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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7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家銘業於民國104年12月4日20時19分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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