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交易,389,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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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福文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吉宏告訴被告曾福文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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