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王威棟於民國103年7月12日經友人介紹與蔡宗熙商談可否代
- 二、案經蔡宗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事項
-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確有至臺中
- (一)被告於103年7月12日經友人介紹與告訴人商談可否代告訴
-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宗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因購買中古車
- (三)證人莊文勤於偵查中證稱:告訴人原是伊另一家公司員工
- (四)被告雖以上情置辯,然而:
-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佯
- (二)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084號判決判
-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等犯罪前科紀錄(不含前述累犯
- (四)沒收方面:
- 三、被告雖聲請傳喚鄭姓女子,以證明其係於104年間透過該女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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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威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威棟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王威棟於民國103年7月12日經友人介紹與蔡宗熙商談可否代蔡宗熙催討莊文勤所積欠之債務,而得知蔡宗熙前因承辦莊文勤擔任董事長之「文意富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舉辦之「2006臺中亞哥‧歡欣團圓熊貓嘉年華」活動,而與莊文勤發生債務糾紛後,明知自己並無為蔡宗熙催討債務之意思,竟仍應允,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佯以前往臺中地區向莊文勤、莊文勤之子莊富升(別名莊曜埕)追討欠款,需支付協助討債之朋友、大哥等之「油錢」、「車馬費」、「餐費」、「住宿費」等費用為由,向蔡宗熙索取款項,其間更傳遞其已至臺中地區與莊富升協商且莊富升同意償還上開欠款之不實訊息,致蔡宗熙誤信王威棟確有代其催討並可以索回欠款,而有支出上開費用之必要等情,因此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所示款項予王威棟,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萬元。
嗣因王威棟未依約追回任何欠款且避不見面,蔡宗熙發覺有異提出告訴,始知上情。
二、案經蔡宗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前,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均同意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確有至臺中地區向莊文勤及莊文勤之子莊富升催討債款,僅因未能見到莊文勤、莊富升,所以未能取回債款,並未詐騙告訴人,且告訴人僅共交付2萬5千元作為至臺中討債之住宿費等,並非告訴人所稱之7萬元云云。
經查:
(一)被告於103年7月12日經友人介紹與告訴人商談可否代告訴人催討莊文勤所積欠之債務,而得知告訴人前因承辦莊文勤擔任董事長之「文意富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舉辦之「2006臺中亞哥‧歡欣團圓熊貓嘉年華」活動,而與莊文勤發生債務糾紛後,隨即應允,並陸續向告訴人收取現金,以支付至臺中地區向莊文勤、莊富升協調債務之油錢、車馬費、餐費、住宿費等費用;
被告收受上開現金後,並未向莊文勤、莊富升追回任何欠款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蔡宗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委託書1份、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錄音光碟1片及如附表二所示譯文1份、如附表三所示line對話紀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3536號(莊文勤所涉背信案)、101年度偵續字第435號不起訴處分書(莊文勤所涉詐欺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蔡宗熙、被告莊文勤)補費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亦不爭執,堪可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宗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因購買中古車之故,經友人介紹與被告於103年7月12日約在新市的一家85度C碰面,見面後伊跟被告講得很清楚,要能夠幫伊拿到這筆錢,才要委託被告,伊也有提供當初告莊文勤背信、詐欺的不起訴處分書及合約等相關資料;
被告看完資料後,打電話問朋友說亞哥花園有欠伊這筆錢,能不能把錢要回來;
因為被告當伊的面把莊文勤兒子即臺中廣播公司副總經理莊曜至(即莊富升)的名字說出來,並保證大概在一週或一個月內就可以幫伊把這筆錢拿回來,伊才請被告幫忙處理這筆債務;
費用部分伊有跟被告說伊已經沒錢了,但被告說沒關係,一個禮拜就可以處理完,車子可以等處理完再買沒有問題,因為伊相信被告可能把錢拿回來,就陸續交付金錢,合計7萬元給被告:1、見面後第2天(103年7月13日)早上,被告打電話或發簡訊給伊,跟伊說被告與莊文勤的兒子(指莊富升)講好了要還錢,隔日會先還30萬元,之後被告可以拿回七成以上全部的債務,並說被告上去臺中的住宿費、車錢、吃飯的費用差不多是3萬元左右,所以伊才把購買中古車車錢4萬元中提撥出2萬5千元,於103年7月14日10時許,在善化成功路的統一超商交給被告,作為被告上去臺中的油錢、住宿費、車馬費;
後來被告打電話說他在臺中廣播公司那邊要收錢了,但之後被告沒有把錢拿回來,說莊文勤的兒子沒有進臺中廣播公司,就先回來。
2、7月15日被告又打電話給伊說聯絡到莊文勤的兒子(指莊富升)了,要上去收錢,被告說這次要上去拿錢的是高雄的朋友,這些朋友住在善化目加溜灣大道跟中正路口之田園汽車旅館,要伊拿2萬元過去交代櫃檯轉交給那些朋友,那些朋友收到錢後會去臺中廣播幫伊收這筆錢,但因為伊沒那麼多錢,只拿了1萬3千元到田園汽車旅館把錢交給櫃檯說是要給被告的朋友,之後被告告訴伊說沒有碰到莊文勤的兒子,所以沒有收到錢。
3、後來有一次被告帶伊去善化某處見他大哥,被告說他大哥跟莊文勤的兒子(指莊富升)講好了,莊文勤的兒子要付150萬元,要伊付2萬元做為被告大哥上去的車錢或是請人家吃飯的錢,伊就於103年7月16日在善化區茄菝國小附近的統一超商,交付2萬元給被告,但被告之後還是沒有拿回欠款。
4、後來被告要伊去田園汽車旅館找被告,被告說他大哥已經跟對方談好,而且他大哥有找所謂的「冬瓜標」(臺語),還有臺中哪些大哥,已經跟莊文勤的兒子(指莊富升)談好了,要一次付200萬或220萬,要伊再給1萬2千元,被告還叫伊買了6瓶10元的飲料過去給被告喝;
伊也在隔天13時許在新市區中山路全家便利商店給了被告1萬2千元,但被告還是沒有取回任何款項,之後就聯絡不到被告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79頁背面至第89頁背面、第106頁背面至第113頁背面),核已明確證稱其有因被告表示可取回欠款,且需支付協助討債之朋友、大哥之「油錢」、「車馬費」、「餐費」、「住宿費」等費用,其間被告更傳遞其已至臺中地區與莊富升協商且莊富升同意償還欠款之訊息,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被告。
又依據附表二、三所示被告與告訴人對話及line對話紀錄:1、103年7月12日:被告有向告訴人表示3天內可以處理部分債款,有把握取回債款之7成,並要求告訴人給付2萬至3萬作為工錢、油錢及飯錢等;
2、103年7月14日16時2分起:告訴人稱:「他30萬先給了嗎?」被告覆稱:「他還沒見我們」告訴人稱:「所以今天拿不到了?」被告覆稱:「我快等不下去了」;
3、103年7月15日6時41分起:被告稱:「我看拿2好了不然他們6個人又要修車又要一切的費用開肖!!拜託一下」告訴人覆稱:「如果我身邊就有那些錢,我不會囉唆!但是現在給你的25000,已經是先私下挪用的......昨晚你原要我再去借6000,現在又要增加到20000!......昨晚再借的10000是拿結婚戒指押給我堂嫂的......」、「我能再多湊就多湊,我也不想讓你對朋友難交代!」、「我再跟朋友借看看,等一下要先出門去拿到一萬!」、「我只能再借到3000,你跟你朋友說一下,我拿13000過去,大概11點到!」,16時45分起:告訴人稱:「有進度嗎?」被告稱:「我們在會客室!等他開完會」、「剛剛會計有來跟我們確認帳戶」、「我有種很爽的感覺」、「我說處理好了所以很爽阿」;
4、103年7月16日12時7分起:告訴人稱:「你朋友還沒聯絡!」被告覆稱:「上來已經快八點了!他人又走了」告訴人稱:「所以沒拿到?」被告覆稱:「我跟他們大吵一架」、「他們說還是要等他明天來上班」;
5、103年7月17日22時15分起:告訴人稱:「我剛到,你在幾號房?」被告則先後覆稱:「202」、「可以的話買幾瓶飲料來10元的麥香奶茶買些來冰」告訴人回覆稱:「好」;
6、103年7月18日9時58分起:被告稱:「蔡大哥!請問你那處理多少了?」告訴人覆稱:「我現在只借到一萬二,只能調三天而已,我跟他都在等匯款。
(他是說中午前會匯到)」、「對不起,最後一個沒被我借錢的同學,她也只能擠出這些給我。」
被告稱:「你要拿來嗎還是我過去看你在哪」告訴人覆稱:「我朋友通知的時候再約好嗎?」被告稱:「多久阿?怕等等就說要出去了」、「蔡大哥!我哥他們都起來在跟對方約時間談了!你那問一下喔!麻煩一下了」告訴人覆稱:「5分鐘給你電話」,16時39分起:告訴人稱:「現在什麼情況了?」、「處理好了嗎?」被告覆稱:「他們說要回去跟他老闆說結果!確認沒有問題然後付款也順便要把資料拿回去」告訴人稱:「所以也沒說什麼時候?」被告覆稱:「他們盡快給我們答覆」告訴人稱:「他們要還多少錢?」被告覆稱:「會電話通知」;
7、103年7月19日11時50分起:告訴人稱:「棟仔:你昨天說談到最後的錢是220萬還是200萬」被告覆稱:「晚上你自己跟哥談吧!事情已經處理好了」、「現在呢!我們也要等資料送來才能收票」告訴人覆稱:「棟仔:我委託你處理這筆帳,事前我也很坦白的跟你說我身上都沒錢。
你告訴我只有前面二趟,而且費用不多。
這一星期來前後共拿了七萬,五萬塊還都是去借的......」被告稱:「你讓我們不夠可以處理我們也不能做事不是嗎」、「不然可以阿!220!前面先拿20!這樣你要嗎!一切都照規矩來也可以阿」告訴人稱:「你之前不是這麼說的,如果你之前這樣說,我也不敢請你處理!我一開始就請你先照會這筆帳你能處理嗎?你說可以,我告訴你我身上沒有錢了,你也跟我說只有前二趟。
可是12日我湊二萬給你,就已告訴你我沒錢再給你,你13日告訴我對方星期一先拿30萬給我們,又要我去借5000跟13000,結果你那天也沒收!15日你又說都談好了對方付170萬,16日拿錢,結果也沒有!你說你大哥17日會出來處理,而且你大哥一定會拿到錢,你又叫我去借二萬給你,你17晚上叫我去田園,你還跟我說那天標董、螺絲大哥還有縱貫線的老大都出面來幫忙,事後顏清標大哥還花30萬請你們去喝酒,你保證說星期五一定會拿到,一開始你跟我說你大哥要回請他們,又要我去借二十萬給你,我真的沒辦法,你後來才說那至少要請人家吃飯,硬要我再借錢來給你。
好,昨天你一萬二拿走了,你今天還要再拿錢?我連小孩的飯錢都要去借,怎麼有錢再給你?」被告於同日14時40分稱:「我是說如果!譬如!」;
8、103年7月21日10時8分起:告訴人稱:「前面那7萬你都用完了嗎?上星期四你拿走的2萬,有我兒子暑假1萬塊的飯錢,我現在完全借不到錢了,你那裡如果還有剩,先拿些給我過關吧!」被告覆稱:「我都交出去了!我自己出外多的也是花我自己的」;
9、103年7月22日15時27分起:告訴人稱「你現在是在台中廣播等對方嗎?」被告稱:「不是!我們現在在大甲」,顯示被告確有向告訴人承諾收取債款並陸續傳遞其已至臺中地區與對方協商且對方同意償還欠款之訊息,復於103年7月12日至103年7月18日間陸續向告訴人索取協助討債之友人、大哥之各種費用,告訴人則表示其已陸續給付被告2萬5千元、1萬3千元、2萬元、1萬2千元,合計7萬元,被告亦承認共向告訴人取得7萬元等,綜觀該等情節,與證人蔡宗熙上開所證並無不符,是證人蔡宗熙上開所證,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從而,被告以前往臺中地區向莊文勤、莊富升追討欠款,需支付協助討債之「小弟」、「大哥」之「油錢」、「車馬費」、「茶水費」、「住宿費」等費用為由,向告訴人索取款項,其間更傳遞其已至臺中地區與莊富升協商且莊富升同意償還欠款之訊息,致告訴人相信被告確有代其催討並可以索回欠款,而有支出上開「油錢」、「車馬費」、「餐費」、「住宿費」之必要,遂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所示款項予被告,金額合計7萬元等事實,洵堪認定。
(三)證人莊文勤於偵查中證稱:告訴人原是伊另一家公司員工,法院已經兩次判決認定伊並沒有欠告訴人錢;
(提示被告之戶籍及LINE照片,103年7月、8月間,被告是否有去找你?)伊沒有看過被告;
(問:有無印象有一王威棟去你辦公室找你,當時你在開會,所以要他在辦公室等你?)沒有印象;
公司員工沒有跟伊講過有一姓王之男子去找伊,伊也沒有看過卷附之委託書;
只有一次告訴人曾帶一個不詳姓名之男子一起過來找伊商談債務等語(參見偵卷第78頁至第78頁背面)。
證人莊富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目前在臺中廣播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之前擔任副理及副總經理,伊與父親莊文勤一起住在臺中;
伊父親莊文勤及哥哥莊富元曾在95年間在臺中經營亞哥花園,為辦「2006臺中亞哥‧歡欣團圓熊貓嘉年華」活動,有成立一個文意富欣公司,但伊不清楚伊父親及哥哥曾因為這個活動與成立文意富欣公司而跟人家發生債務糾紛,也不清楚其父親有無積欠告訴人債務;
其對告訴人沒有印象,也不認識或見過被告;
103年間,無人到臺中廣播公司跟伊催討過莊文勤或莊富元積欠的債務,公司員工包含會計也不曾告訴伊說有人來催討債務;
臺中廣播公司有櫃台,若有任何人來找伊,員工會通知說外面有客人找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168頁至第174頁)。
證人即告訴人蔡宗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去年(104年)1、2月時,伊與一位朋友去找莊文勤要錢,問莊文勤說「去年王先生來找你,你們說好要還錢,為什麼又沒還」,莊文勤說他完全不知道,根本沒有人去找他,接下來莊文勤也沒跟伊談債務之事,要伊去告他,伊的那位朋友與被告無關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
綜合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於103年間,並未至臺中地區向莊文勤或莊富升催討任何欠款。
參以莊文勤業已承認告訴人與其有債務糾紛,且告訴人曾找伊商討債務之事,莊富升則與莊文勤及告訴人間之債務糾紛並無關係,2人亦均與被告並無故仇舊怨,顯無虛偽證述陷害被告之動機等情,堪認證人莊文勤及莊富升上開證述均屬實在。
是被告於103年間,從未代告訴人至臺中地區向莊文勤或莊富升催討任何欠款之事實,應堪認定。
被告既未代告訴人至臺中地區向莊文勤或莊富升催討欠款,即無因至臺中地區催討欠款,而支出任何費用之可能,更無可能如附表三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訊息所示:有在臺中廣播公司會客室等待莊富升、有與臺中廣播公司會計確認帳戶、有處理該筆債務完畢、莊富升確認沒有問題就會付款等情。
從而,被告明知自己並無為告訴人催討債務之意思,竟仍接受告訴人委託,並在未替告訴人催討債務之情況下,佯以前往臺中地區向莊文勤或莊富升追討欠款,需支付協助討債之朋友、大哥之「油錢」、「車馬費」、「餐費」、「住宿費」等費用為由,向告訴人索取款項,其間更傳遞其已至臺中地區與莊富升協商且莊富升同意償還欠款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誤信被告確有代其催討並可以索回欠款,而有支出上開費用之必要等情,因此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所示款項予被告,金額合計7萬元等事實,洵堪認定。
(四)被告雖以上情置辯,然而:1、被告於偵查中陳稱:當時告訴人有簽立委託書給伊去處理告訴人與莊文勤間之債務,伊只有在善化區善化啤酒廠附近的統一超商前跟告訴人收取1萬5千元,是要支付伊前往臺中的交通費及住宿費用等語(參見偵一卷第61頁背面)。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稱:告訴人有於103年7月14日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前拿2萬5千元給伊;
103年7月15日11時許,告訴人只有在臺南市善化區目加溜灣大道與中正路交岔路口附近之「田園汽車旅館」交資料給伊,並未給錢;
103年7月16日18時30分許,告訴人與伊係在臺南市善化區茄菝國小附近之統一超商前談事情,並未給錢;
103年7月18日13時許,告訴人在臺南市新市區中山路某全家超商前給伊5千元,不是1萬2千元,上開金錢是作為伊到臺中找人,吃的、住的、油錢等等的補貼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則稱:告訴人有於103年7月14日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前拿5千元給伊;
103年7月15日11時許,告訴人只有在臺南市善化區目加溜灣大道與中正路交岔路口附近之「田園汽車旅館」交資料給櫃檯轉交給伊,並未給錢;
103年7月16日18時30分許,告訴人有在臺南市善化區茄菝國小附近之統一超商前給伊5千元;
103年7月18日13時許,告訴人在臺南市新市區中山路統一超商前給伊1萬5千元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92頁)。
其就向告訴人取款之金額之陳述,前後已有不符,更與上開證人蔡宗熙之證述及附表三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有異,自難憑採。
2、被告雖辯稱其確有至臺中地區為告訴人處理債務之事,僅因未能見到莊文勤及莊富升,致未能取回欠款云云,然依據證人莊文勤及莊富升之上開證述及附表三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在未與莊文勤及莊富升接觸之情況下,卻一再向告訴人傳遞其有與莊文勤或莊富升談好,莊文勤或莊富升亦同意償還欠款之訊息,復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其有前往臺中地區為告訴人催討債務之證據,足認被告辯稱有至臺中地區為告訴人處理債務之事,洵屬虛構。
3、被告雖於105年6月16日當庭聲請傳喚陪同其到庭之葉勝賢為證人,以證明:(1)葉勝賢有陪伊一起到臺中去催討債務;
(2)告訴人到田園汽車旅館時,只有與被告講事情,沒有拿錢給被告,當時葉勝賢在化妝室內有聽到;
(3)第三次在善化區茄菝國小附近的便利商店,第四次在新市區中山路的便利商店,被告跟告訴人接觸的時候,告訴人沒有拿錢給被告,當時葉勝賢在車上等被告,有親眼看到等情,本院則因受限該期日審理時間不足,未即時詰問證人葉勝賢。
然證人葉勝賢嗣於本院106年7月4日審理時證稱:伊是在105年去朋友那邊,才認識被告,可是不太熟,見面沒幾次,被告就叫伊在本案幫他作證說他沒有拿到錢,被告只有跟伊說過他沒有拿到錢而已,其他都沒有說,他要伊作證的內容不是伊在場親自見聞的內容;
被告是在105年6月16日伊陪同被告到庭之前一天要求伊為本案作證,當時伊只認識被告不到1個月;
伊不曾看過在庭之告訴人,被告沒有跟伊講過跟告訴人之間有一些討債的問題,伊不曾跟被告到臺中,也沒有跟被告去臺中催討債務;
伊不知道也沒去過「田園汽車旅館」,不知道臺中廣播公司,除106年3月2日經本院以證人身分提訊伊到庭作證,有當庭見到莊曜埕外,之前沒有見過莊曜埕,也不認識莊文勤等語,核已明確證稱伊不知告訴人委託被告討債之事、未曾陪被告到臺中去催討債務、未曾至田園汽車旅館、未曾見到告訴人有無拿錢給被告等情。
又依據證人葉勝賢上開所證,證人葉勝賢乃於105年5、6月間才認識被告,自無可能於103年7月間親自參與或見聞本案告訴人委託被告催討債務之事。
是證人葉勝賢上開所證,顯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從而,被告上開所辯,均與事實不符,難以憑採。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被告上開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佯以代告訴人催討債務,多次向告訴人詐取財物之犯行,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復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0年1月11日執行完畢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等犯罪前科紀錄(不含前述累犯部分,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本案又利用告訴人急於催討債務之際,不顧告訴人經濟拮据之窘境,一再施以詐術獲取金錢,不僅背叛告訴人之信任,更使告訴人之經濟狀況雪上加霜,實應予嚴厲非難;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高職學歷)、犯罪方法、家庭及職業狀況(自陳:已婚,被羈押前經營炭烤攤位)、身體狀況(患有糖尿病及胸痛,郭綜合醫院及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佐)、詐取之金額、與告訴人之關係、犯後否認詐欺犯行之態度,以及其已於本院辯論終結後之106年8月4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願給付告訴人7萬元(自本案判決後之106年9月5日起,按月分5期給付),告訴人則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本院106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152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方面:1、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
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未扣案之現金7萬元,固為被告犯本案所詐得之金錢,屬於被告,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願意如數給付告訴人7萬元,則若再宣告沒收,對被告而言,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三、被告雖聲請傳喚鄭姓女子,以證明其係於104年間透過該女子認識葉勝賢,且其是要葉勝賢作證說其有約葉勝賢一起去臺中,但葉勝賢沒有去云云,然被告既未陳報該鄭姓女子之姓名及地址,本院本無從傳喚,且縱使被告於104年間始認識葉勝賢,葉勝賢亦不可能參與或親自見聞103年7月間告訴人委託被告催討債務之事。
況證人葉勝賢上開所證,本院並未以之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是鄭姓女子所證述之內容縱可彈劾證人葉勝賢上開所證,亦無從推翻本院對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從而,被告聲請傳喚鄭姓女子為證,顯無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編號 │ 付款日期 │ 付款地點 │ 付款金額 │
│ │ (民國) │ │(新臺幣)│
├───┼──────┼───────────┼─────┤
│(一)│103年7月14日│臺南市善化區成功路173 │ 2萬5千元 │
│ │10時許 │-1號統一便利超商前 │ │
├───┼──────┼───────────┼─────┤
│(二)│103年7月15日│臺南市善化區目加溜灣大│ 1萬3千元 │
│ │11時許 │道與中正路交岔路口附近│ │
│ │ │之「田園汽車旅館」 │ │
├───┼──────┼───────────┼─────┤
│(三)│103年7月16日│臺南市善化區茄菝國小附│ 2萬元 │
│ │18時30分許 │近之統一便利超商前 │ │
├───┼──────┼───────────┼─────┤
│(四)│103年7月18日│臺南市新市區中山路某全│ 1萬2千元 │
│ │13時許 │家便利超商前 │ │
└───┴──────┴───────────┴─────┘
附表二(103年7月12日錄音譯文,附於偵一卷第6頁至第8頁) ┌─────────────────────────────────────┐
│被告:算說我們同公司的朋友,啊所以..包括..因為..假如我們跑上去處理跑上去處│
│ 理的時間,第一就是說最簡單的方式第一就是我們的工錢。 │
│告訴人:這要處理喔? │
│被告:我們的工錢油錢包括我們如果去住在那裏,然後你放心,我們做事情我們一定│
│ 會讓你看到收據,不會說不會說我們今天跟你講,今天假如說100萬,結果我 │
│ 們拿不出半項收據出來給你看,這就這就等於說在亂講話,現在意思是說因為│
│ 我們所上去我們上去… │
│告訴人:上去才拿錢? │
│被告:我跟你講那個不多,啊那不多,而且我我們處理事情的方式就是依最快的速度│
│ 。最快的時間內把事情處理好,啊要不我們就不要在公司了。 │
│被告:啊我們今天的意思..我們今天的意思是說今天好假使我帶二個小弟上去,算說│
│ 就開銷油錢吃熱吃冷包括住包括算說包一個紅,給幫我們調查的朋友。 │
│告訴人:這費用差不多要多少?坦白講我現在身上是... │
│被告:沒有,要不要不我這樣問你,你有辦法你認為你認為要拿多少給我們? │
│告訴人:不是,我另跟你說因為我是,我最後趴下來是因為他這條我整個趴下來。 │
│被告:我知道我也看的出來聽得出來。 │
│告訴人:我現在我也坦白講蔡仔(蔡仁)介紹為什麼會認識你,因為我最後一筆錢是我│
│ 去跟他買一台4萬元的中古車你可以向他問。喔!坦白講最初是說星期五我 │
│ 要開,結果我錢也沒進來。我也棟仔我也坦白跟你說我現在如果這樣,因為│
│ 那條蔡仔車子已經用下去了,我不能讓他有任何差錯,這樣我對他也無法交│
│ 代。 │
│被告:對這我了解。 │
│告訴人:他那條是4萬。 │
│被告:我會...我跟你說,喔蔡大哥我可以這樣跟你說,我如果明天上去如果明天上 │
│ 去,最晚3天啦,我們多少我會處理一些回來給你。 │
│告訴人:4萬..... │
│告訴人:棟仔這樣啦我現在如果蔡仔那裏要給他的,我其實差不多沒有剩,我公司這│
│ 有一條零用金零用金啦差不多1萬啦,我今天說白的差不多1萬,我......不│
│ 過你說你要馬上上去,要不就是我明天回去公司因為那筆零用金是現金,我│
│ 先拿給你,啊那個...我現在一筆款一支片還沒交片。 │
│被告:這條是怎樣? │
│告訴人:我一支拍片還沒交片,我必須要應該是下星期下星期交,他如果開票我去調│
│ ...不過那一條我大概也只能拿1萬初。 │
│告訴人:你可以明天先拿1萬嗎? │
│被告:蔡仔那你甚麼時候要給他。 │
│告訴人:蔡仔那我是跟他約星期五。 │
│被告:下星期五...? │
│告訴人:這我跟你說白的,也是要跟他問一下,我跟你說白的。 │
│被告:這樣來得及。 │
│被告:這樣不然這樣我就...你就是有困難你才會來拜託我們,今天我們也不要說要 │
│ 收多少收多少,今天今天一句話,你如果有辦法就2萬到3萬,就依最節省的方│
│ 式下去處理。 │
│被告:啊有收回來該當扣的我們也扣給你,今天我們不是說我們不是說今天好收回來│
│ 你要多少給我們,接下來你只要拿多少,我們也不能這樣,因為不管各行各業│
│ 各種事情他都有一定的行情一定的規矩,我們也不能說假如你今天說今天收回│
│ 來要3-7分這樣我們也不做我們也不敢做你聽懂嗎因為最多最多像你說的5-5分│
│ 最多啦,要不就是一般行情價就是3分,等於3-7分,我們3你7,這是一般的行│
│ 情價,啊然後,我跟你說你大可以去外面問,起初起初人家出去探路、找人、│
│ 開銷油錢甚麼有的沒的,這就是由委託方要先支出,這也都算固定的規矩行情│
│ 。 │
│告訴人:要不這樣好嗎?我跟蔡仔商量一下,我看他那裏我可以再拿1萬出來嗎?要 │
│ 不我說真的,棟仔我不用跟你…我說真的如果有我就…因為你今晚也跟我說│
│ ,你也直接打電話去馬上去照會,你叫你小弟去照會,我也跟你說你真的確│
│ 定可以找到人?啊對我來說既然如果有辦法處理,我不會計較這1萬2萬,但│
│ 是有我就跟你說有,沒有我就… │
│被告:我了解你的意思。 │
│告訴人:要不我跟蔡仔商量一下,我變成說晚一點再交車變成晚一點再交車。 │
│被告:其實他那邊早交晚交都一樣,不是說不是說今天在那裏說怎樣,早交晚交都一│
│ 樣,你說星期一你原本說星期五差一個星期六星期日你星期一再交也沒差,星│
│ 期二星期三也沒幾天。 │
│告訴人:我現在還有一個想法我現在還有一個我坦白說我現在在猶豫是為什麼?因為│
│ 這錢現在對我來說坦白說很重要,我現在一個月薪水才2萬5,最先是2萬5,│
│ 我被我老闆扣5千,因為我之前有跟公司借錢,但是因為這條我現在外面還 │
│ 欠差不多105萬,我還欠報社啊,你看那筆50萬,就這筆50萬啊,報社就50 │
│ 萬了啊,我還欠的啊!但是這我可以延那沒關係,啊現在每一筆錢對我來說│
│ 都很重要,你譬如說我明天早上有回去公司那零用金我先拿出來,好... │
│被告:這樣… │
│告訴人:對我來說我也是要去...所以說你這你認為說我們如果去處理,多少多少應 │
│ 該都有啦,對不對? │
│被告:有把握的7成啦,另外3成就是怕他躲起來。 │
│告訴人:他就是這樣啊! │
│被告:不過對我們死皮賴臉的我們有另外一套方法。 │
│告訴人:他就是這樣啊! │
│告訴人:而且(借一下)而且你像說怎樣,你譬如說你如果再上去,你說真的這2萬 │
│ 元能夠撐幾天?你譬如說他如果再皮下去…我也乾掉(沒錢)了呢? │
│被告:我們上去主要主要讓他們知道說,我們這邊要有動作了,喔上去住一二天、二│
│ 三天,給他們知道我們上來在處理了,結束後面我就丟給那邊丟給那邊處理了│
│ 。再來因為那邊就等於說他們代表我,他們代表我,他們代表我,他也不宜..│
│ 這個莊文勤這個... │
│被告:他也他也不可能會懷疑甚麼啦,因為畢竟公司的人出面了,他也可能無法在那│
│ 裏裝的死皮賴臉的,這就比較不可能了。 │
│被告:我不敢說全部可以幫你收的回來。 │
│告訴人:沒有啦!不可能啦!不可能啦! │
│被告:不過至少多多少少多少我們也收回來給你,因為畢竟可以讓你把後面事情處 │
│ 理掉的為原則。 │
│告訴人:沒有啦!那100萬的那報社的,坦白說啦我也都有跟他們說過,我們報社我 │
│ 都是做廣告的,我們報社一個行規就是這樣子啦,我如果跟你處理就是3折 │
│ ,就是3折,啊那個我都可以延的,現在握在想的..我..我不怕你亂想啦, │
│ 我有事情也都跟你說白的,現在要想的要思考的是說要動下去的這筆錢,雖│
│ 然只有2萬塊而已,車子的那沒關係,我現在在想公司的這筆零用金,所以 │
│ 我在想說他如果再皮下去,因為我有一個.. │
│被告:你現在現在4萬是已經拿給蔡仔? │
│告訴人:還沒。 │
│被告:啊代表你那裏還有4萬。 │
│告訴人:我坦白講,我這裡只有2萬而已,另外—筆是星期五我大哥,另外2萬是我大│
│ 哥要匯下來,因為他知道我現在在做廣告,有時候都要跑,他說不然你去買│
│ 一部中古車… │
│被告:要不這樣,你公司的不要動,你..不..到下星期就等於到下星期五之前下星期│
│ 五之前,我最少最少先處理回來讓你牽車。就..就是..我的意思就是.. │
│告訴人:那你這樣你公司你公司怎樣交代?你不是說你要交回公司的? │
│被告:交回公司交回公司是..算說..我..不是說..我現在意思是..我..我..我的意思│
│ 是說,星期五之前,多多少少我會把它處理一筆回來,啊處理一條回來假如說│
│ 好我處理30萬,我處理30萬,假如說你拿10萬去,一人一半你拿15萬去,15萬│
│ 15萬我收5萬,我10萬可以交回公司,這樣你有沒聽懂我的意思?算說.. │
│告訴人:所以棟仔你有把握就對了! │
│被告:不管處理多少不管處理多少我就是每天,我們如果開始上去處理了,每天的狀│
│ 況我們都會向你報告,今天不管喔我們去找到人,我們跟他說甚麼、跟他協調│
│ 甚麼,這我們都會跟你說,我們都會跟你說。再來,不管他處理多少,10萬20│
│ 萬50萬100萬,處理回來頭先他要先處理這些帳,後面後面就是我們我們那些 │
│ 的,啊處理回來一樣,處理..反正就是不管處理多少回來就是對半拆,這樣..│
│告訴人:所以你這邊..(誤觸關機鍵,錄音結束) │
└─────────────────────────────────────┘
附表三(103年7月14日至103年8月1日line對話紀錄,附於偵一卷第9頁至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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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日期 │ 時間 │傳訊者│ 訊息內容 │
│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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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3年7月14日│16時2分 │蔡宗熙│他30萬先給了嗎? │
│ │ │ ├───┼───────────────────│
│ │ │ │王威棟│他還沒見我們 │
│ │ ├────┼───┼───────────────────│
│ │ │16時6分 │蔡宗熙│所以今天拿不到了? │
│ │ ├────┼───┼───────────────────│
│ │ │16時7分 │王威棟│我快等不下去了 │
│ │ ├────┼───┼───────────────────│
│ │ │16時8分 │蔡宗熙│唉...... │
│ │ ├────┼───┼───────────────────│
│ │ │23時36分│王威棟│在嗎 │
│ │ │ ├───┼───────────────────│
│ │ │ │王威棟│請回我一下 │
│ │ │ ├───┼───────────────────│
│ │ │ │蔡宗熙│嗯 │
├────┼──────┼────┼───┼───────────────────┤
│(二) │103年7月15日│6時41分 │王威棟│我看拿2好了不然他們6個人又要修車又要一│
│ │ │ │ │切的費用開肖!!拜託一下 │
│ │ ├────┼───┼───────────────────│
│ │ │8時23分 │蔡宗熙│如果我身邊就有那些錢,我不會囉唆!但是│
│ │ │ │ │現在給你的25000,已經是先私下挪用的。 │
│ │ │ │ │你昨晚打給我還沒睡,是因為我煩到無法睡│
│ │ │ │ │!昨晚你原要我再去借6000,現在又要增加│
│ │ │ │ │到20000!......我搬回來台南沒多少,同 │
│ │ │ │ │學都還不知道我的事,所以我決定不用摩托│
│ │ │ │ │車去借。昨晚再借的10000是拿結婚戒指押 │
│ │ │ │ │給我堂嫂的,因為我還有30000沒還她!這 │
│ │ │ │ │幾年來幾乎都是在借錢的日子中生活,真的│
│ │ │ │ │很累了... │
│ │ ├────┼───┼───────────────────│
│ │ │8時25分 │蔡宗熙│我現在再想想有沒有什麼辦法......? │
│ │ ├────┼───┼───────────────────│
│ │ │8時56分 │王威棟│沒關係!就照你說好的就好了!不用多了 │
│ │ ├────┼───┼───────────────────│
│ │ │8時58分 │蔡宗熙│我能再多湊就多湊,我也不想讓你對朋友難│
│ │ │ │ │交代! │
│ │ ├────┼───┼───────────────────│
│ │ │9時0分 │王威棟│真的很謝謝你替小弟著想!我也不想增加你│
│ │ │ │ │的困擾 │
│ │ ├────┼───┼───────────────────│
│ │ │9時2分 │蔡宗熙│我再跟朋友借看看,等一下要先出門去拿到│
│ │ │ │ │一萬! │
│ │ ├────┼───┼───────────────────│
│ │ │10時2分 │蔡宗熙│我只能再借到3000,你跟你朋友說一下,我│
│ │ │ │ │拿13000過去,大概11點到! │
│ │ │ ├───┼───────────────────│
│ │ │ │王威棟│嗯 │
│ │ ├────┼───┼───────────────────│
│ │ │11時51分│蔡宗熙│我明天原要坐統聯上台北一趟,如果今天可│
│ │ │ │ │以拿到錢,我就改後天上去,所以那裡處理│
│ │ │ │ │的如何,麻煩下午跟我說一下,我好跟台北│
│ │ │ │ │確定。感恩了! │
│ │ ├────┼───┼───────────────────│
│ │ │12時2分 │王威棟│好的! │
│ │ │ ├───┼───────────────────│
│ │ │ │蔡宗熙│謝謝了! │
│ │ ├────┼───┼───────────────────│
│ │ │12時3分 │王威棟│不會 │
│ │ ├────┼───┼───────────────────│
│ │ │16時45分│蔡宗熙│有進度嗎? │
│ │ ├────┼───┼───────────────────│
│ │ │16時46分│王威棟│我們在會客室!等他開完會 │
│ │ │ ├───┼───────────────────│
│ │ │ │王威棟│剛剛會計有來跟我們確認帳戶 │
│ │ │ ├───┼───────────────────│
│ │ │ │蔡宗熙│謝謝你! │
│ │ │ ├───┼───────────────────│
│ │ │ │王威棟│不用客氣 │
│ │ ├────┼───┼───────────────────│
│ │ │16時47分│王威棟│我有種很爽的感覺 │
│ │ │ ├───┼───────────────────│
│ │ │ │王威棟│哈哈 │
│ │ ├────┼───┼───────────────────│
│ │ │16時49分│蔡宗熙│我為這些錢煩惱到無法上班,你竟然有很爽│
│ │ │ │ │的感覺...... │
│ │ ├────┼───┼───────────────────│
│ │ │16時50分│蔡宗熙│我壓力真的很大...... │
│ │ │ ├───┼───────────────────│
│ │ │ │王威棟│我說處理好了所以很爽阿 │
│ │ ├────┼───┼───────────────────│
│ │ │16時51分│蔡宗熙│真的嗎? │
├────┼──────┼────┼───┼───────────────────┤
│(三) │103年7月16日│12時7分 │蔡宗熙│你朋友還沒聯絡! │
│ │ ├────┼───┼───────────────────│
│ │ │16時53分│蔡宗熙│我趕五點半前把他結束,再趕過去找你 │
│ │ ├────┼───┼───────────────────│
│ │ │16時54分│蔡宗熙│我老闆突然找一個客戶跟我開會,閃不掉 │
│ │ ├────┼───┼───────────────────│
│ │ │16時57分│王威棟│辛苦了 │
│ │ ├────┼───┼───────────────────│
│ │ │22時25分│王威棟│上來已經快八點了!他人又走了 │
│ │ ├────┼───┼───────────────────│
│ │ │22時26分│蔡宗熙│所以沒拿到? │
│ │ ├────┼───┼───────────────────│
│ │ │22時27分│王威棟│我跟他們大吵一架 │
│ │ │ ├───┼───────────────────│
│ │ │ │王威棟│他們說還是要等他明天來上班 │
│ │ ├────┼───┼───────────────────│
│ │ │22時29分│蔡宗熙│我先去借明天上台北的車錢 │
│ │ ├────┼───┼───────────────────│
│ │ │22時31分│王威棟│我想抓狂 │
│ │ ├────┼───┼───────────────────│
│ │ │22時32分│蔡宗熙│今天下午應該趕上去的 │
│ │ ├────┼───┼───────────────────│
│ │ │22時33分│蔡宗熙│那你今晚怎麼處理? │
├────┼──────┼────┼───┼───────────────────┤
│(四) │103年7月17日│1時25分 │王威棟│我回到台南了!我要準備讓他知道耍我的後│
│ │ │ │ │果 │
│ │ ├────┼───┼───────────────────│
│ │ │3時33分 │王威棟│起來打給我吧 │
│ │ ├────┼───┼───────────────────│
│ │ │9時34分 │蔡宗熙│我們先把錢拿回來吧!我無法撐下去了 │
│ │ │ │ │......明天連小孩買便當的錢真的都沒了!│
│ │ ├────┼───┼───────────────────│
│ │ │9時38分 │蔡宗熙│千萬拜託了......如果他們也一起要我簽資│
│ │ │ │ │料,下午錄音我可以請導演幫忙,但要提早│
│ │ │ │ │跟我說...... │
│ │ ├────┼───┼───────────────────│
│ │ │10時18分│王威棟│你以為我想這樣嗎!我現在被耍得團團轉 │
│ │ ├────┼───┼───────────────────│
│ │ │16時2分 │王威棟│要準備讓他知道事情的情況了 │
│ │ ├────┼───┼───────────────────│
│ │ │16時3分 │蔡宗熙│所以他還是不給我們? │
│ │ ├────┼───┼───────────────────│
│ │ │16時31分│王威棟│嗯 │
│ │ ├────┼───┼───────────────────│
│ │ │22時15分│蔡宗熙│我剛到,你在幾號房? │
│ │ │ ├───┼───────────────────│
│ │ │ │王威棟│202 │
│ │ │ ├───┼───────────────────│
│ │ │ │蔡宗熙│是到火車站 │
│ │ ├────┼───┼───────────────────│
│ │ │22時16分│王威棟│嗯 │
│ │ ├────┼───┼───────────────────│
│ │ │22時17分│王威棟│可以的話買幾瓶飲料來10元的麥香奶茶買些│
│ │ │ │ │來冰 │
│ │ ├────┼───┼───────────────────│
│ │ │22時19分│蔡宗熙│好 │
├────┼──────┼────┼───┼───────────────────┤
│(五) │103年7月18日│1時31分 │王威棟│大哥!麻煩你了!趕中午!不然剛剛有說過│
│ │ │ │ │午就應該會上去了吧 │
│ │ ├────┼───┼───────────────────│
│ │ │1時47分 │王威棟│??? │
│ │ ├────┼───┼───────────────────│
│ │ │1時53分 │王威棟│請回電一下 │
│ │ ├────┼───┼───────────────────│
│ │ │2時1分 │王威棟│蔡大哥現在是怎樣!不接也不回?我哥叫我│
│ │ │ │ │問你一些問題 │
│ │ ├────┼───┼───────────────────│
│ │ │2時18分 │王威棟│如果你睡著了!請早上與我聯絡!我沒睡!│
│ │ │ │ │看到快聯絡 │
│ │ ├────┼───┼───────────────────│
│ │ │9時58分 │王威棟│蔡大哥!請問你那處理多少了? │
│ │ ├────┼───┼───────────────────│
│ │ │10時16分│蔡宗熙│我現在只借到一萬二,只能調三天而已,我│
│ │ │ │ │跟他都在等匯款。(他是說中午前會匯到)│
│ │ ├────┼───┼───────────────────│
│ │ │10時17分│王威棟│嗯! │
│ │ ├────┼───┼───────────────────│
│ │ │10時21分│蔡宗熙│對不起,最後一個沒被我借錢的同學,她也│
│ │ │ │ │只能擠出這些給我。 │
│ │ ├────┼───┼───────────────────│
│ │ │10時59分│王威棟│你要拿來嗎還是我過去看你在哪 │
│ │ ├────┼───┼───────────────────│
│ │ │11時1分 │蔡宗熙│我朋友通知的時候再約好嗎? │
│ │ ├────┼───┼───────────────────│
│ │ │11時2分 │王威棟│多久阿?怕等等就說要出去了 │
│ │ ├────┼───┼───────────────────│
│ │ │11時36分│王威棟│蔡大哥!我哥他們都起來在跟對方約時間談│
│ │ │ │ │了!你那問一下喔!麻煩一下了 │
│ │ ├────┼───┼───────────────────│
│ │ │11時39分│蔡宗熙│5分鐘給你電話 │
│ │ ├────┼───┼───────────────────│
│ │ │16時39分│蔡宗熙│現在什麼情況了? │
│ │ ├────┼───┼───────────────────│
│ │ │17時39分│蔡宗熙│處理好了嗎? │
│ │ ├────┼───┼───────────────────│
│ │ │17時41分│王威棟│他們說要回去跟他老闆說結果!確認沒有問│
│ │ │ │ │題然後付款也順便要把資料拿回去 │
│ │ ├────┼───┼───────────────────│
│ │ │17時44分│蔡宗熙│所以也沒說什麼時候? │
│ │ │ ├───┼───────────────────│
│ │ │ │王威棟│他們盡快給我們答覆 │
│ │ ├────┼───┼───────────────────│
│ │ │17時46分│蔡宗熙│他們要還多少錢? │
│ │ │ ├───┼───────────────────│
│ │ │ │王威棟│會電話通知 │
│ │ │ ├───┼───────────────────│
│ │ │ │王威棟│我先忙 │
│ │ ├────┼───┼───────────────────│
│ │ │18時07分│蔡宗熙│你忙完麻煩聯絡一下 │
│ │ ├────┼───┼───────────────────│
│ │ │18時39分│王威棟│我哥說如果你要這樣催!那請你自己來處理│
│ │ │ │ │吧!幫忙你!不是欠你的!如果不要了就請│
│ │ │ │ │算一算清楚!把你的資料拿回去! │
│ │ ├────┼───┼───────────────────│
│ │ │22時42分│王威棟│對方在拖延 │
├────┼──────┼────┼───┼───────────────────┤
│(六) │103年7月19日│11時50分│蔡宗熙│棟仔:你昨天說談到最後的錢是220萬還是 │
│ │ │ │ │200 │
│ │ │ ├───┼───────────────────│
│ │ │ │蔡宗熙│萬 │
│ │ ├────┼───┼───────────────────│
│ │ │13時12分│王威棟│我覺得!你跟你同學金龍把你還可以借的一│
│ │ │ │ │萬借一借!拿個五千給台南的小弟加油給他│
│ │ │ │ │們把東西送來台中!回去後哥會親自跟你見│
│ │ │ │ │面處理票的事情 │
│ │ │ ├───┼───────────────────│
│ │ │ │王威棟│我們剛剛說好晚上9點半見面拿票! │
│ │ ├────┼───┼───────────────────│
│ │ │13時15分│王威棟│哥說可以先挫給你20 │
│ │ ├────┼───┼───────────────────│
│ │ │13時16分│王威棟│晚上你自己跟哥談吧!事情已經處理好了 │
│ │ ├────┼───┼───────────────────│
│ │ │13時35分│王威棟│現在呢!我們也要等資料送來才能收票 │
│ │ ├────┼───┼───────────────────│
│ │ │13時41分│蔡宗熙│我聯絡不到他,而且我摩托車已經不能騎,│
│ │ │ │ │我真的調不到錢了 │
│ │ ├────┼───┼───────────────────│
│ │ │13時42分│蔡宗熙│我去借個車錢做,我坐統聯帶資料上去。 │
│ │ │ ├───┼───────────────────│
│ │ │ │王威棟│不是你的資料還有別的 │
│ │ ├────┼───┼───────────────────│
│ │ │13時47分│王威棟│隨便你了!我不想管了 │
│ │ ├────┼───┼───────────────────│
│ │ │13時58分│蔡宗熙│棟仔:我委託你處理這筆帳,事前我也很坦│
│ │ │ │ │白的跟你說我身上都沒錢。你告訴我只有前│
│ │ │ │ │面二趟,而且費用不多。這一星期來前後共│
│ │ │ │ │拿了七萬,五萬塊還都是去借的。我現在連│
│ │ │ │ │小孩的便當錢都還要去借,我怎麼再拿錢給│
│ │ │ │ │你?你說都談好了,今晚九點半要拿票現在│
│ │ │ │ │缺我的正本,我去借500坐統聯拿上去拿給 │
│ │ │ │ │你,這樣也不行? │
│ │ ├────┼───┼───────────────────│
│ │ │14時2分 │王威棟│不是只有你的資料 │
│ │ │ ├───┼───────────────────│
│ │ │ │王威棟│我們還有我們自己的 │
│ │ ├────┼───┼───────────────────│
│ │ │14時3分 │王威棟│你讓我們不夠可以處理我們也不能做事不是│
│ │ │ │ │嗎 │
│ │ ├────┼───┼───────────────────│
│ │ │14時4分 │王威棟│不然可以阿!220!前面先拿20!這樣你要 │
│ │ │ │ │嗎!一切都照規矩來也可以阿 │
│ │ ├────┼───┼───────────────────│
│ │ │14時38分│蔡宗熙│你之前不是這麼說的,如果你之前這樣說,│
│ │ │ │ │我也不敢請你處理!我一開始就請你先照會│
│ │ │ │ │這筆帳你能處理嗎?你說可以,我告訴你我│
│ │ │ │ │身上沒有錢了,你也跟我說只有前二趟。可│
│ │ │ │ │是12日我湊二萬給你,就已告訴你我沒錢再│
│ │ │ │ │給你,你13日告訴我對方星期一先拿30萬給│
│ │ │ │ │我們,又要我去借5000跟13000,結果你那 │
│ │ │ │ │天也沒收!15日你又說都談好了對方付170 │
│ │ │ │ │萬,16日拿錢,結果也沒有!你說你大哥17│
│ │ │ │ │日會出來處理,而且你大哥一定會拿到錢,│
│ │ │ │ │你又叫我去借二萬給你,你17晚上叫我去田│
│ │ │ │ │園,你還跟我說那天標董、螺絲大哥還有縱│
│ │ │ │ │貫線的老大都出面來幫忙,事後顏清標大哥│
│ │ │ │ │還花30萬請你們去喝酒,你保證說星期五一│
│ │ │ │ │定會拿到,一開始你跟我說你大哥要回請他│
│ │ │ │ │們,又要我去借二十萬給你,我真的沒辦法│
│ │ │ │ │,你後來才說那至少要請人家吃飯,硬要我│
│ │ │ │ │再借錢來給你。好,昨天你一萬二拿走了,│
│ │ │ │ │你今天還要再拿錢?我連小孩的飯錢都要去│
│ │ │ │ │借,怎麼有錢再給你?......結果你現在跟│
│ │ │ │ │我說你不管了!要不一切照規矩!你這樣可│
│ │ │ │ │以嗎?...... │
│ │ ├────┼───┼───────────────────│
│ │ │14時40分│王威棟│我是說如果!譬如! │
│ │ │ ├───┼───────────────────│
│ │ │ │王威棟│你現在要這樣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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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3年7月20日│13時27分│蔡宗熙│昨晚收到錢了嗎? │
│ │ │ ├───┼───────────────────│
│ │ │ │王威棟│還沒!所以還沒打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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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03年7月21日│9時8分 │蔡宗熙│早上你有空嗎? │
│ │ ├────┼───┼───────────────────│
│ │ │10時8分 │蔡宗熙│前面那7萬你都用完了嗎?上星期四你拿走 │
│ │ │ │ │的2萬,有我兒子暑假1萬塊的飯錢,我現在│
│ │ │ │ │完全借不到錢了,你那裡如果還有剩,先拿│
│ │ │ │ │些給我過關吧! │
│ │ ├────┼───┼───────────────────│
│ │ │10時10分│王威棟│我都交出去了!我自己出外多的也是花我自│
│ │ │ │ │己的 │
│ │ ├────┼───┼───────────────────│
│ │ │12時17分│蔡宗熙│我沒跟你大哥講過話,我還是跟你聯絡嗎?│
│ │ ├────┼───┼───────────────────│
│ │ │12時37分│王威棟│去跟你同學借你還可以借的一萬阿!我剛聯│
│ │ │ │ │絡過了!我哥在幫你爭取現金 │
│ │ ├────┼───┼───────────────────│
│ │ │12時39分│蔡宗熙│唉......我前天就打給他了,就是沒辦法我│
│ │ │ │ │才這麼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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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3年7月22日│15時27分│蔡宗熙│你現在是在台中廣播等對方嗎? │
│ │ ├────┼───┼───────────────────│
│ │ │15時30分│王威棟│不是!我們現在在大甲 │
│ │ ├────┼───┼───────────────────│
│ │ │16時49分│蔡宗熙│棟,你你幫我看一下,上星期四你拿的天盛│
│ │ │ │ │科技那42萬的發票正本,發票時間是95年幾│
│ │ │ │ │月? │
│ │ ├────┼───┼───────────────────│
│ │ │16時51分│王威棟│不在我這 │
│ │ ├────┼───┼───────────────────│
│ │ │17時8分 │蔡宗熙│在那呢? │
│ │ ├────┼───┼───────────────────│
│ │ │17時12分│蔡宗熙│你把資料交給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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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03年7月25日│12時55分│王威棟│蔡大哥!你不是要傳住址來嗎? │
│ │ │ ├───┼───────────────────│
│ │ │ │蔡宗熙│晚點 │
│ │ ├────┼───┼───────────────────│
│ │ │12時56分│王威棟│嗯嗯 │
│ │ ├────┼───┼───────────────────│
│ │ │13時52分│蔡宗熙│台南市○○路000巷00弄00號 │
│ │ ├────┼───┼───────────────────│
│ │ │13時53分│王威棟│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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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3年7月27日│21時15分│蔡宗熙│通話時間2分4秒 │
│ │ ├────┼───┼───────────────────│
│ │ │21時17分│王威棟│東西已經寄回給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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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3年7月30日│11時18分│蔡宗熙│資料我沒收到,你寄了沒有? │
│ │ ├────┼───┼───────────────────│
│ │ │16時44分│蔡宗熙│王威棟,我給你的委託書跟欠款資料,你到│
│ │ │ │ │底寄出沒? │
│ │ ├────┼───┼───────────────────│
│ │ │20時26分│蔡宗熙│撥出通話紀錄(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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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3年8月1日 │16時13分│蔡宗熙│台南市○○路000巷00弄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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