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
- 二、次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
- 三、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 ㈠、按涉外因素係指本案有涉外之部分,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
- ㈡、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
- ㈢、本件涉訟之當事人,被告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及中
- ㈣、準據法之選定:
- ㈤、美國之電腦程式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享
- 貳、實體部分: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㈠、被告郭明洽為被告伽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伽碩公司」)
- ㈡、原告所出售之每套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均附有產品金鑰(
- ㈢、就被告非法重製並使用之各電腦程式市價,應依「附表二備
- ㈣、原告據上聲明⒈被告伽碩公司、郭明洽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
- ㈤、關於訴之聲明之說明:⒈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系爭遭
- 二、被告則以:
- ㈠、原告以搜索查到之軟體序號相同,主張被告郭明洽涉嫌重製
- ㈡、本件並無「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之情形,原告依著作權法
- ㈢、系爭Word、Excel、Outlook、PowerPoin
- ㈣、至於原告請求民事判決登報部分,其登報之費用與侵害著作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依刑事判決認定為準:
- ㈡、按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
- ㈢、損害賠償數額部分:
- ㈣、是以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
- ㈤、原告請求登載判決書部分:
- ㈥、原告請求登載道歉啟事: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及民法第188條
-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所命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
- 七、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
-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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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Benjamin O Orndoff
附民原告 美商歐特克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代 表 人 Rembert Yarom Meyer-Tochow上二人共同 洪仁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伽碩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郭明洽
上二人共同 戴雅韻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伽碩企業有限公司、郭明洽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伽碩企業有限公司、郭明洽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新臺幣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伽碩企業有限公司、郭明洽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十二公分、寬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下半頁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伽碩企業有限公司、郭明洽分別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拾柒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
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意旨參照)。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係依據美國法所設立之外國公司,設有代表人,其營業所設址於美國華盛頓州,為國際知名之公司,具備一定之獨立財產,其雖未經我國認許,惟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自有當事人能力。
二、次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須自為裁判。
三、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㈠、按涉外因素係指本案有涉外之部分,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方為外國者。
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須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基礎,先依法庭地法或其他相關國家之法律為「國際私法上之定性」,以確定原告起訴事實究屬何種法律類型,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最高法院92年度臺再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實體」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與因「程序上」所定「法院管轄權」之誰屬係屬二事(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並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得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
㈢、本件涉訟之當事人,被告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及中華民國之人民,其住所在我國;
原告則為依美國法律設立之法人。
另本件依原告所起訴之事實,係主張被告於我國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登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之責任,並提出本案刑事案件之起訴書為證。
是以本件就人的部分具有涉外案件所需具備之最基本要素(即涉外因素),本件所涉及者,性質核屬著作權民事事件,且原告業已證明客觀上損害事實之發生、及該事實發生地點均發生於我國,亦即本件訴訟爭議法律類型之形式定性,屬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故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之對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㈣、準據法之選定:⒈按(第1項)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第2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定有明文。
故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應累積適用「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法」。
⒉查原告所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就此法律關係之性質,無論是我國或國際著作權法制,均認屬與著作權相關之侵權法律關係。
而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且原告所為損害賠償、登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之請求,亦為我國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89條、第99條規定所認許,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㈤、美國之電腦程式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享有著作權。
又我國自民國91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所包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條第1項及「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The Bern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 ary and Artistic Works)」第3條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
而美國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則本件原告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郭明洽為被告伽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伽碩公司」)及其附設臺南市私立職業訓練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其明知原告等享有如附表一所示電腦程式之著作權,未經原告等同意或合法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該重製物為營業使用,竟意圖供被告伽碩公司營業使用,並基於概括犯意,非法連續重製並使用上述電腦程式著作於其營業處所內以供渠等營業使用。
嗣於104年8月18日,經警前往被告伽碩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營業處所執行搜索,當日共檢視48台電腦硬碟,發現被告非法重製原告等享有如附表一「起訴書所載重製套數欄」之著作權之電腦程式,並經被告伽碩公司在場人員所簽認之軟體檢查表,及現場拍攝之每台電腦內著作權頁畫面之照片可稽。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43號、8841號提起公訴在案。
㈡、原告所出售之每套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均附有產品金鑰(ProductKey),購買軟體者須於安裝軟體至電腦時,輸入產品金鑰,始能完成安裝與正常合法使用,且安裝後均會產生獨立之產品序號(ProductID),是被告如欲證明搜索當時於被告等營業處所查獲之軟體確係以其所有之光碟片灌裝,應先行證明該光碟片安裝至電腦中所產生之獨立序號確與搜索當時檢視所得之序號一致,方可佐證被告於搜索當時確係合法取得該獨立序號所表彰之電腦軟體,否則被告無據僅以「相同名稱」之軟體光碟片即主張其於搜索當時已合法取得查獲軟體之授權。
縱該獨立序號與搜索當時檢視所得之序號一致,被告仍應進一步證明其所有之電腦軟體光碟係經原告微軟公司所合法授權而取得,是被告尚須提出與該獨立序號一致之真品證明書以及購買憑證(如發票、購買憑證等),以佐證該套擁有獨立序號軟體係經原告微軟公司之合法授權。
再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縱被告所有之電腦軟體光碟業經證明與查獲時之獨立產品序號一致,亦已提出購買憑證,如被告對該軟體之利用方式不符合兩造間之授權內容或有違授權限制,仍無解於被告侵害原告微軟公司著作權之情狀。
㈢、就被告非法重製並使用之各電腦程式市價,應依「附表二備註欄二」所示之計算方式。
另Autodesk AutoCAD電腦程式並無所謂「補教業一年授權」,而係對於經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審查並核准之授權培訓中心(Authorized Training Center,ATC),提供ATC版本,該版本係每套新台幣150,000元,含20個授權,但無法拆算零售(亦即若授權培訓中心欲用於21台個人電腦,即需購買2套即新台幣300,000元)。
此外,申請成為授權培訓中心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且經過下列程序:1.需填寫【ATC申請書】表格、推廣行銷計畫、相關照片提出申請。
2.培訓中心需繳交一年ATC年費。
3. ATC需擁有至少一間之實體電腦教室,並有30台以上電腦設備,設備須符合Autodesk建議之條件。
4.每個培訓中心至少有一名專案管理者統籌ATC相關事務。
5.每個培訓中心至少須具備兩位合格講師,講師須具備6個月以上Autodesk產品相關工作或培訓經驗。
6. ATC講師於培訓中心成立後三個月內完成培訓。
而被告公司非屬Autodesk AutoCAD電腦程式之授權培訓中心(台南市具有授權培訓中心業者僅有13家),自無法購買ATC版本之Autodesk AutoCAD電腦程式,而需就每台電腦分別購買授權,且縱屬ATC版本,亦無法零買拆算為每個授權7,500元。
而Autodesk AutoCAD電腦程式可分為ATC版(限原告之授權培訓中心始得購買,需成套購買20套,授權為每年一期)、教育版(限各級學校之教師及學生始得免費下載使用,授權期間為三年)、試用版(免費試用版本,授權期間為30日)、商用單機版(一般個人或法人均可購買,限於自用用途,分為一年、二年及三年三種授權期間)及商用網路版(一般個人或法人均可購買,限於自用用途,授權使用期間為永久)。
因各版本之使用者資格、授權期限、授權金價格均有不同,且登入後之作業畫面均有明確載明版本及授權使用之期間或限制條件,使用者尚不可能發生混淆。
㈣、原告據上聲明⒈被告伽碩公司、郭明洽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萬元整(18,000,000)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伽碩公司、郭明洽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二百萬元整(2,000,000)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伽碩公司、郭明洽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一百九十四萬四千五百九十元整(1,944,590)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伽碩公司、郭明洽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三百三十三萬五千元整(3,335,000)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⒌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二十四點八公分、寬三十二公分之篇幅;
第一行以六十號字體,其餘以十八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⒍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自第一行起至主文欄最末行止,以長二十四點八公分、寬三十二公分之篇幅;
第一行以六十號字體,其餘以十八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⒎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⒏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㈤、關於訴之聲明之說明:⒈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系爭遭非法重製之電腦程式等,乃原告等耗盡心力與金錢,整合公司資源由全體員工合力完成之創作成果。
也由於原告等各公司全體員工兢兢業業之努力,原告等始得在軟體市場取得全球領先地位。
今被告等為便利其營業使用及減少營業之費用,竟以侵害著作權之方式,惡意攫獲原告等努力之成果,其侵害情節洵屬重大至明。
復重製電腦程式僅須數分鐘即可輕易完成,且電腦程式之散佈具有快速流通之特性,而被告等將非法電腦程式重製於其電腦硬碟中,已然造成原告等之極大損害。
經查,被告等違法將原告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安裝於電腦硬碟中以供向不特定之學生教學使用,自其開始經營至今,其未經原告等之授權而使用之侵權次數已不知凡幾,因而其行為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實以無法估計。
故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之規定,以每一種軟體為單位,請求鈞院以侵害情節最重大之500萬元酌定其賠償金,故各向被告等請求一千八百萬元、二百萬元如訴之聲明第一項及訴之聲明二所計之金額(原告微軟公司請求金額計算式:1,000,000×18=18,000,000;
原告歐特克公司請求金額計算式:1,000,000×2=2,000,000)。
又被告郭明洽既為被告伽碩公司負責人,被告伽碩公司自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與前開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⒉訴之聲明第三、四項:本件被告等非法重製原告等之電腦程式,以致其無須向原告等購買軟體之合法使用者授權,即得予以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權甚明。
被告郭明洽既為被告伽碩公司負責人,被告伽碩公司自應與被告郭明洽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被告等為上開所述之侵權行為,使原告所享有之著作權受有侵害,原告爰依據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賠償原告等著作權之價值,即為原告等所受之損害;
或被告等因此所節省之購買費用,為原告等所失利益;
或被告等因侵害原告等之著作權而得利用侵權電腦程式,即為被告所得利益,至為顯然。
其損害賠償之範圍,按民法第181條之規定:「請求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而被告伽碩公司所享有之利益,即為未經授權而得使用原告等之著作權,其使用電腦程式著作權之利益,依其為無體財產權之性質,尚無法返還,故原告等爰依據該條但書之規定,請求被告伽碩公司返還其使用著作權之價額,亦即折算為原告等之電腦程式之市價。
職是,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返還因其共同侵權行為及無法律上原因所得之利益,即如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金額。
⒊訴之聲明第五項: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原告等自得要求被告等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爰據而請求被告等自費於報紙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內文,故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第五項。
⒋訴之聲明第六項:按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基此,原告等自得請求被告等自費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自第一行起至主文欄最末行止,均登載於報紙上,爰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第六項。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以搜索查到之軟體序號相同,主張被告郭明洽涉嫌重製,然搜索查到之軟體若由被告灌錄者,被告已購買甚多合法授權軟體,但若每套灌錄耗費時間,為便宜行事,因此將一套軟體灌錄在多台電腦上,而產生序號相同之問題。
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一「起訴書所載重製套數」欄之套數,經查證被告已合法購買之如附表一「被告購買合法授權套數」欄所示之套數,此部分非屬非法重製之範圍,應不予計入。
㈡、本件並無「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之情形,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之請求無理由。
⒈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故無損害亦無賠償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判例參照)。
又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乃侵害著作權人對著作物獨占利用、收益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參照),可認為係侵害依法應歸屬著作權人之利用權能而獲得利益致著作權人受損害,此項利益自得依其使用該著作權所能獲致之交易上客觀價額計算之。」
(請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號民事判決),是著作物如於市場上有客觀交易價額,即非不易證明,而應按此價額計算損害數額。
本件著作物於市場上均有客觀交易價額,並無「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之情事。
㈢、系爭Word、Excel、Outlook、PowerPoint、Publisher、Access、Infopath等電腦軟體,原告多以包含數種電腦軟體在內之「Office 2003」、「Office 2007」套裝形式於市面上銷售,應以原告之Office套裝軟體版本之銷售價格計算,始屬合理;
又被告電腦上重製之系爭軟體,其產品序號皆屬相同,足見係以同一Office套裝軟體加以安裝,故原告所受之實際損害額至多為套裝軟體之銷售價格。
至於AutoCAD在市面上確實有一年授權20套,授權金額15萬元之銷售價格,除已呈庭之被證一報價單外,並有已呈庭被證七報價單確有出售之發票影本一紙為證,另被告再請聯強公司就Auto CAD報價,同樣有一年版授權(一台電腦),未稅金額為1萬1千5百元,原告辯稱無此銷售方式,與事實不符。
㈣、至於原告請求民事判決登報部分,其登報之費用與侵害著作權所生之損害賠償間,兩者必須相當,原告請求民事判決登報之內容、方式顯不符比例原則。
另原告已請求被告等將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登報,已足以回復原告信譽,原告另請求登載之道歉啟事,亦無理由。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若受不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依刑事判決認定為準: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本院自應審究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損害賠償所據。
經查:⒈被告郭明洽係址設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被告伽碩公司及址設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伽碩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職業訓練短期補習班」(下稱伽碩附設補習班)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均為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等規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詎被告郭明洽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著作權人微軟公司、歐特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104年8月18日前之不詳時間,擅自重製如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至被告伽碩公司辦公室之7台電腦及伽碩附設補習班教室之41台電腦內,供公司員工及補習班學生使用。
嗣經警於104年8月18日10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處所搜索,並在被告伽碩公司辦公室之7台電腦、伽碩附設補習班教室41台電腦內,發現有重製如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侵害著作權人微軟公司、歐特克公司電腦程式著作之軟體共113套(其中微軟公司90套、歐特克公司23套),並扣得電腦主機3台(電腦編號為J1、J14、J22),而查獲上情。
⒉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審認明確,並論處被告罪刑,有前開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被告有前述侵害原告著作權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至原告雖另主張被告除侵害原告如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電腦程式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之外,尚侵害如附表一「被告購買合法授權套數欄」所示其餘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軟體等語,然依前說明,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賠償之損害,應以被告於刑事案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限,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僅限於如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電腦程式軟體,原告逾此範圍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均未經刑事判決所肯認,縱認原告得另循民事訴訟途徑加以救濟,仍不得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為請求,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按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而所稱法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包括雖未經登記為董事,但實際為該法人之負責人即有權代表法人之實質董事在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1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郭明洽以非法重製之方式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認定,並以被告郭明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93條第3款之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論處,判處被告郭明洽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被告伽碩公司因實際負責人郭明洽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之刑罰,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原告等主張被告郭明洽違反著作權法,侵害其權利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被告郭明洽自應對於原告負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郭明洽為被告伽碩公司實際負責人,就被告郭明洽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被告伽碩公司自應與被告郭明洽連帶負賠償責任。
是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28條請求被告郭明洽、伽碩公司就此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於法有據。
㈢、損害賠償數額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
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亦有明文。
再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民事判例參照)。
而考量著作權人有時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仍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關於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部分,並無原告訴之聲明一、二所指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事: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所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為基準,亦即以被告郭明洽於伽碩公司及伽碩附設補習班之電腦內,重製如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電腦軟體之行為所致原告之損害為限,此乃損害填補之基本原則。
而依通常情形,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著作權人會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
衡以原告外銷售如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之電腦軟體,其銷售價格實屬使用者為合法使用該等軟體所應支付之權利金,亦為原告可得預期之利益。
而本件被告郭明洽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該等軟體重製於伽碩公司及伽碩附設補習班之電腦內,致原告無法順利向被告取得授權該等軟體之權利金,自得以此部分原告可得預期取得之權利金計算原告之實際損害數額,並無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所列「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之情形,故此部分應無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而應由本院參酌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前段及民法第216條之規定,以原告所失利益計算原告之實際損害額。
⒊被告郭明洽非法重製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軟體(即附表一重製套數欄」所示),原告及被告均提出實際損害額之計算方式及相關憑據(詳如附表二「備註欄一」及「備註欄一」),兩相比較後,原告多以電腦程式公告出售價額或市價為基準,而被告郭明洽則以其能在公開市場上循合法交易途徑取得授權之費用為依據,以原告對相關軟體之出售係授權經銷商各自與不特定之買方洽詢,且不乏因交易競爭而以折扣或套裝包裝促銷販售之方式對外販售,以原告並非被告郭明洽之直接交易相對人,基於尊重市場機制及契約自由,應以被告郭明洽提出之數額作為原告所失利益之計算(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二「備註欄一」所示。
從而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所受損害為99,960元,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所受損害為172,500元為適當,原告就此數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逾此部分者,應予駁回。
至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以被告郭明洽重製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雖提出附表二編號1、2「備註欄一」所示之報價單,因被告並不符合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公告申請成為授權培訓中心之前述資格條件,不得據以為計算之憑據。
然觀之上開碁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並無所謂相關資格限制之記載,且碁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向其他交易第三人報價時亦無相類似之資格限制,此亦據證人即群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周秀玲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5頁背面至第206頁),從而自無從以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對經銷商所為之相對人資格條件據以對外限制被告不得以相同價格購買使用。
又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雖另主張被告郭明洽所重製之上開軟體為商業永久版,而被告所提出之報價單為一年使用期限授權版,然所謂商業永久版與一年使用期限授權版之軟體內容及功能均相同,此業據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人員傅隆承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211頁),以現今所有電腦程式軟體均需因隨科技之發明演變而有功能更新,逐一提供進階版本,若以消費者使用之習慣,當必選擇以最少花費而得使用最新軟體之方式,實無一次耗費鉅資購買永久使用版本之必要。
況本件依照現場搜索照片,編號J22電腦(搜索卷三第4頁)與編號J8電腦(搜索卷二第25頁),其序號皆為000-0000,但同組序號就重製後所生之授權模式(「永久」、「不明」」、授權到期日(「無」、「2015年8月25日)、授權使用類型(「商用」、「不明」)記載皆顯有差異,自無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或推論被告郭明洽所重製者皆為商業永久版,並據以作為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所受損害額之計算,附此敘明。
㈣、是以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18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連帶賠償99,960元、172,500元,即屬有據。
至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被告等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翌日即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
㈤、原告請求登載判決書部分: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定有明文。
又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法第99條亦有明文。
次按著作權法第89條係規定於「權利侵害之救濟」章,第99條規定於「罰則」章,依立法體例之解釋,第89條係指民事判決書之登載,第99條則指刑事確定判決書之登載。
另參諸第99條於81年6月10日之立法理由,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條之規定而增訂,法院就此聲請所為之處分,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須經判決,依同法第220條規定,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如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用同法第470條及第471條之規定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59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參照)。
被告侵害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軟體之著作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登載於經濟日報1日,即屬有據。
惟關於刊登之篇幅及版面,原告雖請求刊登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長24.8公分、寬32公分,惟本院衡以本案被告侵害之情節,認原告上述請求篇幅顯然過大,且無須登載於第一版,而應以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面下半頁、長12公分、寬9公分為適當。
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
㈥、原告請求登載道歉啟事: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仍應審酌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決定是否及如何准許回復名譽之處分,並不得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以衡平被害人名譽與加害人相關法益間之具體衝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經查,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範圍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軟體,情節尚非甚鉅,又無其他特殊情事足認縱以相當之金錢賠償仍難回復原告之名譽,則被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既經本院以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有罪,復經本院判決相當之金錢賠償,並命被告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面下半頁,應認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對被告收警惕之效,則原告另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登載於報紙上,揆諸前揭說明,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99,960元、17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5年7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及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12公分、寬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下半頁1日,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至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所命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准被告於提供相當之擔保金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本件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七、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附件:道歉啟事
本人/本公司未取得足夠數量之合法授權,擅自非法重製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擁有著作權之Windows 7、Windows XP、Windows Server 2003、Office 2003、Office 2007等電腦軟體程式;
及美商歐特克公司擁有著作權之各種版本AutoCAD電腦軟體程式作為營業之使用。
本人/本公司體認此等行為不但嚴重侵害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之智慧財產權,同時對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努力亦產生重大之負面影響。
特此登報向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表示歉意,並保證嗣後決不再侵害上述公司等之任何權益,同時呼籲業者尊重前開公司之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
共同代理人:洪仁杰律師
道歉人:郭明洽
地址:臺南市○○區○○里○○路00號
道歉人:伽碩企業有限公司
地址:臺南市○○區○○里○○路00號1樓
┌──────────────────────────────────────────────────┐
│附表一: │
├──┬──────┬─────┬─────┬────┬─────┬──────┬──────────┤
│編號│著作權人 │軟體名稱 │版本 │重製套數│起訴書所載│被告購買合法│備註 │
│ │ │ │ │ │重製套數 │授權套數 │ │
├──┼──────┼─────┼─────┼────┼─────┼──────┼──────────┤
│01 │美商歐特克公│Autodesk │2011 │22 │22 │試用版 │ │
│ │司 │ │ │ │ │ │ │
│ │Autodesk,Inc│ │ │ │ │ │ │
├──┼──────┼─────┼─────┼────┼─────┼──────┼──────────┤
│02 │同上 │AutoCAD │2014 │1 │1 │試用版 │ │
│ │ │ │ │ │ │ │ │
├──┼──────┼─────┼─────┼────┼─────┼──────┼──────────┤
│03 │美商微軟公司│MS Windows│7專業版 │0 │33 │40 │ │
│ │Microsoft │ │ │ │ │ │ │
│ │Corporation │ │ │ │ │ │ │
├──┼──────┼─────┼─────┼────┼─────┼──────┼──────────┤
│04 │同上 │同上 │7旗艦版 │1 │1 │0 │ │
│ │ │ │ │ │ │ │ │
├──┼──────┼─────┼─────┼────┼─────┼──────┼──────────┤
│05 │同上 │同上 │XP專業版 │0 │14 │30 │ │
│ │ │ │ │ │ │ │ │
├──┼──────┼─────┼─────┼────┼─────┼──────┼──────────┤
│06 │同上 │MS Windows│2003 │0 │1 │(2012年)1 │搜索查到的是2003年版│
│ │ │Server │Enterprise│ │ │ │本,被告購買2012年版│
│ │ │ │Edition │ │ │ │本(此軟體授權可以提 │
│ │ │ │ │ │ │ │供10台電腦使用),因 │
│ │ │ │ │ │ │ │電腦老舊,若使用2012│
│ │ │ │ │ │ │ │年版本電腦會跑不動,│
│ │ │ │ │ │ │ │銷售人員表示可降低版│
│ │ │ │ │ │ │ │本,使用較低之版本。│
├──┼──────┼─────┼─────┼────┼─────┼──────┼──────────┤
│07 │同上 │MS Access │2003 │14 │14 │0 │ │
│ │ │ │ │ │ │ │ │
├──┼──────┼─────┼─────┼────┼─────┼──────┼──────────┤
│08 │同上 │同上 │2007 │0 │1 │(2013年)2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因電腦老舊,若使│
│ │ │ │ │ │ │ │用2013年版本電腦會跑│
│ │ │ │ │ │ │ │不動,銷售人員表示可│
│ │ │ │ │ │ │ │降低版本,使用較低之│
│ │ │ │ │ │ │ │版本。 │
├──┼──────┼─────┼─────┼────┼─────┼──────┼──────────┤
│09 │同上 │MS Excel │2003 │14 │47 │33 │「Office 2003」光碟 │
│ │ │ │ │ │ │ │套數11套(含word、Ex│
│ │ │ │ │ │ │ │cel、Outlook、Power │
│ │ │ │ │ │ │ │Point),該套軟體1套│
│ │ │ │ │ │ │ │軟體可以灌錄3台電腦 │
│ │ │ │ │ │ │ │,故扣除33套,不足14│
│ │ │ │ │ │ │ │套。 │
├──┼──────┼─────┼─────┼────┼─────┼──────┼──────────┤
│10 │同上 │同上 │2007 │2 │11 │(2013年)9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Office 2013 (含 │
│ │ │ │ │ │ │ │word、Excel、Outlook│
│ │ │ │ │ │ │ │、PowerPoint、OneNot│
│ │ │ │ │ │ │ │e)」9套,因電腦老舊 │
│ │ │ │ │ │ │ │,若使用2013年版本電│
│ │ │ │ │ │ │ │腦會跑不動,銷售人員│
│ │ │ │ │ │ │ │表示可降低版本,使用│
│ │ │ │ │ │ │ │較低之版本,不足2套 │
│ │ │ │ │ │ │ │。 │
├──┼──────┼─────┼─────┼────┼─────┼──────┼──────────┤
│11 │同上 │MS │2003 │2 │2 │0 │ │
│ │ │FrontPage │ │ │ │ │ │
├──┼──────┼─────┼─────┼────┼─────┼──────┼──────────┤
│12 │同上 │MS │2003 │14 │14 │0 │ │
│ │ │InfoPath │ │ │ │ │ │
├──┼──────┼─────┼─────┼────┼─────┼──────┼──────────┤
│13 │同上 │同上 │2007 │1 │1 │0 │ │
│ │ │ │ │ │ │ │ │
├──┼──────┼─────┼─────┼────┼─────┼──────┼──────────┤
│14 │同上 │MS OneNote│2007 │1 │1 │0 │ │
│ │ │ │ │ │ │ │ │
├──┼──────┼─────┼─────┼────┼─────┼──────┼──────────┤
│15 │同上 │MS Outlook│2003 │0 │13 │33 │「Office 2003」光碟 │
│ │ │ │ │ │ │ │套數11套(含word、Ex│
│ │ │ │ │ │ │ │cel、Outlook、Power │
│ │ │ │ │ │ │ │Point),該套軟體1套│
│ │ │ │ │ │ │ │軟體可以灌錄3台電腦 │
│ │ │ │ │ │ │ │。 │
├──┼──────┼─────┼─────┼────┼─────┼──────┼──────────┤
│16 │同上 │同上 │2007 │0 │1 │(2013年)9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Office 2013 (含 │
│ │ │ │ │ │ │ │word、Excel、Outlook│
│ │ │ │ │ │ │ │、PowerPoint、OneNot│
│ │ │ │ │ │ │ │e)」9套,因電腦老舊 │
│ │ │ │ │ │ │ │,若使用2013年版本電│
│ │ │ │ │ │ │ │腦會跑不動,銷售人員│
│ │ │ │ │ │ │ │表示可降低版本,使用│
│ │ │ │ │ │ │ │較低之版本。 │
├──┼──────┼─────┼─────┼────┼─────┼──────┼──────────┤
│17 │同上 │MS │2003 │12 │45 │33 │「Office 2003」光碟 │
│ │ │PowerPoint│ │ │ │ │套數11套(含word、Ex│
│ │ │ │ │ │ │ │cel、Outlook、Power │
│ │ │ │ │ │ │ │Point),該套軟體1套│
│ │ │ │ │ │ │ │軟體可以灌錄3台電腦 │
│ │ │ │ │ │ │ │,故扣除33套,不足12│
│ │ │ │ │ │ │ │套。 │
├──┼──────┼─────┼─────┼────┼─────┼──────┼──────────┤
│18 │同上 │同上 │2007 │1 │10 │(2013年)9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Office 2013 (含 │
│ │ │ │ │ │ │ │word、Excel、Outlook│
│ │ │ │ │ │ │ │、Power Point、OneNo│
│ │ │ │ │ │ │ │te)」9套,因電腦老舊│
│ │ │ │ │ │ │ │,若使用2013年版本電│
│ │ │ │ │ │ │ │腦會跑不動,銷售人員│
│ │ │ │ │ │ │ │表示可降低版本,使用│
│ │ │ │ │ │ │ │較低之版本,不足1套 │
│ │ │ │ │ │ │ │。 │
├──┼──────┼─────┼─────┼────┼─────┼──────┼──────────┤
│19 │同上 │MS │2003 │14 │14 │0 │ │
│ │ │Publisher │ │ │ │ │ │
├──┼──────┼─────┼─────┼────┼─────┼──────┼──────────┤
│20 │同上 │同上 │2007 │1 │1 │0 │ │
│ │ │ │ │ │ │ │ │
├──┼──────┼─────┼─────┼────┼─────┼──────┼──────────┤
│21 │同上 │MS Word │2003 │12 │45 │33 │「Office 2003」光碟 │
│ │ │ │ │ │ │ │套數11套(含word、Ex│
│ │ │ │ │ │ │ │cel、Outlook、Power │
│ │ │ │ │ │ │ │Point),該套軟體1套│
│ │ │ │ │ │ │ │軟體可以灌錄3台電腦 │
│ │ │ │ │ │ │ │,故扣除33套,不足12│
│ │ │ │ │ │ │ │套。 │
├──┼──────┼─────┼─────┼────┼─────┼──────┼──────────┤
│22 │同上 │同上 │2007 │1 │10 │(2013年)9 │搜索查到的是2007年版│
│ │ │ │ │ │ │ │本,被告購買2013年版│
│ │ │ │ │ │ │ │本「Office 2013 (含 │
│ │ │ │ │ │ │ │word、Excel、Outlook│
│ │ │ │ │ │ │ │、Power Point、OneNo│
│ │ │ │ │ │ │ │te)」9套,因電腦老舊│
│ │ │ │ │ │ │ │,若使用2013年版本電│
│ │ │ │ │ │ │ │腦會跑不動,銷售人員│
│ │ │ │ │ │ │ │表示可降低版本,使用│
│ │ │ │ │ │ │ │較低之版本,不足1套 │
│ │ │ │ │ │ │ │。 │
├──┼──────┼─────┼─────┼────┼─────┼──────┼──────────┤
│總計│ │ │ │ 113 │302 │242 │ │
└──┴──────┴─────┴─────┴────┴─────┴──────┴──────────┘
┌──────────────────────────────────────────────────────────────────────────┐
│附表二: │
├──┬──────┬─────┬────┬────┬───────┬───┬────┬─────────┬─────┬─────┬─────────┤
│編號│著作權人 │軟體名稱 │版本 │重製套數│被告依交易市場│被告所│小計 │備註一/證據出處及 │告訴人陳報│小計 │備註二/證據出處及 │
│ │ │ │ │ │得以取得之交易│補套數│ │資料 │之交易金額│ │資料 │
│ │ │ │ │ │金額(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01 │美商歐特克公│Autodesk │2011 │22 │7,500 │22 │165,000 │補教業一年授權金額│145,000 │3,190,00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司 │AutoCAD │ │ │ │ │ │150,000(20台)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Autodesk,Inc│ │ │ │ │ │ │公式: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①150,000元/20台=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7,500元(每台電 │ │ │ 市值表一。(見附│
│ │ │ │ │ │ │ │ │ 腦) │ │ │ 民卷第135頁) │
│ │ │ │ │ │ │ │ │②7,500元*22台= │ │ │⒉Autodesk AutoCAD│
│ │ │ │ │ │ │ │ │ 165,000元 │ │ │ 2011市值表。(見│
│ │ │ │ │ │ │ │ ├─────────┤ │ │ 附民卷第137頁) │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
│ │ │ │ │ │ │ │ │⒉碁峯資訊股份有限│ │ │ │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1紙。 │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2頁│ │ │ │
│ │ │ │ │ │ │ │ │ ) │ │ │ │
├──┼──────┼─────┼────┼────┼───────┼───┼────┼─────────┼─────┼─────┼─────────┤
│02 │同上 │Autodesk │2014 │1 │7,500 │1 │7,500 │補教業一年授權金額│145,000 │145,00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AutoCAD │ │ │ │ │ │150,000(20台)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公式: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①150,000元/20台=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7,500元(每台電 │ │ │ 市值表一。(見附│
│ │ │ │ │ │ │ │ │ 腦) │ │ │ 民卷第135頁) │
│ │ │ │ │ │ │ │ │②7,500元*1台= │ │ │⒉玉明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 │ │ 7,500元 │ │ │ Autodesk2014中文│
│ │ │ │ │ │ │ │ ├─────────┤ │ │ 完整版報價單。(│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見附民卷第138頁 │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 │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
│ │ │ │ │ │ │ │ │⒉碁峯資訊股份有限│ │ │ │
│ │ │ │ │ │ │ │ │ 公司報價單1紙。 │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2頁│ │ │ │
│ │ │ │ │ │ │ │ │ ) │ │ │ │
├──┼──────┼─────┼────┼────┼───────┼───┼────┼─────────┼─────┼─────┼─────────┤
│03 │美商微軟公司│MS Windows│7旗艦版│1 │10,590 │1 │10,590 │Windows 7旗艦版完 │10,590 │10,5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Microsoft │ │ │ │ │ │ │整版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Corporation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⒉微軟估價單。(見│
│ │ │ │ │ │ │ │ │⒉Windows 7旗艦版 │ │ │ 附民卷第139頁) │
│ │ │ │ │ │ │ │ │ 網路資料影本1份 │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3│ │ │ │
│ │ │ │ │ │ │ │ │ 頁) │ │ │ │
├──┼──────┼─────┼────┼────┼───────┼───┼────┼─────────┼─────┼─────┼─────────┤
│04 │同上 │MS Access │2003 │14 │ 17,800 │3 │53,400 │⒈17,800*3=15個授 │8,190 │114,66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權(可供15台電腦│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使用)。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⒉Microsoft Office│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專業版2003版5個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教育版授權(內含│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兩年免費升級)共│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17,800元。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⒊專業版含Word、Ex│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cel、Outlook、Po│ │ │ ) │
├──┼──────┼─────┼────┼────┤ │ │ │ werPoint、Publis├─────┼─────┼─────────┤
│05 │同上 │MS Excel │2003 │14 │ │ │ │ her、Access、Inf│8,190 │114,66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oPath。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⒉Office 2003專業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版網路資料影本1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份。(見附民卷第│ │ │ ) │
├──┼──────┼─────┼────┼────┤ │ │ │ 54頁) ├─────┼─────┼─────────┤
│06 │同上 │MS │2003 │14 │ │ │ │⒊專業版軟體成員網│7,290 │102,06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InfoPath │ │ │ │ │ │ 路資料影本1份。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5頁│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估價單。(見│
│ │ │ │ │ │ │ │ │ │ │ │ 附民卷第145頁) │
├──┼──────┼─────┼────┼────┤ │ │ │ ├─────┼─────┼─────────┤
│07 │同上 │MS │2003 │12 │ │ │ │ │7,790 │93,48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PowerPoint│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08 │同上 │MS │2003 │14 │ │ │ │ │6,190 │86,66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Publisher │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09 │同上 │MS Word │2003 │12 │ │ │ │ │7,190 │86,28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10 │同上 │MS Excel │2007 │2 │17,800 │1 │17,800 │⒈17,800*1=5個授權│8,190 │16,38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可供5台電腦使用│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⒉台灣微軟2006/09/│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27公布辦公室軟體│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Office 2007售價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強調與舊版價格│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完全相同17,800元│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11 │同上 │MS │2007 │1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7,290 │7,2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InfoPath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⒉Office 2007專業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版網路資料影本1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份。(見附民卷第│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56頁)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同上 │MS │2007 │1 │ │ │ │ │8,190 │8,1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PowerPoint│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同上 │MS │2007 │1 │ │ │ │ │6,190 │6,1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Publisher │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同上 │MS Word │2007 │1 │ │ │ │ │7,190 │7,1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 │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15 │同上 │MS OneNote│2007 │1 │3,590 │1 │3,590 │PC版的OneNote免費 │3,590 │3,59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 │ │ │ │ │ │下載,此價格為微軟│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之估價。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9頁 │
│ │ │ │ │ │ │ │ │ │ │ │ ) │
├──┼──────┼─────┼────┼────┼───────┼───┼────┼─────────┼─────┼─────┼─────────┤
│16 │同上 │MS │2003 │2 │7,290 │2 │14,580 │FrontPage 2003為 │7,290 │14,580 │⒈告訴人106年4月20│
│ │ │FrontPage │ │ │ │ │ │7,290元,此價格為 │ │ │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 │ │ │微軟之估價。 │ │ │ 訟準備(四)暨陳│
│ │ │ │ │ │ │ │ ├─────────┤ │ │ 報狀更新侵權軟體│
│ │ │ │ │ │ │ │ │⒈被告106年3月20日│ │ │ 市值表二。(見附│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民卷第136頁) │
│ │ │ │ │ │ │ │ │ 答辯狀附件一。(│ │ │⒉微軟企業方案專業│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51頁)│ │ │ 原版軟體型錄。(│
│ │ │ │ │ │ │ │ │ │ │ │ 見附民卷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總計│美商歐特克公│ │ │ │ │ │172,500 │ │ │3,335,000 │ │
│ │司 │ │ │ │ │ │ │ │ │ │ │
│ │Autodesk,Inc│ │ │ │ │ │ │ │ │ │ │
│ ├──────┼─────┼────┼────┼───────┼───┼────┼─────────┼─────┼─────┼─────────┤
│ │美商微軟公司│ │ │ │ │ │99,960 │ │ │671,800 │ │
│ │Microsoft │ │ │ │ │ │ │ │ │ │ │
│ │Corporation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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