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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威
吳聲榮
選任辯護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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