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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5號
附民被告 黃橋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5號損害賠償案件,業經判決
,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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