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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婷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下午4時1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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