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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杜清章
被 告 郭子銘
郭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郭子銘、郭俊宏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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