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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王安國
被 告 趙宋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69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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