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聲,2644,2017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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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沛星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顯係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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