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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乾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3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54歲(民國00年0 月0日生)」應更正為「53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54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顯係「53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之誤寫,爰更正為「53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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