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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黃崇瑋
黃暐哲
賴玉純
前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兼 原 告 賴佳榆
被 告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被 告 陳皆興
侯麗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2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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