼───┼────┼──────┼──────┼────────┼─────────────┤
│14│徐華雄│102年7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26日下午│B:大A你在哪裡,我可不可過 │
│ │ │26日21時│ │ │8時39分許 │ 去呀? │
│ │ │42分許 │ │ │ │A:你是誰啊! │
│ │ │ │ │ │ │B:我是學甲阿寶啦! │
│ │ │ │ │ │ │A:喔好呀! │
│ │ │ │ │ │ │B:可以喔…。 │
│ │ │ │ │ │ │A:你到學校再打給我啦! │
│ │ │ │ │ │ │B:喔好啦! │
│ │ │ │ │ ├────────┼─────────────┤
│ │ │ │ │ │102年7月26日下午│B:…喂! │
│ │ │ │ │ │8時57分許 │A:好啦我馬上出去! │
│ │ │ │ │ ├────────┼─────────────┤
│ │ │ │ │ │102年7月26日下午│B:大A你要過來還是我要過! │
│ │ │ │ │ │9時36分許 │A:你過來好了…。 │
│ │ │ │ │ │ │B:喔我過去好呀,好呀! │
│ │ │ │ │ ├────────┼─────────────┤
│ │ │ │ │ │102年7月26日下午│B:我快到啦!快到啦! │
│ │ │ │ │ │9時42分許 │A:喔好好! │
├─┼───┼────┼──────┼──────┼────────┼─────────────┤
│15│徐華雄│102年7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7月31日下午│B:喂!大A!我阿寶啦!我想過│
│ │ │31日21時│ │ │8時35分許 │ 去找你不知道方不方便?我│
│ │ │許 │ │ │ │ 到的時候再打給你。 │
│ │ │ │ │ │ │A:你到國小那裡再打給我。 │
│ │ │ │ │ │ │B:喔好!OK! │
│ │ │ │ │ ├────────┼─────────────┤
│ │ │ │ │ │102年7月31日下午│A:喂! │
│ │ │ │ │ │9時00分許 │B:我在你家裡了! │
│ │ │ │ │ │ │A:國小校門啦…不要來我家!│
│ │ │ │ │ │ │ 我爸爸在家啦! │
│ │ │ │ │ │ │B:好啦好啦!...2啦!2啦! │
│ │ │ │ │ │ │A:好啦。 │
├─┼───┼────┼──────┼──────┼────────┼─────────────┤
│16│徐華雄│102年8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8月10日下午│A:喂! │
│ │ │10日17時│ │ │12時15分許 │B:喂大A! │
│ │ │39分許 │ │ │ │A:你在哪? │
│ │ │ │ │ │ │B:我現在在麻豆!我跟你講差│
│ │ │ │ │ │ │ 不多六點多我會過去! │
│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 │ │B:麻豆啊! │
│ │ │ │ │ │ │A:喔好好!好啦! │
│ │ │ │ │ │ │B:那我跟你講等一下過來我拿│
│ │ │ │ │ │ │ 5000過去跟你算啦! │
│ │ │ │ │ │ │A:好啦好啦,過來在說! │
│ │ │ │ │ ├────────┼─────────────┤
│ │ │ │ │ │102年8月10日下午│A:喂! │
│ │ │ │ │ │5時34分許 │B:喂大A! │
│ │ │ │ │ │ │A:你到了? │
│ │ │ │ │ │ │B:我到橋了啦! │
│ │ │ │ │ │ │A:喔好啦好啦。 │
│ │ │ │ │ │ │B:我到橋了啦!還是你走出來 │
│ │ │ │ │ │ │ 啦!A:來國小這,來國小這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8月10日下午│B:到了我到這邊等你了! │
│ │ │ │ │ │5時39分許 │A:喔好啦! │
├─┼───┼────┼──────┼──────┼────────┼─────────────┤
│17│徐華雄│102年8月│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8月15日上午│A (女):喂。 │
│ │ │15日22時│ │ │10時58分許 │B:姐啊!我寶啊! │
│ │ │15分許 │ │ │ │A( 女):ㄟ安怎? │
│ │ │ │ │ │ │B:跟大哥講和那天一樣! │
│ │ │ │ │ │ │A:怎樣? │
│ │ │ │ │ │ │B:跟那天去買香腸一樣的。 │
│ │ │ │ │ │ │A:…喔…:跟那天去買香腸樣│
│ │ │ │ │ │ │ 的嗎? │
│ │ │ │ │ │ │B:ㄟ啊!:跟那天去買香腸一│
│ │ │ │ │ │ │ 樣的!我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 │ │A:喔..你等一下10分鐘後再打│
│ │ │ │ │ │ │ 來! │
│ │ │ │ │ │ │B:喔不要啦人家在等要快啦! │
│ │ │ │ │ │ │A:喔..要不然5分鐘啦! │
│ │ │ │ │ │ │B:喔好好好啦! │
│ │ │ │ │ ├────────┼─────────────┤
│ │ │ │ │ │102年8月15日下午│A(女):喂還沒回來咧! │
│ │ │ │ │ │1時11分許 │B:哪我一點半過過好了! │
│ │ │ │ │ │ │A:你一點半過來,他又還沒回│
│ │ │ │ │ │ │ 來,你要怎麼過來。 │
│ │ │ │ │ │ │B:喔那他大概幾點要回來? │
│ │ │ │ │ │ │A:2~3點吧!看會不會打電話 │
│ │ │ │ │ │ │ 回來好不好? │
│ │ │ │ │ │ │B:喔安咧 │
│ │ │ │ │ │ │A:ㄟ看怎樣他回來我在叫他打│
│ │ │ │ │ │ │ 給你! │
│ │ │ │ │ │ │B:喔好! │
│ │ │ │ │ ├────────┼─────────────┤
│ │ │ │ │ │102年8月15日下午│B(女):喂!阿姨!我們現在│
│ │ │ │ │ │1時41分許 │ 方便過去嗎? │
│ │ │ │ │ │ │A(女):要晚一點啦! │
│ │ │ │ │ │ │B:剛剛不是說兩點,現再又說│
│ │ │ │ │ │ │ 晚一點?…等一下…(男)│
│ │ │ │ │ │ │ :喂。 │
│ │ │ │ │ │ │A:ㄟ啊!還沒回來耶!喂!要│
│ │ │ │ │ │ │ 晚一點了啦! │
│ │ │ │ │ │ │B(男)?什麼要晚一點? │
│ │ │ │ │ │ │A:他有打電話回來啦!他有打│
│ │ │ │ │ │ │ 給他朋友,那他朋友說要晚│
│ │ │ │ │ │ │ 一點啦! │
│ │ │ │ │ │ │B:不要啦!現在好不好? │
│ │ │ │ │ │ │A:嗯…跟我拜託沒用啊! │
│ │ │ │ │ │ │B:5枝啦!5枝啦!…5枝啦! │
│ │ │ │ │ │ │A:我知道,…4457嘛…,我打│
│ │ │ │ │ │ │ 手機就是沒辦法回機啊! │
│ │ │ │ │ │ │B:怎麼會沒辦聽? │
│ │ │ │ │ │ │A:沒有啦要晚一點啦! │
│ │ │ │ │ │ │B:那他摳機咧!她在外面我摳│
│ │ │ │ │ │ │ 機就好了嘛! │
│ │ │ │ │ │ │A:那你來我怎麼辦? │
│ │ │ │ │ │ │B:我沒過去啦!看大哥在 │
│ │ │ │ │ │ │ 哪裡,我過去他那邊啦! │
│ │ │ │ │ │ │A:不要不要!有了啦! │
│ │ │ │ │ │ │B:幫我聯絡一下啦! │
│ │ │ │ │ │ │A:好啦啦我等他回來再叫他跟│
│ │ │ │ │ │ │ 你聯絡啦! │
│ │ │ │ │ │ │B:喔…好啦! │
│ │ │ │ │ ├────────┼─────────────┤
│ │ │ │ │ │102年8月15日下午│B(女):喂!阿姨! │
│ │ │ │ │ │1時54分許 │A(女):他打電話過來說要晚│
│ │ │ │ │ │ │ 一點啦! │
│ │ │ │ │ │ │B:那晚一點是幾點? │
│ │ │ │ │ │ │A:不知道要看他朋友耶 │
│ │ │ │ │ │ │B:那要不然告訴我們他朋友在│
│ │ │ │ │ │ │ 哪裡,我們自己可以立刻過│
│ │ │ │ │ │ │ 去啊。我們就馬上過去這樣│
│ │ │ │ │ │ │ 而已啊! │
│ │ │ │ │ │ │A:他朋友在高雄! │
│ │ │ │ │ │ │B:…他說他朋友在高雄啦!…│
│ │ │ │ │ │ │ 那不用了,我爸爸說我們直│
│ │ │ │ │ │ │ 接下去西港了啦! │
│ │ │ │ │ │ │A:喔…喔…好啦! │
│ │ │ │ │ ├────────┼─────────────┤
│ │ │ │ │ │102年8月15日下午│B:喂,阿姨嗎?那個那個他什│
│ │ │ │ │ │2時59分許 │ 麼時候會回來啊? │
│ │ │ │ │ │ │A(女):啊回來是沒有錯!可 │
│ │ │ │ │ │ │ 是他朋友沒有回來啊! │
│ │ │ │ │ │ │B:那所以他回來有沒什麼用?│
│ │ │ │ │ │ │A:對啊! │
│ │ │ │ │ │ │B:…等一下!B( 男):喂! │
│ │ │ │ │ │ │A:喂! │
│ │ │ │ │ │ │B:回來了沒? │
│ │ │ │ │ │ │A:還沒!問題是他回來也沒用│
│ │ │ │ │ │ │ !他朋友還沒回來! │
│ │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 │ ├────────┼─────────────┤
│ │ │ │ │ │102年8月15日下午│B:喂!阿姨嗎?阿伯回來了嗎│
│ │ │ │ │ │6時41分許 │ ? │
│ │ │ │ │ │ │A(女):回來了! │
│ │ │ │ │ │ │B:啊我們有方便嗎? │
│ │ │ │ │ │ │A:喔?等一下。 │
│ │ │ │ │ │ │B:喔!喂..阿伯嗎? │
│ │ │ │ │ │ │A(男):ㄟ!怎麼了? │
│ │ │ │ │ │ │B:我爸爸再問說們現在有方便│
│ │ │ │ │ │ │ 過去嗎? │
│ │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們! │
│ │ │ │ │ │ │B:你等一下再打喔! │
│ │ │ │ │ │ │A:好啦好啦!bye!bye! │
│ │ │ │ │ ├────────┼─────────────┤
│ │ │ │ │ │102年8月15日下午│A:喂! │
│ │ │ │ │ │7時06分許 │B(女):喂!那到底有是沒有啊│
│ │ │ │ │ │ │ ? │
│ │ │ │ │ │ │A:妳爸爸捏? │
│ │ │ │ │ │ │B:…我爸…喂!那有方便嗎? │
│ │ │ │ │ │ │A:你要過來學甲嗎? │
│ │ │ │ │ │ │B:ㄟ!學甲耶! │
│ │ │ │ │ │ │A:那你到學校打給我! │
│ │ │ │ │ │ │B:學校嗎? │
│ │ │ │ │ │ │A:ㄟ! │
│ │ │ │ │ │ │B:喔好! │
│ │ │ │ │ ├────────┼─────────────┤
│ │ │ │ │ │102年8月15日下午│B:喂,大A,你在哪裡? │
│ │ │ │ │ │9時57分許 │A:在我們這邊耶! │
│ │ │ │ │ │ │B:那我到學校打給你! │
│ │ │ │ │ │ │A:去我們那? │
│ │ │ │ │ │ │B:學校喔?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 │ │102年8月15日下午│B(女):喂我們到了喔! │
│ │ │ │ │ │10時10分許 │A:好啦!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