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訴,645,2017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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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明偉 (原名宋明昌、宋宏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明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明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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