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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8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昶輝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33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昶輝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杜昶輝與某擄鴿勒贖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擄鴿勒贖集團之成員於民國97年1月30日前某日,取得陳更瑞、林明和、常先覺等3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予杜昶輝作為提領贓款之用,並自98年2月6日起,以不詳之方式,取得附表二所示賽鴿遭竊之鴿主等人之聯絡電話後,即透過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予附表二所示之人之方式,向其等恫稱若不付款將殺害鴿子或轉售,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使其等心生畏懼,依該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贖金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陳更瑞、林明和、常先覺等3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再由杜昶輝前往臺南市之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贖金。
嗣因附表二之鴿主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亦僅爭執其證明力,從而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恐嚇取財犯行,並辯稱:「我是向人以每星期7,000元承租帳戶以及提款卡使用,那是我沒工作時,我隨機打電話向人報大樂透明牌,有開,對方會給我意思意思,吃紅的錢就匯入帳戶內,我領出的錢是我自己用,沒有交付他人」等語。
惟查:㈠關於匯款至被告所持用的陳更瑞、林明和以及常先覺等人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的原因,業據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陳稱,是賽鴿遭人擄獲,接獲電話或簡訊指示,若不依約將錢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鴿子將遭殺害或轉售,因害怕所豢養的鴿子真的遭到殺害或轉售,因而依歹徒指示匯款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等情,業據被害人黃坤水等64人於警詢筆錄中指訴詳實在卷,並有被害人所提出之匯款單在卷可參,足見被害人所述匯款之原因可信為真實。
㈡被告一再辯稱是看報載廣告,向人以每星期7,000元租用陳更瑞、林明和以及常先覺等人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以及提款卡,所有匯入上開帳戶內的款項以及被告提領的款項均是他販賣六合彩明牌,中獎人饋贈的紅包云云。
然查,匯款人對於為何匯款之原因均已陳明,是遭受擄鴿勒贖集團恐嚇,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匯款進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並不是什麼六合彩明牌中獎回贈紅包的情形,核與被告所供明顯不符。
況且,若關於匯款的原因有少數人與被告所供不符,尚屬情理之中,但若全部匯款人所述匯款之原因均與被告所供不符,則可以確定的是被告所述應非事實。
㈢又被告辯稱,他只租用半套,只有提款卡及密碼,並附上存摺影本,如果是一套才會包括存摺及印章云云。
然若真如被告所辯,他只租半套,只有提款卡及密碼,存摺及印章仍在帳戶持有人身上,則當真有六合彩中獎人匯入金錢給被告吃紅時,除被告可以持提款卡及密碼提款外,帳戶持有人也可以持存摺及印章領款,被告豈能不知有此風險。
既知原帳戶持有人依然可以持存摺及印章領款的情形下,被告依然繼續使用該帳戶,而不用擔心錢被他人持存摺及印章領走,可見被告應當知道原帳戶持有人不會去領款。
依被告所辯,他是看報紙租借帳戶使用,對於出借之人並不認識,並無任何信賴基礎,而被告卻可以確定原帳戶持有人不會去盜領現金,唯一解釋就是被告與原帳戶持有人根本就是同一夥人,被告負責的工作就是持提款卡領錢,因而被告無需擔心會有他人持存摺及印章去領錢。
從而,被告辯稱,他是看報紙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乙節,應非事實。
㈣被告對於陳更瑞、林明和以及常先覺等人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為其持有以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為其提領乙節均不否認,其雖否認參與恐嚇取財犯行,然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對於遭受擄鴿勒贖以殺害或轉售鴿子的方式恐嚇,致渠等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等情,均已指訴詳實在卷,被告辯詞不足採信業已如前所述。
是以,被告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其與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之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6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被告前於95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5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貪圖利益,利用養鴿人士對於鴿子愛護的心理,擄鴿而予以勒贖,破壞他人財產,且犯後一再狡辯,犯後態度非佳,兼衡其所犯恐嚇取財罪行高達64次,各次恐嚇取財之金額雖然不高,但全部恐嚇所得金額高達265,118元及其離婚、無子,目前與媽媽及未婚的妹妹同住,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依其各次所恐嚇之金額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被告雖否認領得之款項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然被害人依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匯款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業據被害人指訴在卷,且有匯款資料在卷可參,被告亦不否認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為其持有,以及確為其提領款,提款後未再交付給任何人等情,則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自為被告所提領無誤,是以被告之辯解顯不可採信。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均係被告所提領,自為被告犯本罪之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鄭銘仁
附表一
┌──┬───┬─────────┬────────────┐
│編號│帳 戶│帳 號│備 註│
│ │名 稱│ │ │
├──┼───┼─────────┼────────────┤
│1 │常先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常先覺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犯│
│ │ │司臺南大光郵局帳號│行,業經法院判刑確定。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
├──┼───┼─────────┼────────────┤
│2 │陳更瑞│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陳更瑞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犯│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行,業經法院判刑確定。 │
│ │ │號帳戶 │ │
├──┼───┼─────────┼────────────┤
│3 │林明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憲│林明和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犯│
│ │ │德分行帳號000-0000│行,業經法院判刑確定。 │
│ │ │000000000號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恐嚇時間│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宣 告 刑 │
│號│ │ │及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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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坤水│98年2月9│98年2月9│陳更瑞所│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9時49 │日12時40│有之上開│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分許 │分許 │聯邦商業│徒刑捌月。 │
│ │ │ │3,025元 │銀行台南│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分行帳戶│幣參仟零貳拾伍元沒│
│ │ │ │ │內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 │羅高正│98年2月6│98年2月6│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9時許│日21時50│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2,500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3 │許裕權│98年2月6│98年2月6│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2,841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捌佰肆拾壹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 │葉仁衡│98年2月6│98年2月6│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3時許│日14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11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壹拾壹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 │江進忠│98年2月6│98年2月7│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2時許│日9時19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拾月。 │
│ │ │ │1萬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萬元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沒收,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6 │許祺清│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1,500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7 │張朝慶│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2,537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伍佰參拾柒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8 │徐錫璋│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5,011元 │ │徒刑玖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仟零壹拾壹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9 │陳建銘│98年2月8│98年2月8│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某時許│日16時2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玖月。 │
│ │ │ │5,015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仟零壹拾伍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0│楊智偉│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0時許│日16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5,017元 │ │徒刑玖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仟零壹拾柒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1│李原吉│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日13時│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許 │ │徒刑捌月。 │
│ │ │ │4,238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肆仟貳佰參拾捌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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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張吉源│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12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壹拾貳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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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戴福財│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16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壹拾陸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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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王文源│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 │日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23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貳拾參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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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世滄│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4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18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壹拾捌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6│蔡若羚│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9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2,507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伍佰零柒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7│魏子桓│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1萬50元 │ │徒刑拾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萬零伍拾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沒收,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18│陳國生│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5,018元 │ │徒刑玖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仟零壹拾捌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9│林仁貴│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2時30│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4,519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肆仟伍佰壹拾玖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0│王文瑞│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1萬5000 │ │徒刑拾月。 │
│ │ │ │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21│楊穎昌│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022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零貳拾貳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2│姚美珠│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003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零參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23│洪基棟│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2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玖月。 │
│ │ │ │5,006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仟零陸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24│吳勝造│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4時許│日18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33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參拾參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5│董俊麟│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5時許│日18時30│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3,600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陸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26│陳興運│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21時許│日2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2,506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伍佰零陸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7│倪清富│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4,008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肆仟零捌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28│吳庭昌│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2時許│日14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5,501元 │ │徒刑玖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仟伍佰零壹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9│周耀輝│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5時許│日16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43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肆拾參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0│楊金漢│98年2月8│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9日某 │日9時34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時許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3,501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零壹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1│林辰治│98年2月8│98年2月8│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20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43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肆拾參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2│方祥田│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2時許│日13時20│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3,526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貳拾陸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3│李趙湖│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032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零參拾貳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4│賴俊傑│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27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貳拾柒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5│曹寶國│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2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2,502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伍佰零貳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6│蔡來福│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2時許│日12時23│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2,511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伍佰壹拾壹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7│劉秋明│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5,031元 │ │徒刑玖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仟零參拾壹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8│龔皇銀│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2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32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參拾貳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9│尤聖雄│98年2月6│98年2月6│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3,531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伍佰參拾壹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0│蘇永盛│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9時許 │日10時19│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3,027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零貳拾柒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1│張錫勳│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20時許│日21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2,506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伍佰零陸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2│陳冠呈│98年2月8│98年2月8│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7時53│日22時53│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分許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2,506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伍佰零陸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3│胡政文│98年2月8│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20時許│日10時21│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3,002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零貳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 │其價額。 │
├─┼───┼────┴────┼────┼─────────┤
│44│王信富│98年2月17日6,000元│常先覺所│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有之上開│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中華郵政│徒刑玖月。 │
│ │ │ │股份有限│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公司臺南│幣陸仟元沒收,如全│
│ │ │ │大光郵局│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帳戶內 │不宜沒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5│林泰山│98年2月18日3,500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
│46│王慶京│98年2月18日3,020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參仟零貳拾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沒收,追│
│ │ │ │ │徵其價額。 │
├─┼───┼─────────┤ ├─────────┤
│47│洪國棟│98年2月18日3,510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參仟伍佰壹拾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8│江昌盛│98年2月18日3,015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參仟零壹拾伍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9│何瑞盟│98年2月9日8,070元 │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玖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捌仟零柒拾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沒收,追│
│ │ │ │ │徵其價額。 │
├─┼───┼─────────┤ ├─────────┤
│50│楊文輝│98年2月10日3,502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參仟伍佰零貳拾元│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1│蘇芳仙│98年2月10日3,001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參仟零壹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
│52│陳珮淳│98年2月10日2,000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沒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 ├─────────┤
│53│徐慶明│98年2月10日3,528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參仟伍佰貳拾捌元│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4│陳張春│98年2月10日3,527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美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參仟伍佰貳拾柒元│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5│周慶昌│98年2月10日1,523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壹仟伍佰貳拾參元│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6│黃漢崇│98年2月12日6,050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玖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陸仟零伍拾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沒收,追│
│ │ │ │ │徵其價額。 │
├─┼───┼─────────┤ ├─────────┤
│57│余素靜│98年2月12日2,500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
│58│蔡有用│98年2月13日5,000元│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玖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沒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 ├─────────┤
│59│吳宗泳│98年2月16日1萬8000│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元 │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拾月。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壹萬捌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60│劉清景│98年3月5│98年3月5│林明和所│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3時許│日14時許│有之上開│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2,550元 │合作金庫│徒刑捌月。 │
│ │ │ │ │商業銀行│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憲德分行│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
│ │ │ │ │帳戶內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61│許順興│98年3月5│98年3月5│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3時許│日14時30│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2,320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62│蕭家和│98年3月5│98年3月5│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4時15│日14時39│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分許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2,315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參佰壹拾伍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98年3月5│98年3月5│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4時45│日14時51│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分許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2,050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零伍拾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沒收,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63│莊勝雄│98年3月5│98年3月5│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3時許│日15時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2,540元 │ │徒刑捌月。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64│黃傳雄│98年3月5│98年3月5│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
│ │ │日15時10│日15時26│ │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分許 │分許 │ │徒刑捌月。 │
│ │ │ │2,240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貳佰肆拾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總計:26萬5118元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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