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審易,985,2017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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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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