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訴,64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松明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營偵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