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交重附民,22,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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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馬聖凱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蔡佳宏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9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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