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宋宇庭告訴被告陳威廷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調解期日達成調解,有本院10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435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第20頁反面),告訴人並已於同日即105年11月1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參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