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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王子文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6278、201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按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因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遲至上訴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6年3月13日)後20日內仍未補提,經本院於106年4月14日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4月20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及居所,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為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說明,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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