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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邱國恩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47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04年偵字第5666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國恩犯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未扣案附表編號⒏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國恩並無賣酒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在「品酒網」網站,刊登販售酒類商品之虛偽訊息,致如附表所示之顏詒謙等16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經由該網站瀏覽邱國恩所刊登前揭虛偽訊息後,信以為真並陷於錯誤而向其購買酒類商品,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邱國恩所指定楊濠任(所涉詐欺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如附表所示帳戶內。
嗣顏詒謙等16人事後因未取得向邱國恩所購買之酒類商品,始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進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顏詒謙、王培安、王家麒、張方榕、蕭文彬、彭嘉銘、廖韋翔、丁正芳、梁育誠、吳信龍及王鈞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對本院所提示足資證明被告犯罪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邱國恩對於上開犯罪事實,皆已坦認屬實,且有附表所示證據可資參佐。
又被告用以供各該被害人匯款之帳戶及於「品酒網」頁上所刊登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均為楊濠任所申辦,經由黃郁仁轉賣予被告等情,亦經證人楊仁濠及黃郁仁於警詢指證明確,復有臺灣銀行新營分行新營營密字第10350000931號暨所附之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030032934號函暨所附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上開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為憑,事證明確,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犯詐欺取財犯行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增訂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加重條件於同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予以論處。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所犯附表所示16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㈡原審以被告犯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就附表編號⒈至⒍、⒐、⒒、⒓、⒗犯行,量處有期徒刑2月,附表編號⒎、⒏、⒑、⒖犯行,量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⒔、⒕犯行,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各次詐騙所得均沒收,認事用法原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惟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賠償金(除附表編號⒏因被害人要求需賠償詐騙金額之10倍,即38萬元,而無法達成和解外,見本院卷二第131頁公務電話紀錄),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共7紙(本院卷二第68、90、112、129、156、159及160頁)在卷為憑,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
被告以此為由提起上訴,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為貪圖小利而行騙,造成多達16位被害人受騙,實有不該,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且已與多數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兼衡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一時失慮,始罹刑章,且被告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並深表悔意,且與15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等亦均表示願原諒被告,並同意予以緩刑之宣告,有前述調解筆錄及和解書在卷為憑,另就附表編號⒏部分,被告雖未能取得被害人黃宇達之諒宥,然考量雙方未能達成和解,係因被害人要求被詐騙金額10倍之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有共識,被告並非全然無賠償之誠意,至於究竟應賠償多少始為合理,屬民事糾紛,應循民事程序解決,自無法僅因被告尚未與一位被害人和解,即遽認其無悔改之意,是本院仍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㈤沒收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修正之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起實施,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明文規定。
經查:被告因尚未對被害人黃宇達和解,附表編號⒏之犯罪所得尚在被告保有中,依上開規定,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犯罪所得,均返還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前揭規定,自不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本案扣案物品,因與本案無關,亦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5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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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宣告刑 │ 證據及索引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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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顏詒謙│102年12月 │8,700元 │臺灣銀行新營│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顏詒謙於警詢│
│ │ │24日18時 │ │分行「楊濠任│,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許 │ │」帳戶(帳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000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144頁、第150│
│ │ │ │ │號) │ │至152頁) │
├─┼───┼─────┼────┼──────┼─────────┼─────────┤
│⒉│王培安│102年12月 │8,700元 │中華郵政股份│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王培安於警詢│
│ │ │24日18時 │ │有限公司下營│,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37分許 │ │中營郵局「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濠任」帳戶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212頁、第219│
│ │ │ │ │(帳號0000000│ │至223頁) │
│ │ │ │ │0000000號) │ │ │
├─┼───┼─────┼────┼──────┼─────────┼─────────┤
│⒊│王家麒│102年12月 │2,400元 │中華郵政股份│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王家麒於警詢│
│ │ │24日凌晨 │8,500元 │有限公司下營│,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 │1時53分許 │ │中營郵局「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警卷第224頁、第233│
│ │ │、26日1 │ │濠任」帳戶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頁) │
│ │ │時52分許 │ │(帳號0000000│ │ │
│ │ │ │ │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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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莊國政│102年12月 │8700元 │中華郵政股份│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莊國政之報案│
│ │ │24日19時 │ │有限公司下營│,處有期徒刑貳月,│紀錄、匯款資料(警 │
│ │ │20分許 │ │中營郵局「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卷第231頁、第234頁│
│ │ │ │ │濠任」帳戶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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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張方榕│102年12月 │8,700元 │臺灣銀行新營│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張方榕於警詢│
│ │ │24日19時 │ │分行「楊濠任│,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30分許 │ │」帳戶(帳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000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163至165頁、│
│ │ │ │ │號) │ │第171至17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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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蕭文彬│102年12月 │8,700元 │中華郵政股份│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蕭文彬於警詢│
│ │ │24日20時 │ │有限公司下營│,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12分許 │ │中營郵局「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濠任」帳戶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121至123頁、│
│ │ │ │ │(帳號0000000│ │第131至143頁) │
│ │ │ │ │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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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彭嘉銘│102年12月 │29,400元│臺灣銀行新營│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彭嘉銘於警詢│
│ │ │25日凌晨 │ │分行「楊濠任│,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零時30分 │ │」帳戶(帳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許 │ │000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173至175頁、│
│ │ │ │ │號) │ │第180至18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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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黃宇達│102年12月 │9,000元 │臺灣銀行新營│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黃宇達於警詢│
│ │ │25日凌晨 │29,000元│分行「楊濠任│,處有期徒刑參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零時30分 │ │」帳戶(帳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許 │ │000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62頁、第67至│
│ │ │ │ │號) │ │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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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廖韋翔│102年12月 │8,700元 │中華郵政股份│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廖偉翔於警詢│
│ │ │25日8時 │ │有限公司下營│,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10分許 │ │中營郵局「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濠任」帳戶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79至80頁、第│
│ │ │ │ │(帳號0000000│ │86、88至94頁) │
│ │ │ │ │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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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丁正芳│102年12月 │29,400元│中華郵政股份│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丁正芳於警詢│
│ │ │25日10時 │ │有限公司下營│,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18分許 │ │中營郵局「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第一銀行存摺封面、│
│ │ │ │ │濠任」帳戶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帳號0000000│ │警卷第53至55頁、第│
│ │ │ │ │0000000號) │ │102至10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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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梁育誠│102年12月 │8,700元 │臺灣銀行新營│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梁育誠於警詢│
│ │ │25日12時 │ │分行「楊濠任│,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30分許 │ │」帳戶(帳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000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109至110頁、│
│ │ │ │ │號) │ │第114至1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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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黃甄誼│102年12月 │8,700元 │臺灣銀行新營│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黃甄誼於警詢│
│ │ │25日14時 │ │分行「楊濠任│,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9分許 │ │」帳戶(帳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000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199至200頁、│
│ │ │ │ │號) │ │第208至2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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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彭聖鈞│102年12月 │60,900元│臺灣銀行新營│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彭聖鈞於警詢│
│ │ │25日凌晨 │ │分行「楊濠任│,處有期徒刑肆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零時30分 │ │」帳戶(帳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許 │ │000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72頁、第74頁│
│ │ │ │ │號) │ │反面至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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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⒕│吳信龍│102年12月 │63,000元│中華郵政股份│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吳信龍於警詢│
│ │ │25日14時 │ │有限公司下營│,處有期徒刑肆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許 │ │中營郵局「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濠任」帳戶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186至188頁、│
│ │ │ │ │(帳號0000000│ │第193、195、196、 │
│ │ │ │ │0000000號) │ │19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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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⒖│周裕傑│102年12月 │29,400元│臺灣銀行新營│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周裕傑於警詢│
│ │ │26日19時 │ │分行「楊濠任│,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許 │ │」帳戶(帳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000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53至55頁、第│
│ │ │ │ │號) │ │59至60頁) │
├─┼───┼─────┼────┼──────┼─────────┼─────────┤
│⒗│王鈞毅│102年12月 │8,700元 │臺灣銀行新營│邱國恩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王鈞毅於警詢│
│ │ │27日7時 │ │分行「楊濠任│,處有期徒刑貳月,│之指訴、匯款資料、│
│ │ │29分許 │ │」帳戶(帳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路交易對話紀錄( │
│ │ │ │ │000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警卷第153至154頁、│
│ │ │ │ │號) │ │第159至16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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