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交易,654,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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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博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種顯、陳嘉庭告訴被告韓博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原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起訴書論罪法條誤載為同條項後段)之罪,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20頁參見),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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