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刑事第10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