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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予以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里○○○巷00號、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通緝到案訊問後,予以執行羈押,茲因本院業已審理終結,被告坦認犯行,命其限制住居,當可達確保刑事審理及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並諭知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里○○○巷00號、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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