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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蔡秀治
被 告 古秋梅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65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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