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附民,271,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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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附民原告 姜秀婷
附民被告 洪嘉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72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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