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附民,97,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 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黃海琴
訴訟代理人 林碧惠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張育瑄
被 告 藍素秋
被 告 李晏慈
上列被告三人因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3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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