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訴,426,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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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安樺
選任辯護人 林憲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4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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