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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正雄
指定辯護人 林姿瑩律師
被 告 周順卿
指定辯護人 謝育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399號、104年度偵字第13778號、104年度營偵字第1510號、104年度營偵字第1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正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周順卿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施正雄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為第一、二級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並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仍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對外聯絡工具,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二、周順卿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2年1月11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2年5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為第一、二級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並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仍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對外聯絡工具,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三、嗣於104年7月15日5時50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施正雄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於同日7時58分許,至周順卿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從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施正雄、周順卿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39頁背面),又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對之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或有不宜作為證據情形,依上揭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施正雄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部分:㈠訊據被告施正雄固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惟否認如附表一編號2-1至2-5(證人江維欣)、3-1至3-4(證人李建宏)、4-1至4-5(證人周順卿)、5 -3至5-19(證人蘇曉佩)所示各次交易之交易數量及價金為正確,辯稱:①伊係分別交付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海洛因予證人江維欣,江維欣僅給付500元至800元不等金額;
②伊係分別交付價值6,000元、3,000元、3,000元、6,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李建宏,而李建宏總共僅給付1,700元價金;
③伊係分別交付價值13,000元、13,000元、500元、1,500元、2,000元之海洛因予證人周順卿,周順卿總共僅給付7,500元價金;
④伊有於附表一編號5-3至5-19所示時、地,分別販賣價值500元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蘇曉佩,惟蘇曉佩均未給付足額價金云云。
㈡被告施正雄前揭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事實,除據被告施正雄坦承不諱外,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交易(轉讓)對象之證述在卷可稽。
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單(2紙)、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9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42301841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警1卷第10-12頁、第39-59頁、第60-110頁、第112-118頁、第125-126頁、偵2卷第334-336頁、第340頁)。
此外,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是被告施正雄前揭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至被告施正雄就交易數量及價金固為前揭抗辯,惟查:⒈被告施正雄於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時、地,每次均以每包3,500元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予證人江維欣,江維欣並均付清價金乙節,業據證人江維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警3卷第781-784頁、偵1卷第162-163頁、本院卷三第68-69頁、第72頁)。
⒉被告施正雄於附表一編號3-1至3-4所示時、地,以附表一編號3-1至3-4所示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予證人李建宏,李建宏並均付清價金乙節,並據證人李建宏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警1卷第162-164頁、第191-192頁、偵3卷第3頁、本院卷三第73-75頁)。
⒊被告施正雄於附表一編號4-1至4-5所示時、地,以每包13,000元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周順卿,周順卿並均付清價金乙節,並據證人周順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無訛(警2卷第581頁、第583-585頁、偵3卷第58-59頁、本院卷三第76頁)。
⒋被告施正雄於附表一編號5-3至5-19所示時、地,以附表一編號5-3至5-19所示價格,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予證人蘇曉佩,除編號5-19價金500元尚未給付外,其餘價金均已付清乙節,亦據證人蘇曉佩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警2卷第444-466頁、偵2卷第177頁、偵3卷第12-13頁、本院卷三第81-83頁)。
⒌佐以被告施正雄於警詢時已明確供承就證人江維欣、李建宏、蘇曉佩之如附表一編號2-1至2-5、3-1至3-3、5-3至5-19所示各次交易之毒品種類、交易金額及數量均屬實等語(警1卷第18-19頁、第20-23頁、第29-30頁),於偵查中亦未爭執就證人周順卿之如附表一編號4-1至4-5所示各次交易之毒品種類、交易金額及數量等情(偵3卷第68頁正、背面)。
核與證人江維欣、李建宏、施順卿及蘇曉佩前開歷次證述互核相符。
是以,被告施正雄事後翻異前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物稀價昂,政府查緝甚嚴,持有者苟非有利可圖,當不可能甘冒法律制裁之風險而販賣,且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之價量,並因買賣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利得,除行為人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不同,職是之故,縱未經查得實際販賣之利得,惟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查,被告施正雄坦認有如附表一所示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已如上述,若非有利可圖,斷無平價轉讓毒品,而自陷於重罪之風險,參以被告施正雄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其販賣毒品是因為施用毒品到沒錢了,所以才會去販賣,販毒因對象有些不認識,伊是賺自己可以施用的部分的量差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9頁),顯見被告施正雄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均有營利之意圖,甚為灼然。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至臻明確,被告施正雄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周順卿如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周順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黃榮銘、蘇煥文、阮忠彬、陳家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無訛。
復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警察局佳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2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42301903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警2卷第600-692頁、第695-700頁、第704-705頁、偵2卷第347頁)。
此外,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是被告周順卿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㈡查,被告周順卿坦認有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2-1至2-18、3-1至3-5所示販賣海洛因之事實,已如上述,若非有利可圖,斷無平價轉讓毒品,而自陷於重罪之風險,參以被告周順卿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其販毒是因為跟好朋友間互通有無,販賣對象都是認識的,伊是賺自己可以施用的量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9頁正、背面),顯見被告周順卿就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至臻明確,被告周順卿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甲基安非他命亦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屬法規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法理,擇一處斷。
是除甲基安非他命之轉讓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轉讓未成年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等法定刑重於轉讓禁藥之罪名外,應適用轉讓禁藥罪處斷。
查,被告施正雄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轉讓予證人蘇曉佩之甲基安非他命為價值約500元的數量,業據證人蘇曉佩證述在卷(見警2卷第447頁)。
另被告周順卿如附表二編號3-5、4-1至4-3所示轉讓予證人阮忠彬、陳家濟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為僅足供證人阮忠彬、陳家濟施用1次之份量,並據證人阮忠彬於偵查中及證人陳家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偵1卷第240頁、警3卷第942-943頁、偵1卷第403背面-第404頁)。
準此,既別無其他事證足證被告施正雄、周順卿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達淨重10公克以上,是被告2人上開各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應依藥事法論處。
公訴人認此部分應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法條尚有誤會,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說明。
㈡又被告施正雄、周順卿上開各次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業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4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後規定,將舊法法定本刑併科罰金部分,從「500萬元以下」提高為新法之「5,000萬元以下」,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
㈢被告所犯法條罪名:⒈核被告施正雄於附表一編號1-1、2-1至2-5、4-1至4-5、5-1、5-3至5-7、5-13至5-15、5-17至5-18所為(共22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於附表一編號3-1至3-4、5-8至5-12、5-16、5-19所為(共11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附表一編號5-2所為(1次),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被告施正雄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持有禁藥本不為罪,轉讓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乃轉讓禁藥不可分割罪質之一部,亦不另論罪。
被告施正雄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⒉核被告周順卿於附表二編號1-1至1-4、2-1至2-18、3-1至3-5(販賣海洛因部分)所為(共27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於附表二編號3-5(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部分)、4-1至4-3所為(共4次),均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被告周順卿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持有禁藥本不為罪,轉讓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乃轉讓禁藥不可分割罪質之一部,亦不另論罪。
被告周順卿就如附表二編號3-5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周順卿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累犯:被告施正雄、周順卿分別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除法定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適用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屬於義務減輕,旨在獎勵犯罪行為人之悛悔,同時使偵、審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
從而上訴人祇須在偵查及審判階段各有一次以上之自白,不論該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其後有否翻異、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是否仍有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
又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而所謂偵查階段之自白,包括上訴人在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在內,審判階段之自白,則以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一審級之一次自白,包括羈押法院訊問之自白,均屬當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⒈被告施正雄雖於檢察官訊問時否認附表一編號1-1、2-1至2-5所示販賣毒品犯行、5-1及5-3至5-19所示部分販賣毒品犯行(偵3卷第68-69頁),惟其就附表一編號1-1(證人黃思瑜)、2-1至2-5(證人江維欣)、3-1至3-3(證人李建宏)、5-1、5-3至5-19(證人蘇曉佩)所示犯行均曾於警詢時自白犯罪(警1卷第20頁、第18-19頁、第29-3 0頁、第20-23頁)。
就附表一編號3-1至3-4(證人李建宏)、4-1至4-5(證人周順卿)所示犯行亦曾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偵3卷第68-69頁),且其就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自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周順卿就如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有其偵審筆錄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⒊至被告施正雄、周順卿所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因前開說明係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處斷,既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論科,基於法律應整體適用,不得割裂之原則,自不得割裂予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2項,併此敘明。
㈥刑法第59條適用部分: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至於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參照)。
再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相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本件被告施正雄、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戕害他人身體健康,固屬非是,然被告施正雄販賣對象僅有4人,販賣所得總計為95,000元,被告周順卿販賣對象僅3人,販賣所得僅16,000元,獲利均屬有限,是其等惡性與犯罪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顯有重大差異,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造成之危害亦較輕微,足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就被告施正雄、周順卿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被告施正雄、周順卿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且均有累犯加重事由,爰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⒉至被告施正雄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立法者已給予法院就此部分行為人犯罪情節自輕至重為量刑之區間;
且被告施正雄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因偵審自白,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法定刑,業如前述,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即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及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嫌過重之情形,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該條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
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可參)。
查:⒈被告施正雄雖於偵查中供出其毒品來源為「孫劍芳」等語,然經本院向承辦檢察官函詢有無因被告施正雄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乙情,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稱:「一、被告施正雄於偵訊時供出毒品來源係孫劍芳及其女友陳淑倩,先前係透過其女友李慧玲與此二人連絡等語,且被告施正雄亦提供李慧玲持用之門號0988***122號。
二、檢察官據上情,以孫劍芳、陳淑倩等人涉有販賣毒品為由,聲請監聽李慧玲持用之上開門號,惟於監聽期間,並未有與孫劍芳、陳淑倩等人連絡之情狀,僅查得李慧玲、蘇曉佩、李建宏、周順卿等人涉嫌販賣毒品之事實,此部分業以105年度偵字第6313號等起訴,現由貴院審理中,至孫劍芳、陳淑倩部分,經偵查佐再行追查,仍無所獲,故已簽結」等語(本院卷二第167-180頁)。
準此,本件並無因被告施正雄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周順卿雖於偵查中供出其毒品來源為施正雄等語,然經本院向承辦檢警函詢有無因被告周順卿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乙情,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稱:「本件於監聽周順卿販毒期間,已查知其上手係施正雄,於104年7月15日執行搜索當日,施正雄亦一併遭搜索並查獲相關事證」等語,有該署105年4月12日南檢文平104偵11399字第20546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2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覆稱:「本大隊並未因被告李建宏、周順卿等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另被告施正雄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係本大隊同時查獲,未與李建宏、周順卿供出相關資訊或線索具關聯性」等語,亦有該大隊105年5月20日南市警刑大偵七字第105025 8582號函可稽(本院卷二第41頁)。
是以,被告周順卿於本案供出毒品來源即施正雄之前,檢警已查知其毒品來源為施正雄,自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施正雄、周順卿均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 當途徑獲取財物,均明知毒品嚴重妨害人之身心健康,仍 忽視毒品對於人體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貪圖利益而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甲 基安他命,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兼衡 渠等販賣毒品之數量、對象人數、販賣次數、犯罪所得、 無償轉讓禁藥對象人數、次數,暨其等素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查被告施正雄、周順卿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38條修正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8條之1修正為:「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且為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8條第1項修正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第19條第1項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㈡被告施正雄部分:⒈在被告施正雄住處查扣之粉塊狀17包及粉末30包,經送驗後,送驗粉塊狀檢品17包(含包裝袋17只,驗餘淨重27.94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送驗粉末檢品30包(含包裝袋30只,驗餘淨重1.82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以上共47包,驗餘淨重合計29.76公克)。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423018410號鑑定書可稽(偵2卷第340頁)。
而上開毒品為被告施正雄所有,且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餘之毒品,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一第136頁背面),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7只,因與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施正雄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5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又在其住處查扣之白色結晶15包(含包裝袋15只,檢驗後淨重合計41.699公克),經送驗後,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9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54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偵2卷第334-336頁)。
上開毒品為被告施正雄所有,且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餘之毒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本院卷一第136頁背面);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5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施正雄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一編號3-4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⒊未扣案如附表一「交易(轉讓)種類、金額、數量」欄所示之交易金額,係被告施正雄所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施正雄所犯之各該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分別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一編號5-1及5-19所示犯行,被告施正雄尚未收得價金,除據被告施正雄辯述在卷,亦據證人蘇曉佩證述在卷(警2卷第446頁、偵3卷第13頁),此部分被告施正雄自無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⒋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4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1枚),均係被告施正雄所有、供其犯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0000000000號)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施正雄於本院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35頁背面、第136頁背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施正雄所犯之各該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罪名項下分別諭知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另扣案之夾鏈袋共6包,亦係被告施正雄所有,且為供其犯本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分裝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36頁背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施正雄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均諭知沒收。
㈢被告周順卿部分:⒈在被告周順卿住處查扣之粉末34包(含包裝袋34只,驗餘淨重合計3.18公克),經送驗後,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42301903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偵2卷第347頁)。
上開毒品為被告周順卿所有,且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餘之毒品,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一第136頁背面、卷三第227頁),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4只,因與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周順卿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二編號2-18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未扣案如附表二「交易(轉讓)種類、金額、數量」欄所示之交易金額,係被告周順卿所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周順卿所犯之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名項下分別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0000000000號SIM卡各1枚)、及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枚),為被告周順卿所有,且供其犯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周順卿於本院供承不諱(本院卷一第136頁背面、卷三第227頁背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周順卿所犯之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另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為被告周順卿所有,供其犯附表二編號4-1至4-3所示轉讓禁藥罪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各該轉讓禁藥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⒌扣案糖粉1包、分裝袋2包及吸管勺2支均為被告周順卿所有,供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三第227頁正、背面),應依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至被告施正雄住處、周順卿租屋處所查扣之其餘物品,被告2人均供承非本案犯罪之用或犯罪所得,且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麗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施正雄販賣毒品、轉讓禁藥一覽表
┌──┬───┬──────┬────────┬──────┬──────────┬────────────┐
│編號│交易(│交易(轉讓)│交易(轉讓)地點│交易(轉讓)│交易(轉讓)方式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轉讓)│時間 │ │種類、金額、│ │ │
│ │對象 │ │ │數量 │ │ │
├──┼───┼──────┼────────┼──────┼──────────┼────────────┤
│1-1 │黃思瑜│104年6月23日│臺南市北區成功路│海洛因1小包 │黃思瑜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7時3分56秒 │與公園路口 │新臺幣1,0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9│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通話後不久 │ │元 │04496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七九○四四九│
│ │ │ │ │ │ │六五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夾鏈袋陸包均沒收│
│ │ │ │ │ │ │。 │
├──┼───┼──────┼────────┼──────┼──────────┼────────────┤
│2-1 │江維欣│104年5月8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海洛因1小包 │江維欣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2時31分13秒│路一段與安和路口│新臺幣3,5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6│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通話後不久 │三多利雜貨店 │元 │85370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 │面交 │伍佰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門號○九七六八五│
│ │ │ │ │ │ │三七○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夾鏈袋陸包均│
│ │ │ │ │ │ │沒收。 │
├──┼───┼──────┼────────┼──────┼──────────┼────────────┤
│2-2 │江維欣│104年5月10日│臺南市安南區安中│海洛因1小包 │江維欣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2時13分8秒 │路一段與安和路口│新臺幣3,5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6│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通話後不久 │三多利雜貨店 │元 │85370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 │面交 │伍佰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門號○九七六八五│
│ │ │ │ │ │ │三七○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夾鏈袋陸包均│
│ │ │ │ │ │ │沒收。 │
├──┼───┼──────┼────────┼──────┼──────────┼────────────┤
│2-3 │江維欣│104年6月21日│臺南市安南區安中│海洛因1小包 │江維欣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9時49分43秒│路一段與安和路口│新臺幣3,5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9│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通話後不久 │三多利雜貨店 │元 │04496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 │面交。 │伍佰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四│
│ │ │ │ │ │ │四九六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夾鏈袋陸包均│
│ │ │ │ │ │ │沒收。 │
├──┼───┼──────┼────────┼──────┼──────────┼────────────┤
│2-4 │江維欣│104年7月2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海洛因1小包 │江維欣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1時49分57秒│路一段與安和路口│新臺幣3,5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9│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通話後不久 │三多利雜貨店 │元 │04496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 │面交。 │伍佰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四│
│ │ │ │ │ │ │四九六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夾鏈袋陸包均│
│ │ │ │ │ │ │沒收。 │
├──┼───┼──────┼────────┼──────┼──────────┼────────────┤
│2-5 │江維欣│104年7月9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海洛因1小包 │江維欣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3時1分52秒 │路一段與安和路口│新臺幣3,5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4│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通話後不久 │三多利雜貨店 │元 │254328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 │面交。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四二│
│ │ │ │ │ │ │五四三二八號SIM卡壹枚) │
│ │ │ │ │ │ │、夾鏈袋陸包均沒收。扣案│
│ │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拾柒包│
│ │ │ │ │ │ │(含包裝袋肆拾柒只,驗餘│
│ │ │ │ │ │ │淨重合計貳拾玖點柒陸公克│
│ │ │ │ │ │ │)均沒收銷燬之。 │
├──┼───┼──────┼────────┼──────┼──────────┼────────────┤
│3-1 │李建宏│104年6月22日│臺南市安和路某處│甲基安非他命│李建宏以公用電話06-5│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6時17分30秒│ │2小包 │930094及0000000000門│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後至17時22分│ │新臺幣7,0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9│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
│ │ │21秒間某時 │ │元 │044965門號聯絡後,再│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面交。 │(含門號○九七九○四四九│
│ │ │ │ │ │ │六五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夾鏈袋陸包均沒收│
│ │ │ │ │ │ │。 │
├──┼───┼──────┼────────┼──────┼──────────┼────────────┤
│3-2 │李建宏│104年6月24日│臺南市安和路某處│甲基安非他命│李建宏以公用電話06-7│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8時53分26秒 │ │1小包 │820445及00-0000000號│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通話後不久 │ │新臺幣3,500 │與施正雄持用之097904│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元 │4965門號聯絡後,再面│伍佰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交。 │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四│
│ │ │ │ │ │ │四九六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夾鏈袋陸包均│
│ │ │ │ │ │ │沒收。 │
├──┼───┼──────┼────────┼──────┼──────────┼────────────┤
│3-3 │李建宏│104年7月2日 │臺南市安和路某處│甲基安非他命│李建宏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5時41分53秒│ │1小包 │號及公用電話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通話後不久 │ │新臺幣3,500 │94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元 │00000000門號聯絡後,│伍佰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再面交。 │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四│
│ │ │ │ │ │ │四九六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夾鏈袋陸包均│
│ │ │ │ │ │ │沒收。 │
├──┼───┼──────┼────────┼──────┼──────────┼────────────┤
│3-4 │李建宏│104年7月8日 │臺南市安和路某處│甲基安非他命│周順卿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5時40分56秒│ │2小包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4│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通話後不久 │ │新臺幣7,000 │254328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
│ │ │ │ │元 │與李建宏一同前往面交│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門號○九七四二五四│
│ │ │ │ │ │ │三二八號SIM卡壹枚)、夾 │
│ │ │ │ │ │ │鏈袋陸包均沒收。扣案第二│
│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
│ │ │ │ │ │ │(含包裝袋拾伍只,檢驗後│
│ │ │ │ │ │ │淨重合計肆拾壹點陸玖玖公│
│ │ │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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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周順卿│104年6月22日│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周順卿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2時13分45秒│路4段與北安路5段│新臺幣13,000│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9│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 │通話後不久 │路口 │元 │04496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面交 │參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四│
│ │ │ │ │ │ │四九六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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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周順卿│104年6月30日│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周順卿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1時53分43秒│路4段與北安路5段│新臺幣13,000│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9│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 │通話後不久 │路口 │元 │04496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面交 │參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四│
│ │ │ │ │ │ │四九六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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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周順卿│104年7月2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周順卿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9時42分25秒│路4段與北安路5段│新臺幣13,000│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9│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 │通話後不久 │路口 │元 │04496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面交 │參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四│
│ │ │ │ │ │ │四九六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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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周順卿│104年7月7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周順卿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4時45分37秒│路4段與北安路5段│新臺幣13,000│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4│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 │通話後不久 │路口 │元 │254328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面交 │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四二│
│ │ │ │ │ │ │五四三二八號SIM卡壹枚) │
│ │ │ │ │ │ │、夾鏈袋陸包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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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周順卿│104年7月8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周順卿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5時40分56秒│路4段與北安路5段│新臺幣13,000│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4│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 │通話後不久 │路口 │元 │254328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面交 │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四二│
│ │ │ │ │ │ │五四三二八號SIM卡壹枚) │
│ │ │ │ │ │ │、夾鏈袋陸包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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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蘇曉佩│104年4月2日 │臺南市學甲區民權│海洛因1小包 │施正雄以00-0000000號│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2時許 │路(白礁宮旁) │新臺幣4,000 │與李建宏持用之092987│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元(價金未給│7312門號聯絡要蘇曉佩│扣案夾鏈袋陸包均沒收。 │
│ │ │ │ │付) │出來,再由蘇曉佩與施│ │
│ │ │ │ │ │正雄碰面交易。 │ │
├──┼───┼──────┼────────┼──────┼──────────┼────────────┤
│5-2 │蘇曉佩│104年4月5日 │臺南市學甲區華宗│轉讓甲基安非│施正雄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犯轉讓禁藥罪,累犯│
│ │ │20時40分許 │路(全家旁) │他命1小包約 │號與李建宏持用之0929│,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新臺幣500元 │877312門號聯絡要蘇曉│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 │左右的量 │佩出來,施正雄當面轉│支(含門號○九七六○三四│
│ │ │ │ │ │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蘇曉│八六二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 │ │ │佩。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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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蘇曉佩│104年4月8日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海洛因1小包 │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1時30分許 │興(震興宮旁) │新臺幣1,5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6│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元 │034862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面交。 │伍佰元沒收及不詳廠牌行動│
│ │ │ │ │ │ │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六│
│ │ │ │ │ │ │○三四八六二號SIM卡壹枚 │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夾鏈袋陸│
│ │ │ │ │ │ │包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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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蘇曉佩│104年4月11日│臺南市學甲區民權│海洛因1小包 │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1時許 │路(白礁宮旁) │新臺幣1,0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6│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元 │034862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七六○三四八│
│ │ │ │ │ │ │六二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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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蘇曉佩│104年4月17日│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海洛因1小包 │施正雄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1時30分許 │興(震興宮旁) │新臺幣1,000 │號及公用電話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元 │44號與蘇曉佩持用之09│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00000000門號聯絡後,│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再面交。 │(含門號○九七六○三四八│
│ │ │ │ │ │ │六二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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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蘇曉佩│104年4月18日│臺南市學甲區民權│海洛因1小包 │施正雄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7時30分許 │路(白礁宮旁) │新臺幣1,000 │號及公用電話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元 │45與蘇曉佩持用之0929│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877312門號聯絡後,再│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面交。 │(含門號○九七六○三四八│
│ │ │ │ │ │ │六二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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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蘇曉佩│104年4月21日│臺南市學甲區濟生│海洛因1小包 │施正雄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6時30分許 │路電信局旁 │新臺幣1,500 │號及公用電話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元 │45與蘇曉佩持用之0929│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877312門號聯絡後,再│伍佰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面交。 │壹支(含門號○九七六○三│
│ │ │ │ │ │ │四八六二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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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蘇曉佩│104年4月22日│臺南市學甲區濟生│甲基安非他命│施正雄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6時5分許 │路電信局旁 │1小包新臺幣 │號及公用電話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 │1,000元 │45與蘇曉佩持用之0929│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877312門號聯絡後,再│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面交。 │(含門號○九七六○三四八│
│ │ │ │ │ │ │六二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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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蘇曉佩│104年4月23日│臺南市學甲區民權│甲基安非他命│施正雄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6時35分許 │路(白礁宮旁) │1小包新臺幣 │號及公用電話00-00000│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 │1,000元 │45與蘇曉佩持用之0929│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877312門號聯絡後,再│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面交。 │(含門號○九七六○三四八│
│ │ │ │ │ │ │六二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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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蘇曉佩│104年5月4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甲基安非他命│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6時許 │路6段與善化區交 │1小包新臺幣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6│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接處 │2,000元 │85370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七六八五三七│
│ │ │ │ │ │ │○五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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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蘇曉佩│104年5月5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甲基安非他命│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6時5分許 │路6段與善化區交 │1小包新臺幣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6│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接處 │2,000元 │85370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七六八五三七│
│ │ │ │ │ │ │○五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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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蘇曉佩│104年5月8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甲基安非他命│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7時許 │路6段與善化區交 │1小包新臺幣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6│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接處 │2,000元 │85370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七六八五三七│
│ │ │ │ │ │ │○五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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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蘇曉佩│104年5月12日│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8時35分許 │路6段與善化區交 │新臺幣1,0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76│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接處 │元 │85370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七六八五三七│
│ │ │ │ │ │ │○五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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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蘇曉佩│104年5月15日│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5時20分許 │路6段與善化區交 │新臺幣1,0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17│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接處 │元 │108285門號(起訴書誤│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載為0000000000號,應│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予更正)聯絡後,再面│(含門號○九一七一○八二│
│ │ │ │ │ │交。 │八五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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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蘇曉佩│104.05.19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0:30許 │路6段與善化區交 │新台幣1,5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17│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接處 │元 │10828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面交。 │伍佰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門號○九一七一○│
│ │ │ │ │ │ │八二八五號SIM卡壹枚)均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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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蘇曉佩│104年5月22日│臺南市學甲區華宗│甲基安非他命│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6時許 │路(全家旁) │1小包新臺幣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17│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 │500元 │108285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一七一○八二│
│ │ │ │ │ │ │八五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之夾鏈袋陸包均沒│
│ │ │ │ │ │ │收。 │
├──┼───┼──────┼────────┼──────┼──────────┼────────────┤
│5-17│蘇曉佩│104.05.29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8:55許 │路6段與善化區交 │新臺幣1,0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89│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接處 │元 │375483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面交。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門號○九八九三七五│
│ │ │ │ │ │ │四八三號SIM卡壹枚)、夾 │
│ │ │ │ │ │ │鏈袋陸包均沒收。 │
├──┼───┼──────┼────────┼──────┼──────────┼────────────┤
│5-18│蘇曉佩│104年5月30日│臺南市安南區安和│海洛因1小包 │蘇曉佩以0000000000門│施正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1時許 │路6段與善化區交 │新臺幣1,000 │號與施正雄持用之0989│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接處 │元(起訴書誤│375483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載為新臺幣2,│面交。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000元,應予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更正) │ │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門號○九八九三七五│
│ │ │ │ │ │ │四八三號SIM卡壹枚)、夾 │
│ │ │ │ │ │ │鏈袋陸包均沒收。 │
├──┼───┼──────┼────────┼──────┼──────────┼────────────┤
│5-19│蘇曉佩│104年6月2日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甲基安非他命│蘇曉佩以0000000000及│施正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
│ │ │19時45分許 │路6段與善化區交 │1小包新臺幣 │0000000000門號與施正│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接處 │500元(價金 │雄持用之0000000000門│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未給付) │號聯絡後,再面交。 │○○○○○○○○○○號SI│
│ │ │ │ │ │ │M卡壹枚)、夾鏈袋陸包均 │
│ │ │ │ │ │ │沒收。 │
└──┴───┴──────┴────────┴──────┴──────────┴────────────┘
附表二:被告周順卿販賣毒品、轉讓禁藥一覽表
┌──┬───┬──────┬────────┬──────┬──────────┬────────────┐
│編號│交易(│交易(轉讓)│交易(轉讓)地點│交易(轉讓)│交易(轉讓)方式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轉讓)│時間 │ │種類、金額、│ │ │
│ │對象 │ │ │數量 │ │ │
├──┼───┼──────┼────────┼──────┼──────────┼────────────┤
│1-1 │黃榮銘│104年5月12日│學甲區華宗路台塑│海洛因1小包 │黃榮銘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7時30分通話│加油站附近 │新臺幣500元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9│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約30分 │ │ │129606、0000000000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號(起訴書誤載為0983│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279306號,應予更正)│(含門號○九八九一二九六│
│ │ │ │ │ │聯絡後,再面交。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門號○○○○○○○○○○│
│ │ │ │ │ │ │號SIM卡壹枚)、如附表四 │
│ │ │ │ │ │ │編號2、3、4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1-2 │黃榮銘│104年5月28日│學甲區華宗路台塑│海洛因1小包 │黃榮銘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0時39分通話│加油站附近 │新臺幣500元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3│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約10餘分 │ │ │279306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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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黃榮銘│104年6月4日 │學甲區華宗路台塑│海洛因1小包 │黃榮銘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0時24分通話│加油站附近 │新臺幣500元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3│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約30分 │ │ │279306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 │黃榮銘│104年6月7日 │學甲區華宗路台塑│海洛因1小包 │黃榮銘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5時12分通話│加油站附近 │新臺幣500元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3│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約30分 │ │ │279306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1 │蘇煥文│104年5月7日 │臺南市學甲區全聯│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6時43分通話│ │新臺幣1,000 │9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元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九一二九六│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2 │蘇煥文│104年5月11日│臺南市學甲區全聯│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8時21分通話│ │新臺幣1,000 │9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元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九一二九六│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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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蘇煥文│104年6月3日 │臺南市學甲區全聯│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0時35分通話│ │新臺幣500元 │5、000000009號與周順│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 │卿持用之0000000000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號聯絡後,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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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蘇煥文│104年6月5日 │臺南市學甲夜市旁│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1時43分通話│7-11 │新臺幣500元 │3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5 │蘇煥文│104年6月8日 │臺南市學甲區全聯│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7時25分通話│ │新臺幣1,000 │5、000000003號與周順│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於傍晚交│ │元 │卿持用之0000000000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易 │ │ │號聯絡後,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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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蘇煥文│104年6月9日 │臺南市學甲區全聯│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8時54分通話│ │新臺幣500元 │3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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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蘇煥文│104年6月12日│臺南市學甲區全聯│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21時36分通話│ │新臺幣500元 │3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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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蘇煥文│104年6月13日│臺南市學甲區全聯│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7時14分通話│ │新臺幣500元 │3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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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蘇煥文│104年6月17日│蘇煥文住處 │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2時20分通話│ │新臺幣1,000 │9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於12時30│ │元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分許交易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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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蘇煥文│104年6月19日│臺南市佳里區營頂│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3時12分通話│大廟 │新臺幣500元 │4、000000000號與周順│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 │卿持用之0000000000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號聯絡後,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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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蘇煥文│104年6月20日│學甲區華宗橋旁 │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9時25分通話│ │新臺幣500元 │9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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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蘇煥文│104年6月21日│臺南市佳里區營頂│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2時3分通話 │大廟 │新臺幣1,000 │9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約12時20分│ │元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許交易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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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蘇煥文│104年6月22日│臺南市佳里區營頂│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3時22分通話│大廟 │新臺幣500元 │4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20分 │ │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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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蘇煥文│104年6月23日│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1時26分通話│興大廟 │新臺幣500元 │9、000000000號與周順│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30分 │ │ │卿持用之0000000000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號聯絡後,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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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蘇煥文│104年6月24日│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1時52分通話│興大廟 │新臺幣500元 │5、000000009號與周順│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約12時許交│ │ │卿持用之0000000000門│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易 │ │ │號聯絡後,再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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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蘇煥文│104年7月5日 │蘇煥文住處 │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1時38分通話│ │新臺幣500元 │9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7│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20分 │ │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再面交。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門號○九七四二二八│
│ │ │ │ │ │ │九四八號SIM卡壹枚)、如 │
│ │ │ │ │ │ │附表四編號2、3、4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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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蘇煥文│104年7月6日 │蘇煥文住處 │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1時23分通話│ │新臺幣500元 │9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7│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約20分 │ │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再面交。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門號○九七四二二八│
│ │ │ │ │ │ │九四八號SIM卡壹枚)、如 │
│ │ │ │ │ │ │附表四編號2、3、4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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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蘇煥文│104年7月9日 │蘇煥文住處 │海洛因1小包 │蘇煥文以電話00000000│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3時6分通話 │ │新臺幣500元 │9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7│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不久 │ │ │0000000門號聯絡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再面交。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門號○九七四二二八│
│ │ │ │ │ │ │九四八號SIM卡壹枚)、如 │
│ │ │ │ │ │ │附表四編號2、3、4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扣案第一級毒品│
│ │ │ │ │ │ │海洛因參拾肆包(含包裝袋│
│ │ │ │ │ │ │參拾肆只,驗餘淨重合計參│
│ │ │ │ │ │ │點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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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阮忠彬│104年5月7日 │臺南市學甲區全聯│海洛因1小包 │阮忠彬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9時56分通話 │前 │新臺幣500元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9│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20、30分 │ │ │129606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九一二九六│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2 │阮忠彬│104年5月12日│臺南市學甲區全聯│海洛因1小包 │阮忠彬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4時2分通話 │前 │新臺幣500元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9│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20、30分 │ │ │129606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九一二九六│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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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阮忠彬│104年5月31日│臺南市學甲區外環│海洛因1小包 │阮忠彬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5時42分通話│道路 │新臺幣500元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3│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20、30分 │ │ │279306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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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阮忠彬│104年6月9日 │臺南市學甲區聯合│海洛因1小包 │阮忠彬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9時16分通話│生鮮超市 │新臺幣500元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3│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後約20、30分│ │ │279306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面交。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門號○九八三二七九三│
│ │ │ │ │ │ │○六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
│ │ │ │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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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阮忠彬│104年7月8日 │臺南市佳里奇美醫│●海洛因1小 │阮忠彬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18時18分通話│院萊爾富超商 │包新臺幣500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74│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後約1、20分 │ │元 │228948門號聯絡後,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面交。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無償轉讓約│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可施用1次份 │ │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
│ │ │ │ │量之甲基安非│ │支(含門號○九七四二二八│
│ │ │ │ │他命 │ │九四八號SIM卡壹枚)、如 │
│ │ │ │ │ │ │附表四編號2、3、4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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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陳家濟│104年5月9日 │臺南市學甲區東陽│無償轉讓約可│陳家濟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犯轉讓禁藥罪,累犯│
│ │ │13時20分 │國小附近 │施用1次份量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4│,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通話後不久 │ │之甲基安非他│359029門號聯絡後,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命 │面交轉讓。 │○○○○○○○○○○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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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陳家濟│104年5月18日│臺南市學甲區東陽│無償轉讓約可│陳家濟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犯轉讓禁藥罪,累犯│
│ │ │20時2分 │國小附近 │施用1次份量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4│,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通話後不久 │ │之甲基安非他│359029門號聯絡後,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命 │面交轉讓。 │○○○○○○○○○○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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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陳家濟│104年5月25日│臺南市學甲區東陽│無償轉讓約可│陳家濟以0000000000門│周順卿犯轉讓禁藥罪,累犯│
│ │ │10時26分通話│國小附近 │施用1次份量 │號與周順卿持用之0984│,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後不久 │ │之甲基安非他│359029門號聯絡後,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命 │面交轉讓。 │○○○○○○○○○○號SI│
│ │ │ │ │ │ │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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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施正雄所有之扣案物品:
┌──┬──────────────┬──────┐
│編號│ 證物名稱 │ 數量或重量 │
├──┼──────────────┼──────┤
│ 1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SIM卡1枚) │ │
├──┼──────────────┼──────┤
│ 2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SIM卡1枚) │ │
├──┼──────────────┼──────┤
│ 3 │夾鏈袋 │6包(扣案物 │
│ │ │為2包、4包)│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5包(含包裝│
│ │ │袋15只,檢驗│
│ │ │後淨重合計41│
│ │ │.699公克) │
├──┼──────────────┼──────┤
│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7包(含包裝│
│ │ │袋47只,驗餘│
│ │ │淨重合計29.7│
│ │ │6公克) │
└──┴──────────────┴──────┘
附表四:被告周順卿所有之扣案物品:
┌──┬──────────────┬──────┐
│編號│ 證物名稱 │ 數量或重量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4包(含包裝│
│ │ │袋34只,驗餘│
│ │ │淨重合計3.18│
│ │ │公克) │
├──┼──────────────┼──────┤
│ 2 │糖粉 │1包 │
├──┼──────────────┼──────┤
│ 3 │分裝袋 │2包 │
├──┼──────────────┼──────┤
│ 4 │吸管勺 │2支 │
├──┼──────────────┼──────┤
│ 5 │G-PLUS行動電話(含門號097422│1支 │
│ │8948、0000000000號SIM卡各1枚│ │
│ │) │ │
└──┴──────────────┴──────┘
附表五:被告施正雄販賣毒品、轉讓禁藥譯文一覽表
┌───┬───────┬─────┬─────┬────────────────┬──────┐
│編號 │ 通 話 時 間 │監察對象 │通話對象 │ 通 話 內 容 │ 卷證出處 │
│ │ │(A) │即購毒者 │ │ │
│ │ │ │(B)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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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年06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現在馬上來我家 │南市警刑大偵│
│ │06時45分16秒 │(施正雄)│(黃思瑜)│A:快 │七字第104047│
│ │ │ │ │B:好 │6255號卷P87 │
│ ├───────┤ │ ├────────────────┤ │
│ │104年06月23日 │ │ │A:我到了 │ │
│ │07時03分56秒 │ │ │B: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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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4年05月08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在哪裡 │南市警刑大偵│
│ │11時48分55秒 │(施正雄)│(江維欣)│A:魔手,北安路 │七字第104047│
│ │ │ │ │B:同款,我去那邊打給你 │6255號卷P64 │
│ │ │ │ │A:喔好 │ │
│ │ │ │ │B:阿4(毒品) │ │
│ │ │ │ │A:差不多多久 │ │
│ │ │ │ │B:20分鐘,我要回去開車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5月08日 │ │ │A:澎仔 │ │
│ │12時07分29秒 │ │ │B:嗯 │ │
│ │ │ │ │A:你到了嗎 │ │
│ │ │ │ │B:差不多,我剛要回去開車 │ │
│ │ │ │ │A:時間約好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5月08日 │ │ │B:擱要5分鐘 │ │
│ │12時31分13秒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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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4年05月10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去哪裡 │南市警刑大偵│
│ │11時41分33秒 │(施正雄)│(江維欣)│A:我再過菜市場 │七字第104047│
│ │ │ │ │B:12點半在哪裡 │6255號卷P68 │
│ │ │ │ │A:現在幾點 │ │
│ │ │ │ │B:11點50 │ │
│ │ │ │ │A:到時你再打給我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5月10日 │ │ │B:你在哪裡 │ │
│ │11時55分44秒 │ │ │A:你現在到哪裡 │ │
│ │ │ │ │B:我在奇美這邊 │ │
│ │ │ │ │A:你過來北安路這邊 │ │
│ │ │ │ │B:北安路那邊嗎 │ │
│ │ │ │ │A:嗯 │ │
│ │ │ │ │B:我要4樓(金額)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5月10日 │ │ │B:我到了 │ │
│ │12時13分08秒 │ │ │A:好,我在這邊等你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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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4年06月21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現在要從大灣要過 │南市警刑大偵│
│ │18時58分56秒 │(施正雄)│(江維欣)│A:好,你到位打給我 │七字第104047│
│ │ │ │ │B:好 │6255號卷P85 │
│ ├───────┤ │ ├────────────────┤ │
│ │104年06月21日 │ │ │B:我到安和路 │ │
│ │19時39分27秒 │ │ │A:不過,10分 │ │
│ │ │ │ │B:我在你這邊三多利 │ │
│ │ │ │ │A:差不多 │ │
│ ├───────┤ │ ├────────────────┤ │
│ │104年06月21日 │ │ │B:到了 │ │
│ │19時49分43秒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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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4年07月0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到安和路 │南市警刑大偵│
│ │21時49分57秒 │(施正雄)│(江維欣)│A:好 │七字第104047│
│ │ │ │ │ │6255號卷P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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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4年07月09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要過去 │南市警刑大偵│
│ │12時51分52秒 │(施正雄)│(江維欣)│A:好,你到在打 │七字第104047│
│ │ │ │ │B:好 │6255號卷P110│
│ ├───────┤ │ ├────────────────┤ │
│ │104年07月09日 │ │ │B:到了 │ │
│ │13時01分52秒 │ │ │A: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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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4年06月22日 │0000000000│00-0000094│B:阿哥我到 │南市警刑大偵│
│ │16時17分30秒 │(施正雄)│(李建宏)│A:好 │七字第104047│
│ │ │ │ │B:我某(蘇曉佩)還有麻煩你買2斤荔│6255號卷P86 │
│ │ │ │ │ 枝 │ │
│ │ │ │ │A:我知道 │ │
│ │ │ │ │B:好 │ │
│ ├───────┤ ├─────┼────────────────┤ │
│ │104年06月22日 │ │0000000000│B:阿哥,OK │ │
│ │17時22分21秒 │ │(李建宏)│A:OK,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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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4年06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045│B:阿哥,你幫我買1斤芒果 │南市警刑大偵│
│ │08時09分03秒 │(施正雄)│(李建宏)│A:喔,何時,現在嗎 │七字第104047│
│ │ │ │ │B:我現在過去 │6255號卷P89 │
│ │ │ │ │A:好 │ │
│ ├───────┤ ├─────┼────────────────┤ │
│ │104年06月24日 │ │00-0000094│B:阿哥我到了 │ │
│ │08時53分26秒 │ │(李建宏)│A:你先等一下 │ │
│ │ │ │ │B:喔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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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4年07月0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阿哥,甘可以幫我買1斤芒果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35分08秒 │(施正雄)│(李建宏)│A:你某那個怎樣 │七字第104047│
│ │ │ │ │B:我現在沒看到他人,我要去她家 │6255號卷P103│
│ │ │ │ │ 看他有沒有在,我順路去看看 │ │
│ │ │ │ │A:喔,你去厝看一下,你說我在找 │ │
│ │ │ │ │ 他,你多久會到 │ │
│ │ │ │ │B:我從這邊出發要半點鐘 │ │
│ │ │ │ │A:好 │ │
│ ├───────┤ ├─────┼────────────────┤ │
│ │104年07月02日 │ │00-0000094│B:我到 │ │
│ │15時41分53秒 │ │(李建宏)│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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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4年07月08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等一下阿宏(李建宏)要跟我一起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56分35秒 │(施正雄)│(周順卿持│ 過去 │0七字第 │
│ │ │ │用之門號聯│B:喔好 │000000 0000 │
│ │ │ │絡,與李建│A:我用夾夾給你 │號卷P691 │
│ │ │ │宏一同前往│B:好 │ │
│ ├───────┤ │交易) ├────────────────┤ │
│ │104年07月08日 │ │ │A:到了 │ │
│ │15時40分56秒 │ │ │B:喔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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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104年06月2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阿哥。 │南市警刑大偵│
│ │11時48分16秒 │(施正雄)│(周順卿)│A:你上次帶那個7仔說我帶給你那個│七字第104047│
│ │ │ │ │ 7仔(毒品)你喜歡,那個我又帶回│6255號卷P85 │
│ │ │ │ │ 來了 │ │
│ │ │ │ │B:這樣我聽懂,你在哪裡 │ │
│ │ │ │ │A:市內,昨眠很晚帶回來(購毒) │ │
│ │ │ │ │B:這樣 │ │
│ │ │ │ │A:難怪你在懷念 │ │
│ │ │ │ │B:你打給我,我想那個7仔想到 │ │
│ │ │ │ │A:本來晚上要打給你,太晚,我想 │ │
│ │ │ │ │ 你中午睡起在打 │ │
│ │ │ │ │B:等一下我到在打給你 │ │
│ │ │ │ │A:難怪你在煞,大家都煞 │ │
│ │ │ │ │B:我現在佳里,等一下到在打給你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6月22日 │ │ │A:好,我馬上到 │ │
│ │12時13分45秒 │ │ │B:7仔帶1個 │ │
│ │ │ │ │A:好,我馬上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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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04年06月30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鬥陣幾點 │南市警刑大偵│
│ │21時05分50秒 │(施正雄)│(周順卿)│B:我馬上要過去,我差不多10分鐘 │七字第104047│
│ │ │ │ │ 要出門 │6255號卷P101│
│ │ │ │ │A:好 │ │
│ │ │ │ │B:歹勢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6月30日 │ │ │B:我到佳里 │ │
│ │21時26分46秒 │ │ │A:好 │ │
│ │ │ │ │B:向你說一下 │ │
│ │ │ │ │A:到再打給我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6月30日 │ │ │B:到了 │ │
│ │21時43分01秒 │ │ │A:好 │ │
│ ├───────┤ │ ├────────────────┤ │
│ │104年06月30日 │ │ │A:怎沒看到 │ │
│ │21時53分43秒 │ │ │B:我在這邊,裡面 │ │
│ │ │ │ │A:別的車 │ │
│ │ │ │ │B:我開這一台,我電火打開 │ │
│ │ │ │ │A:好 │ │
├───┼───────┼─────┼─────┼────────────────┼──────┤
│ 4-3 │104年07月0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甘有要來 │南市警刑大偵│
│ │18時53分57秒 │(施正雄)│(周順卿)│B:我說你要讓我找,我就去 │七字第104047│
│ │ │ │ │A:好 │6255號卷P103│
│ │ │ │ │B:你要讓我找,我就去 │-104 │
│ │ │ │ │A:你到再打給我 │ │
│ │ │ │ │B:你等我一下,我打給別人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7月02日 │ │ │A:你甘要來嗎 │ │
│ │19時32分14秒 │ │ │B我在路上,馬上到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7月02日 │ │ │B:到了 │ │
│ │19時42分25秒 │ │ │A:好 │ │
├───┼───────┼─────┼─────┼────────────────┼──────┤
│ 4-4 │104年07月0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睡醒嗎,等一下我過去找你一下 │南市警刑大偵│
│ │13時58分10秒 │(施正雄)│(周順卿)│B:好,你到打給我 │七字第104047│
│ │ │ │ │A:好,等一下我才要出門 │6255號卷P688│
│ │ │ │ │B:好 │-689 │
│ ├───────┤ │ ├────────────────┤ │
│ │104年07月07日 │ │ │A:我現在要從佳里過去 │ │
│ │14時26分21秒 │ │ │B:好 │ │
│ │ │ │ │A:下大雨 │ │
│ │ │ │ │B:這邊沒有再下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7月07日 │ │ │B:喂 │ │
│ │14時45分37秒 │ │ │A:到了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A:好 │ │
├───┼───────┼─────┼─────┼────────────────┼──────┤
│ 4-5 │104年07月08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甘友在忙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36分56秒 │(施正雄)│(周順卿)│B:沒 │七字第104047│
│ │ │ │ │A:我過去找你一下 │6255號卷P690│
│ │ │ │ │B:喔,你到在打給我 │-691 │
│ │ │ │ │A:那你例外朋友甘有消息 │ │
│ │ │ │ │B:查某(蘇曉佩) │ │
│ │ │ │ │A:不是,我說另外的朋友(毒品)甘 │ │
│ │ │ │ │ 有消息 │ │
│ │ │ │ │B:有 │ │
│ │ │ │ │A:好,我等一下過去 │ │
│ │ │ │ │B:好 │ │
│ │ │ │ │研析A向B購買2種毒品 │ │
│ ├───────┤ │ ├────────────────┤ │
│ │104年07月08日 │ │ │A:等一下阿宏(李建宏)要跟我一起 │ │
│ │14時56分35秒 │ │ │ 過去 │ │
│ │ │ │ │B:喔好 │ │
│ │ │ │ │A:我用夾夾給你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7月08日 │ │ │A:到了 │ │
│ │15時40分56秒 │ │ │B:喔好 │ │
├───┼───────┼─────┼─────┼────────────────┼──────┤
│ 5-1 │104年04月02日 │0000000000│00-0000045│B:你叫你那個(指蘇曉佩)過來廟 │南市警刑大偵│
│ │21時26分11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 ,我1分鐘就到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A:阿 │6255號卷P326│
│ │ │聯絡,由蘇│ │B:過來廟,我1分鐘就到,我現在廟│ │
│ │ │曉佩出面交│ │ 仔這邊等你 │ │
│ │ │易) │ │A:好 │ │
├───┼───────┼─────┼─────┼────────────────┼──────┤
│ 5-2 │104年04月05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叫你那個(蘇曉佩)還有12分 │南市警刑大偵│
│ │12時57分45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 在廟那邊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A:好 │6255號卷P331│
│ │ │聯絡,由蘇│ │B:好 │-332 │
│ │ │曉佩出面受│ │研析B約定時間與蘇曉佩交易毒品 │ │
│ │ │讓) │ │ │ │
│ ├───────┤ │ ├────────────────┤ │
│ │104年04月05日 │ │ │B:我到位 │ │
│ │20時25分17秒 │ │ │A:喔好 │ │
│ ├───────┤ │ ├────────────────┤ │
│ │104年04月05日 │ │ │B:怎還沒來 │ │
│ │20時34分01秒 │ │ │A:她電話都不接,我現在要趕回去 │ │
│ │ │ │ │B:我說今晚要來,還出去,我在廟 │ │
│ │ │ │ │ 等很久 │ │
│ │ │ │ │A:我要拼(趕)回去 │ │
│ │ │ │ │B:喔 │ │
├───┼───────┼─────┼─────┼────────────────┼──────┤
│ 5-3 │104年04月08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20時48分50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阿哥你還要去別的地方嗎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嗯 │6255號卷P334│
│ │ │聯絡,由蘇│ │A:我在佳里興 │ │
│ │ │曉佩出面交│ │B:怎樣找你 │ │
│ │ │易) │ │A:你來佳里興大廟口,明仔知道 │ │
│ │ │ │ │B:喔,大廟口嗎 │ │
│ │ │ │ │A:你說廟口 │ │
│ │ │ │ │B:好,到位再打給你 │ │
│ ├───────┤ │ ├────────────────┤ │
│ │104年04月08日 │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21時14分24秒 │ │ │A:好 │ │
│ │ │ │ │ │ │
├───┼───────┼─────┼─────┼────────────────┼──────┤
│ 5-4 │104年04月11日 │0000000000│00-0000045│(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20時49分28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B:我到位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A:喔好 │6255號卷P335│
│ │ │聯絡,由蘇│ │ │-336 │
│ ├───────┤曉佩出面交├─────┼────────────────┤ │
│ │104年04月11日 │易) │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20時56分01秒 │ │(施正雄)│A:阿哥 │ │
│ │ │ │ │B:阿 │ │
│ │ │ │ │A:你怎不來我這邊十字路口,我又 │ │
│ │ │ │ │ 走的 │ │
│ │ │ │ │B:我很不願意去那邊 │ │
│ │ │ │ │A:不是,是這邊的十字路口,我也 │ │
│ │ │ │ │ 是走去那邊 │ │
│ │ │ │ │B:不然哪裡 │ │
│ │ │ │ │A:你來,我這邊第一個十字路口 │ │
│ │ │ │ │B:喔好 │ │
├───┼───────┼─────┼─────┼────────────────┼──────┤
│ 5-5 │104年04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20時44分36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阿哥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我現在要過去 │6255號卷P340│
│ │ │聯絡,由蘇│ │A:我現在要過去佳里那邊 │ │
│ │ │曉佩出面交│ │B:佳里,那天廟仔那邊 │ │
│ │ │易) │ │A:嗯 │ │
│ │ │ │ │B:好 │ │
│ │ │ │ │A:你甘出發 │ │
│ │ │ │ │B:我現在剛要走 │ │
│ │ │ │ │A:好 │ │
│ ├───────┤ ├─────┼────────────────┤ │
│ │104年04月17日 │ │00-0000044│(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21時29分15秒 │ │(施正雄)│B:我要到了 │ │
│ │ │ │ │A:喔好 │ │
├───┼───────┼─────┼─────┼────────────────┼──────┤
│ 5-6 │104年04月18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17時00分12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B:怎樣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A:哥阿你怎沒有來 │6255號卷P341│
│ │ │聯絡,由蘇│ │B:有阿,我在裹腳(敷藥) │ │
│ │ │曉佩出面交│ │A:你在裹腳,我想說要出來 │ │
│ │ │易) │ │B:你在家嗎 │ │
│ │ │ │ │A:嗯 │ │
│ │ │ │ │B:你那裡的家 │ │
│ │ │ │ │A:就是你晚上來找我的那邊 │ │
│ │ │ │ │B:喔,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A:好 │ │
│ │ │ │ │B:我現在裹腳 │ │
│ │ │ │ │A:好 │ │
│ │ │ │ │B:掰掰 │ │
│ ├───────┤ ├─────┼────────────────┤ │
│ │104年04月18日 │ │00-0000045│(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7時24分35秒 │ │(施正雄)│B:我現在廟仔 │ │
│ │ │ │ │A:喔 │ │
├───┼───────┼─────┼─────┼────────────────┼──────┤
│ 5-7 │104年04月21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16時17分14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阿哥,你甘要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要到位 │6255號卷P343│
│ │ │聯絡,由蘇│ │A:喔好 │ │
│ ├───────┤曉佩出面交├─────┼────────────────┤ │
│ │104年04月21日 │易) │00-0000045│A:喂 │ │
│ │16時24分59秒 │ │(施正雄)│B:你說我到電信局那邊 │ │
│ │ │ │ │A:好 │ │
├───┼───────┼─────┼─────┼────────────────┼──────┤
│ 5-8 │104年04月2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13時58分42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喂阿哥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嗯 │6255號卷P344│
│ │ │聯絡,由蘇│ │A:你今天要來找我,前次你買給我 │ │
│ │ │曉佩出面交│ │ 丈夫(安非他命)吃的那一種 │ │
│ │ │易) │ │B:嗯 │ │
│ │ │ │ │A:你順便幫我買來 │ │
│ │ │ │ │B:照前回(上一次)這樣嗎 │ │
│ │ │ │ │A:沒,今天幫我買1斤(重量)就好 │ │
│ │ │ │ │B:好 │ │
│ │ │ │ │ │ │
│ ├───────┤ ├─────┼────────────────┤ │
│ │104年04月22日 │ │00-0000045│B:你向你某(蘇曉佩)說我到 │ │
│ │15時57分45秒 │ │(施正雄)│A:喔好 │ │
├───┼───────┼─────┼─────┼────────────────┼──────┤
│ 5-9 │104年04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12時18分13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阿哥,你今天要來找我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嗯 │6255號卷P345│
│ │ │聯絡,由蘇│ │A:昨天買那個 │ │
│ │ │曉佩出面交│ │B:那個怎樣 │ │
│ │ │易) │ │A:果子(安非他命)很甜擱買1斤 │ │
│ │ │ │ │B:喔好 │ │
│ ├───────┤ ├─────┼────────────────┤ │
│ │104年04月23日 │ │00-0000045│(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6時28分40秒 │ │(施正雄)│B:我到了 │ │
│ │ │ │ │A:好 │ │
├───┼───────┼─────┼─────┼────────────────┼──────┤
│ 5-10 │104年05月04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45分31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哥阿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怎樣 │6255號卷P352│
│ │ │聯絡,由蘇│ │A:我現在過去 │ │
│ │ │曉佩出面交│ │B:好 │ │
│ │ │易) │ │A:好 │ │
│ ├───────┤ │ ├────────────────┤ │
│ │104年05月04日 │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5時48分30秒 │ │ │A:喂,要到了 │ │
│ │ │ │ │B:那你等我一下 │ │
│ │ │ │ │A:好 │ │
├───┼───────┼─────┼─────┼────────────────┼──────┤
│ 5-11 │104年05月05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38分24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阿哥,我擱寄你買昨天那種,2斤│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 橘子(數量、安非他命),真甜 │6255號卷P353│
│ │ │聯絡,由蘇│ │B:2斤嗎 │ │
│ │ │曉佩出面交│ │A:嗯 │ │
│ │ │易) │ │B:喔好 │ │
│ ├───────┤ │ ├────────────────┤ │
│ │104年05月05日 │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6時00分27秒 │ │ │B:喂,到了嗎 │ │
│ │ │ │ │A:嗯 │ │
│ │ │ │ │B:好 │ │
├───┼───────┼─────┼─────┼────────────────┼──────┤
│ 5-12 │104年05月08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阿哥 │南市警刑大偵│
│ │15時31分33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嗯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那個水果(毒品),會甜幫我買2 │6255號卷P64-│
│ │ │聯絡,由蘇│ │ 斤 │65 │
│ │ │曉佩出面交│ │A:喔好 │ │
│ │ │易) │ │B:我15分鐘出發過去你那邊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5月08日 │ │ │B:阿哥到了 │ │
│ │16時51分53秒 │ │ │A:好 │ │
├───┼───────┼─────┼─────┼────────────────┼──────┤
│ 5-13 │104年05月1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阿哥 │南市警刑大偵│
│ │16時41分30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你說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我啊,我等一下要過去 │6255號卷P72-│
│ │ │聯絡,由蘇│ │A:好啦 │73 │
│ │ │曉佩出面交│ │B:我去找你,和昨天同款 │ │
│ │ │易) │ │A:好 │ │
│ ├───────┤ │ ├────────────────┤ │
│ │104年05月12日 │ │ │A:到哪裡 │ │
│ │18時14分28秒 │ │ │B:剛到佳里而已 │ │
│ │ │ │ │A:我等你,好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5月12日 │ │ │B:阿哥要到了 │ │
│ │18時31分54秒 │ │ │A:好 │ │
├───┼───────┼─────┼─────┼────────────────┼──────┤
│ 5-14 │104年05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53分10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阿哥,我現在要去你那邊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喔 │6255號卷P363│
│ │ │聯絡,由蘇│ │A:好 │ │
│ ├───────┤曉佩出面交│ ├────────────────┤ │
│ │104年05月15日 │易)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5時14分38秒 │ │ │A:阿哥到了 │ │
│ │ │ │ │B:好 │ │
├───┼───────┼─────┼─────┼────────────────┼──────┤
│ 5-15 │104年05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今天不要來嗎 │南市警刑大偵│
│ │17時03分45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我不知道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你問一下,給給我,要5點了 │6255號卷P367│
│ │ │聯絡,由蘇│ │A:好 │ │
│ ├───────┤曉佩出面交│ ├────────────────┤ │
│ │104年05月19日 │易)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9時32分41秒 │ │ │B:你今天幾點要下來 │ │
│ │ │ │ │A:等一下10分鐘就要出發 │ │
│ │ │ │ │B:喔好 │ │
│ │ │ │ │A:阿哥今天你哥幫我買1斤甘馬密( │ │
│ │ │ │ │ 番茄、指毒品)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5月19日 │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20時18分08秒 │ │ │B:你到哪裡 │ │
│ │ │ │ │A:要溜下海寮交流道 │ │
│ │ │ │ │B:你說10幾分 │ │
│ │ │ │ │A:要到了 │ │
│ │ │ │ │B:拜託快一點 │ │
│ │ │ │ │A:喔 │ │
│ ├───────┤ │ ├────────────────┤ │
│ │104年05月19日 │ │ │A:到了 │ │
│ │20時25分46秒 │ │ │(斷訊) │ │
├───┼───────┼─────┼─────┼────────────────┼──────┤
│ 5-16 │104年05月2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11分18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B:你今天不用來,我上去就好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A:喔好 │6255號卷P371│
│ │ │聯絡,由蘇│ │B:好 │ │
│ ├───────┤曉佩出面交│ ├────────────────┤ │
│ │104年05月22日 │易)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4時23分47秒 │ │ │A:阿哥,那個果子(毒品)順便幫我 │ │
│ │ │ │ │ 拿1個來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
│ │104年05月22日 │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5時58分45秒 │ │ │B:我到了 │ │
│ │ │ │ │A:阿哥你來全家 │ │
│ │ │ │ │B:全家,我現在這邊 │ │
│ │ │ │ │A:喔好 │ │
├───┼───────┼─────┼─────┼────────────────┼──────┤
│ 5-17 │104年05月29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甘要來 │南市警刑大偵│
│ │18時06分40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我某(蘇曉佩)自己要去,我要去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 新營 │6255號卷P377│
│ │ │聯絡,由蘇│ │B:喔 │-378 │
│ │ │曉佩出面交│ │A:我有向他說你說的那個 │ │
│ │ │易) │ │B:喔,他說有要來 │ │
│ │ │ │ │A:他等人家來載她,馬上去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5月29日 │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8時21分45秒 │ │ │B:到了嗎 │ │
│ │ │ │ │A:沒,我現在剛要出發,阿哥果子(│ │
│ │ │ │ │ 毒品)順便幫我買一下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5月29日 │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18時47分58秒 │ │ │A:阿哥到了 │ │
│ │ │ │ │B:好 │ │
├───┼───────┼─────┼─────┼────────────────┼──────┤
│ 5-18 │104年05月30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20時11分38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阿哥,你不要關機,我現在在佳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 里興,要騎機車過去,會晚一點 │6255號卷P378│
│ │ │聯絡,由蘇│ │B:喔好 │ │
│ │ │曉佩出面交│ │A:果子(毒品)擱拿1個 │ │
│ │ │易) │ │B:1個嗎 │ │
│ │ │ │ │A:嗯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5月30日 │ │ │(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 │
│ │20時54分48秒 │ │ │B:到了嗎 │ │
│ │ │ │ │A:喂 │ │
│ │ │ │ │B:怎樣 │ │
│ │ │ │ │A:阿哥到了 │ │
│ │ │ │ │B:喔好 │ │
├───┼───────┼─────┼─────┼────────────────┼──────┤
│ 5-19 │104年06月0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A由蘇曉佩接聽) │南市警刑大偵│
│ │18時49分27秒 │(以李建宏│(施正雄)│A:阿哥,等一下我再下去 │七字第104047│
│ │ │持用之門號│ │B:好 │6255號卷P381│
│ │ │聯絡,由蘇│ │A:你沒有要下來 │ │
│ │ │曉佩出面交│ │B:沒 │ │
│ │ │易) │ │A:喔好 │ │
│ │ │ │ │B:甘有買水果(安非他命) │ │
│ │ │ │ │A:要 │ │
│ │ │ │ │B:要買1包或2包 │ │
│ │ │ │ │A:1包就好 │ │
│ │ │ │ │B:喔好 │ │
│ ├───────┼─────┤ ├────────────────┼──────┤
│ │104年06月02日 │0000000000│ │A:到了 │南市警刑大偵│
│ │19時40分58秒 │(蘇曉佩)│ │B:好 │七字第104047│
│ │ │ │ │ │6255號卷P533│
└───┴───────┴─────┴─────┴────────────────┴──────┘
附表六:被告周順卿販賣毒品、轉讓禁藥譯文一覽表
┌───┬───────┬─────┬─────┬────────────────┬──────┐
│編號 │ 通 話 時 間 │監察對象 │通話對象 │ 通 話 內 容 │ 卷證出處 │
│ │ │(A) │即購毒者 │ │ │
│ │ │ │(B) │ │ │
│ │ │ │ │ │ │
├───┼───────┼─────┼─────┼────────────────┼──────┤
│ 1-1 │104年05月1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朋友載1個西瓜我吃1半(數量) │104年他字127│
│ │16時51分34秒 │(周順卿)│(黃榮銘)│ 帶過去給你 │2號卷P464 │
│ │ │ │ │A:好 │ │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 │ │A:好 │ │
│ │ │ │ │研析B向A購毒 │ │
│ ├───────┼─────┤ ├────────────────┼──────┤
│ │104年05月12日 │0000000000│ │A:你到十字路,你在哪裡 │南市警刑大偵│
│ │17時30分56秒 │(周順卿)│ │B:我騎機車 │七字第104047│
│ │ │ │ │A:你過去十字路 │6255號卷P643│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5月12日 │ │ │未接通 │ │
│ │17時34分54秒 │ │ │研析B抵達A指定地點 │ │
├───┼───────┼─────┼─────┼────────────────┼──────┤
│ 1-2 │104年05月28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在高雄,我回去找你可能7點多│南市警刑大偵│
│ │17時59分12秒 │(周順卿)│(黃榮銘)│ ,沒關係吧 │七字第104047│
│ │ │ │ │A:沒關係 │6255號卷P657│
│ │ │ │ │B:喔好 │ │
│ │ │ │ │A:你到時再打電話來 │ │
│ │ │ │ │B:喔 │ │
│ ├───────┤ │ ├────────────────┤ │
│ │104年05月28日 │ │ │B:我車壞掉,走回到麻豆而已,10 │ │
│ │20時21分03秒 │ │ │ 分鐘到 │ │
│ │ │ │ │A:沒關係,你到時再打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5月28日 │ │ │B:我在加油站 │ │
│ │20時32分46秒 │ │ │A:等我一下 │ │
│ │ │ │ │B:喔好 │ │
│ ├───────┤ │ ├────────────────┤ │
│ │104年05月28日 │ │ │A:你在哪裡 │ │
│ │20時39分44秒 │ │ │B:我在這邊繞,到了 │ │
├───┼───────┼─────┼─────┼────────────────┼──────┤
│ 1-3 │104年06月04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今天沒上班,我在家,我過去 │南市警刑大偵│
│ │09時45分02秒 │(周順卿)│(黃榮銘)│A:現在要來嗎 │七字第104047│
│ │ │ │ │B:嗯,差不多半點鐘 │6255號卷P664│
│ │ │ │ │A:嗯,到了再打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6月04日 │ │ │未接通 │ │
│ │10時24分20秒 │ │ │研析B抵達A指定地點 │ │
├───┼───────┼─────┼─────┼────────────────┼──────┤
│ 1-4 │104年06月0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款閒嗎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44分39秒 │(周順卿)│(黃榮銘)│A:嗯,你說 │七字第104047│
│ │ │ │ │B:我要過去 │6255號卷P667│
│ │ │ │ │A:你慢10分在出門 │ │
│ │ │ │ │B:好 │ │
│ │ │ │ │A:你到在響一下 │ │
│ │ │ │ │B:好 │ │
│ ├───────┤ │ ├────────────────┤ │
│ │104年06月07日 │ │ │A:到了嗎 │ │
│ │15時12分49秒 │ │ │B:嗯 │ │
│ │ │ │ │A:好 │ │
├───┼───────┼─────┼─────┼────────────────┼──────┤
│ 2-1 │104年05月07日 │0000000000│000000009 │B:我從我家騎過去 │南市警刑大偵│
│ │16時43分02秒 │(周順卿)│(蘇煥文)│A:好 │七字第104047│
│ │ │ │ │B:25分 │6255號卷P640│
│ │ │ │ │A:好 │ │
├───┼───────┼─────┼─────┼────────────────┼──────┤
│ 2-2 │104年05月11日 │0000000000│000000009 │A:怎樣 │南市警刑大偵│
│ │18時21分03秒 │(周順卿)│(蘇煥文)│B:大概20分,我騎機車過去 │七字第104047│
│ │ │ │ │ │6255號卷P642│
├───┼───────┼─────┼─────┼────────────────┼──────┤
│ 2-3 │104年06月03日 │0000000000│00-0000000│B:過來我家 │南市警刑大偵│
│ │19時59分45秒 │(周順卿)│(蘇煥文)│A:我在看牙齒 │七字第104047│
│ │ │ │ │B:看完牙齒甘好 │6255號卷P664│
│ │ │ │ │A:好 │ │
│ │ │ │ │B:我在家裡等你 │ │
│ │ │ │ │A:喔好 │ │
│ ├───────┤ ├─────┼────────────────┤ │
│ │104年06月03日 │ │000000005 │B:你跑回去厝嗎 │ │
│ │20 時35分09秒 │ │(蘇煥文)│A:你去原本那邊,你現在哪裡 │ │
│ │ │ │ │B:我拚來學甲找你,我騎腳踏車來 │ │
│ │ │ │ │ ,你出來 │ │
│ │ │ │ │A:舊底那邊,我原本都約在哪裡 │ │
│ │ │ │ │B:之前那邊 │ │
│ │ │ │ │A:喲,你是番仔嗎 │ │
│ │ │ │ │B:好 │ │
├───┼───────┼─────┼─────┼────────────────┼──────┤
│ 2-4 │104年06月05日 │0000000000│000000003 │B:我在這邊等你 │南市警刑大偵│
│ │21時43分10秒 │(周順卿)│(蘇煥文)│A:你來夜市這間7-11 │七字第104047│
│ │ │ │ │B:喔好,我走過去 │6255號卷P666│
│ │ │ │ │A:不用,你在哪裡 │ │
│ │ │ │ │B:郵局這邊 │ │
│ │ │ │ │A:你再郵局等我 │ │
│ │ │ │ │B:好 │ │
├───┼───────┼─────┼─────┼────────────────┼──────┤
│ 2-5 │104年06月08日 │0000000000│000000005 │B:在這邊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22分32秒 │(周順卿)│(蘇煥文)│A:15分 │七字第104047│
│ │ │ │ │B:喔 │6255號卷P668│
│ ├───────┤ ├─────┼────────────────┤-669 │
│ │104年06月08日 │ │000000003 │B:甘要到嗎 │ │
│ │14時42分03秒 │ │(蘇煥文)│A:臨時有事,等一下,馬上到 │ │
│ ├───────┤ │ ├────────────────┤ │
│ │104年06月08日 │ │ │B:甘要到 │ │
│ │17時25分38秒 │ │ │A:到草南,要到 │ │
│ │ │ │ │B:喔 │ │
├───┼───────┼─────┼─────┼────────────────┼──────┤
│ 2-6 │104年06月09日 │0000000000│000000003 │B:在這裡 │南市警刑大偵│
│ │18時54分00秒 │(周順卿)│(蘇煥文)│A:差不多10分鐘 │七字第104047│
│ │ │ │ │B:喔好 │6255號卷P670│
├───┼───────┼─────┼─────┼────────────────┼──────┤
│ 2-7 │104年06月12日 │0000000000│000000003 │B:在這裡 │南市警刑大偵│
│ │21時36分00秒 │(周順卿)│(蘇煥文)│A:恩好 │七字第104047│
│ │ │ │ │B:好 │6255號卷P672│
├───┼───────┼─────┼─────┼────────────────┼──────┤
│ 2-8 │104年06月13日 │0000000000│000000003 │B:在這裡 │南市警刑大偵│
│ │17時14分08秒 │(周順卿)│(蘇煥文)│A:15分 │七字第104047│
│ │ │ │ │B:喔好 │6255號卷P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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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4年06月17日 │0000000000│000000009 │B:等一下來我家 │南市警刑大偵│
│ │11時36分42秒 │(周順卿)│(蘇煥文)│A:我現在沒空 │七字第104047│
│ │ │ │ │B:那等一下,我拿錢還你順便那個 │6255號卷P675│
│ │ │ │ │A:去你家嗎 │-676 │
│ │ │ │ │B:嗯,順便去文具店(毒品器具) │ │
│ │ │ │ │A:好啊 │ │
│ │ │ │ │B:你到時再打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6月17日 │ │ │B:甘要過來 │ │
│ │12時04分59秒 │ │ │A:我現在要過去 │ │
│ │ │ │ │B:喔好 │ │
│ ├───────┤ │ ├────────────────┤ │
│ │104年06月17日 │ │ │A:要到了 │ │
│ │12時20分28秒 │ │ │B: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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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104年06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000 │B:20分鐘到營頂大廟 │南市警刑大偵│
│ │12時31分13秒 │(周順卿)│(蘇煥文)│A:你沒法度到學甲嗎 │七字第104047│
│ │ │ │ │B:我真的沒法度,我現在要踏腳踏 │6255號卷P678│
│ │ │ │ │ 車到營頂 │ │
│ │ │ │ │A:你不要有的沒有的 │ │
│ │ │ │ │B:不會,20分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6月19日 │ │ │B:文具行(施毒器具) │ │
│ │12時32分01秒 │ │ │A:你現在要那邊多久 │ │
│ │ │ │ │B:20分 │ │
│ │ │ │ │A:你也要20分嗎 │ │
│ │ │ │ │B:我從大潤發騎腳踏車過去 │ │
│ │ │ │ │A:好 │ │
│ ├───────┤ ├─────┼────────────────┤ │
│ │104年06月19日 │ │000000004 │B:在那邊 │ │
│ │12時50分10秒 │ │(蘇煥文)│A:好 │ │
│ ├───────┤ │ ├────────────────┤ │
│ │104年06月19日 │ │ │B:到哪裡 │ │
│ │13時12分08秒 │ │ │A:我10分鐘會到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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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104年06月20日 │0000000000│000000009 │B:華宗橋 │南市警刑大偵│
│ │18時53分34秒 │(周順卿)│(蘇煥文)│A:要1點鐘 │七字第104047│
│ │ │ │ │B:喔好 │6255號卷P679│
│ ├───────┤ │ ├────────────────┤ │
│ │104年06月20日 │ │ │B:20分鐘在昨天橋那邊 │ │
│ │19時25分24秒 │ │ │A:好,哪個文具行自己去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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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104年06月21日 │0000000000│000000009 │B:營頂大廟 │南市警刑大偵│
│ │12時02分40秒 │(周順卿)│(蘇煥文)│A:好,多久 │七字第104047│
│ │ │ │ │B:20分 │6255號卷P680│
│ │ │ │ │A:文具行 (這射針筒)自己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 │104年06月21日 │ │ │A:你到不要亂跑,我找沒 │ │
│ │12時03分28秒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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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104年06月22日 │0000000000│000000004 │B:10分鐘營頂廟 │南市警刑大偵│
│ │13時22分09秒 │(周順卿)│(蘇煥文)│A:20 │七字第104047│
│ │ │ │ │B:我在這邊,你直接過來就好 │6255號卷P681│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6月22日 │ │ │B:麻煩一下文具(施毒工具)讓你 │ │
│ │13時22分51秒 │ │ │ 帶 │ │
│ │ │ │ │A:我這邊沒阿,還要去買 │ │
│ │ │ │ │B:舊的沒關係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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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104年06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009 │B:15分營頂大廟 │南市警刑大偵│
│ │10時54分46秒 │(周順卿)│(蘇煥文)│A:等一下我打給你你再出門 │七字第104047│
│ │ │ │ │B:好啊 │6255號卷P682│
│ ├───────┤ │ ├────────────────┤ │
│ │104年06月23日 │ │ │A:你到佳里興大廟多久 │ │
│ │11時15分34秒 │ │ │B:差不多5分鐘 │ │
│ │ │ │ │A:你擱5分鐘再出門,在佳里興大廟│ │
│ │ │ │ │ 等我 │ │
│ │ │ │ │B:那個文具行(施毒用具)你帶一下 │ │
│ │ │ │ │A:好 │ │
│ ├───────┤ ├─────┼────────────────┤ │
│ │104年06月23日 │ │000000000 │B:你到佳里興大廟 │ │
│ │11時26分11秒 │ │(蘇煥文)│A:怎樣 │ │
│ │ │ │ │B:右手彎進來一點,不然紅燈青燈 │ │
│ │ │ │ │ 有那個(警察)在那邊 │ │
│ │ │ │ │A:我趕時間,你接近一點 │ │
│ │ │ │ │B:好,走,我在這邊 │ │
│ │ │ │ │A:好 │ │
│ │ │ │ │B:要到了嗎 │ │
│ │ │ │ │A:我馬上到,我趕時間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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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104年06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009 │A:你有打嗎 │南市警刑大偵│
│ │11時43分15秒 │(周順卿)│(蘇煥文)│B:嗯 │七字第104047│
│ │ │ │ │A:我手機轉沒聲,怎樣 │6255號卷P683│
│ │ │ │ │B:10分鐘營頂廟 │ │
│ │ │ │ │A:好 │ │
│ │ │ │ │B:10分鐘喔 │ │
│ │ │ │ │A:好 │ │
│ ├───────┤ ├─────┼────────────────┤ │
│ │104年06月24日 │ │000000005 │A:怎樣 │ │
│ │11時52分08秒 │ │(蘇煥文)│B:在這邊 │ │
│ │ │ │ │A:最好你是已經在這邊 │ │
│ │ │ │ │B:好,我在旁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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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104年07月05日 │0000000000│000000009 │B:來我家 │南市警刑大偵│
│ │11時00分47秒 │(周順卿)│(蘇煥文)│A:不要擱有的沒有的 │七字第104047│
│ │ │ │ │B:好 │6255號卷P687│
│ ├───────┤ │ ├────────────────┤ │
│ │104年07月05日 │ │ │未接通 │ │
│ │11時38分55秒 │ │ │研析A抵達B約定地點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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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104年07月06日 │0000000000│000000009 │B:過來我家,有錢阿 │南市警刑大偵│
│ │11時23分40秒 │(周順卿)│(蘇煥文)│A:好 │七字第104047│
│ │ │ │ │ │6255號卷P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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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104年07月09日 │0000000000│000000009 │B:來我家喔 │南市警刑大偵│
│ │12時09分11秒 │(周順卿)│(蘇煥文)│A:等一下 │七字第104047│
│ │ │ │ │B:喔 │6255號卷P692│
│ ├───────┤ │ ├────────────────┤ │
│ │104年07月09日 │ │ │A:出門,10分鐘到 │ │
│ │12時46分48秒 │ │ │B:來我家,我母子去載輪椅 │ │
│ │ │ │ │A:喔 │ │
│ ├───────┤ │ ├────────────────┤ │
│ │104年07月09日 │ │ │A:你要去外面還是怎樣 │ │
│ │13時06分29秒 │ │ │B:進來 │ │
│ │ │ │ │A: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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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4年05月07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鬥陣,有空了嗎 │南市警刑大偵│
│ │09時56分43秒 │(周順卿)│(阮忠彬)│A:阿 │七字第104047│
│ │ │ │ │B:同款嗎 │6255號卷P639│
│ │ │ │ │A:喔 │ │
│ │ │ │ │B:我現在馬上過去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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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4年05月1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同款喔 │南市警刑大偵│
│ │14時02分54秒 │(周順卿)│(阮忠彬)│A:嗯 │七字第104047│
│ │ │ │ │B:喔好 │6255號卷P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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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4年05月31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甘有 │南市警刑大偵│
│ │15時17分51秒 │(周順卿)│(阮忠彬)│B:沒,較晚,也是1000 │七字第104047│
│ │ │ │ │A:沒關係,我問一下 │6255號卷P660│
│ ├───────┤ │ ├────────────────┤ │
│ │104年05月31日 │ │ │B:你在哪裡 │ │
│ │15時32分11秒 │ │ │A:同款,剛要出門 │ │
│ │ │ │ │B:你叫家聖開車來大通當鋪來載我 │ │
│ │ │ │ │A:免…… │ │
│ │ │ │ │B:我現在過去找你 │ │
│ ├───────┤ │ ├────────────────┤ │
│ │104年05月31日 │ │ │A:你到哪裡 │ │
│ │15時42分27秒 │ │ │B:要到 │ │
│ │ │ │ │A:我告訴你 │ │
│ │ │ │ │B:嗯 │ │
│ │ │ │ │A:你先騎到寶靈宮垃圾場這邊,我 │ │
│ │ │ │ │ 有話要告訴你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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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4年06月09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同款嗎 │南市警刑大偵│
│ │10時34分27秒 │(周順卿)│(阮忠彬)│A:喲 │七字第104047│
│ │ │ │ │B:喔好 │6255號卷P669│
│ ├───────┤ │ ├────────────────┤-670 │
│ │104年06月09日 │ │ │未接通 │ │
│ │10時39分51秒 │ │ │研析B已抵達A住處購毒 │ │
│ ├───────┤ │ ├────────────────┤ │
│ │104年06月09日 │ │ │B:鬥陣,同款嗎,喔好 │ │
│ │12時33分18秒 │ │ │A:喔 │ │
│ ├───────┤ │ ├────────────────┤ │
│ │104年06月09日 │ │ │未接通 │ │
│ │12時37分50秒 │ │ │研析B已抵達A住處購毒 │ │
│ ├───────┤ │ ├────────────────┤ │
│ │104年06月09日 │ │ │B:跑去哪裡 │ │
│ │19時16分37秒 │ │ │A:我馬上回去 │ │
│ │ │ │ │B: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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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4年07月08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在哪裡 │南市警刑大偵│
│ │17時38分08秒 │(周順卿)│(阮忠彬)│A:佳里 │七字第104047│
│ │ │ │ │B:同款嗎,我來全家等你,我在佳 │6255號卷P691│
│ │ │ │ │ 里興 │ │
│ │ │ │ │A:好,我現在到奇美旁邊萊爾富 │ │
│ │ │ │ │B:好,我過去那邊找你就好 │ │
│ │ │ │ │A:好 │ │
│ ├───────┤ │ ├────────────────┤ │
│ │104年07月08日 │ │ │未接通 │ │
│ │17時55分48秒 │ │ │研析B抵達A約定地點交易 │ │
│ ├───────┤ │ ├────────────────┤ │
│ │104年07月08日 │ │ │A:你說怎樣 │ │
│ │17時56分30秒 │ │ │B:我說另外那種分成2個 │ │
│ │ │ │ │A:你那一種嗎 │ │
│ │ │ │ │B:嗯硬梆梆(安非他命),麻煩一下│ │
│ ├───────┤ │ ├────────────────┤ │
│ │104年07月08日 │ │ │未接通 │ │
│ │18時18分07秒 │ │ │研析B抵達A約定地點交易 │ │
├───┼───────┼─────┼─────┼────────────────┼──────┤
│ 4-1 │104年05月09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在哪裡 │南市警刑大偵│
│ │13時20分14秒 │(周順卿)│(陳家濟)│A:在這邊 │七字第104047│
│ │ │ │ │B:要去那邊找你 │6255號卷P646│
│ │ │ │ │A:喔好,你跟誰 │ │
│ │ │ │ │B:我自己一個 │ │
│ │ │ │ │A:喔好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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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04年05月18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甘有在 │南市警刑大偵│
│ │20時02分32秒 │(周順卿)│(陳家濟)│A:在朋友這邊坐 │七字第104047│
│ │ │ │ │B:我現在過去找你 │6255號卷P648│
│ │ │ │ │A:喔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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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4年05月25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甘起來 │南市警刑大偵│
│ │10時26分49秒 │(周順卿)│(陳家濟)│A:剛起來 │七字第104047│
│ │ │ │ │B:我過去那邊找你 │6255號卷P648│
│ │ │ │ │A:喔好,快一點,等一下我要去新 │ │
│ │ │ │ │ 東 │ │
│ │ │ │ │B:快一點嗎 │ │
│ │ │ │ │A:嗯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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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對照】 │
│一、 審卷: │
│ ㈠【本院105訴35號】(一)卷1宗,即本院卷(一) │
│ ㈡【本院105訴35號】(二)卷1宗,即本院卷(二) │
│ ㈢【本院104聲羈183號】卷1宗,即聲羈1卷 │
│ ㈣【本院104聲羈242號】卷1宗,即聲羈2卷 │
│二、 偵卷: │
│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1272號】卷1宗,即偵1卷 │
│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1399號】(一)卷1宗,即偵2卷 │
│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1399號】(二)卷1宗,即偵3卷 │
│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營偵1510號】卷1宗,即偵4卷 │
│ 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營偵1794號】卷1宗,即偵5卷 │
│ 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3778號】卷1宗,即偵6卷 │
│三、 警卷: │
│ ㈠【南市警刑大偵七字第1040476255號(壹)】卷1宗,即警1卷 │
│ ㈡【南市警刑大偵七字第1040476255號(貳)】卷1宗,即警2卷 │
│ ㈢【南市警刑大偵七字第1040476255號(參)】卷1宗,即警3卷 │
│ ㈣【南市警營偵字0000000000號】卷1宗,即警4卷 │
│ ㈤【南市學警偵字第1040553547號】卷1宗,即警5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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