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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32號
105年度訴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津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營偵字第2028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9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津鵬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附表一所示之沒收,執行之。
被訴附表二所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沈津鵬於民國94年8月間出資設立「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改制前臺南縣○○市○○路0段000號4樓之2,下稱新宏達公司),並擔任董事,為符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乃委由持有專業技師證照之王汝安任該公司董事長及代表人,由王汝安在該公司承攬之工程案件相關文件上簽章。
嗣王汝安於98年12月間辭去新宏達公司董事及代表人職務,欲轉任「綠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經沈津鵬同意,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申請註銷新宏達公司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經工程會於99年1月18日以工程技字第09900013861號公告,註銷該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廢止該公司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設立許可。
沈津鵬明知新宏達公司經註銷登記證後,已不得以新宏達公司名義或王汝安技師名義,從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許可之業務(包括設計、監造等工程技術服務事項,及提送蓋有以新宏達公司為執業機構之王汝安技師執業圖記之竣工報告書、工程結算書、工程預算書、工程計畫說明書、施工計畫書審查單、施工位置圖等),然因新宏達公司當時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承攬工程未完成,沈津鵬為免無法履約,乃於99年2、3月間,盜蓋其原所持有之「王汝安」章(即新宏達公司負責人小章)及「王汝安土木工程技師(圓形)」等印章,及偽造王汝安簽名,用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工程案之相關文書,持向附表一所示機關行使(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足生損害於各該機關審核工程採購案之正確性及王汝安。
二、案經王汝安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對本院所提示足資證明被告犯罪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㈠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皆已坦認屬實,且經告訴人王汝安指訴綦詳,另證人呂明德於偵查中亦證述:編號⒋至⒏(按即指附表一編號⒋至⒏)之工程,我會到現場看,圖說及預算書等文件,由沈津鵬看完確認後,我們蓋技師章後,再送經左鎮及大內鄉公所等語,及證人黃台豐於偵查中證述:我為廣騰公司實際負責人,本公司僅受沈津鵬委託做地質分析,所以才會依沈津鵬要求,將「七股鄉下山溪排水護岸災害復建工程」、「七股鄉六成排水(龍山村)護岸災害復建工程」、「七股鄉劉厝排水(溪南村)護岸災害復建工程」、「七股鄉七股排水(三股村)護岸災害復建工程」等工程報告書名新宏達公司撰寫等語,堪認被告自白上開工程上之印章皆由其所蓋用等語屬實。
此外,復有附表一所示之文書、2010年1月6日之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及會議內容一份(見102年度營他字第326號卷,下稱偵二卷,第5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月18日工程技字第09900013861號函(見104年度交查字第355號卷㈠,下稱偵四卷,第178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6月25日工程技字第10400188910號函(見偵四卷第179至180頁背面)、雲林縣東勢鄉公所104年6月12日東鄉建字第1040006400號函暨附件(見104年度交查字第355號卷㈣,下稱偵七卷,第5至212頁)、嘉義縣政府104年6月11日府水工字第1040104279號函暨附件(見偵七卷第218至354頁)、臺南市大內區公所104年6月5日所農建字第1040349099號函暨附件(見104年度交查字第355號卷㈤,下稱偵八卷,第4至190頁)、臺南市左鎮區所公104年6月1日左所政字第1040364944號函暨附件(見偵八卷,第194至256頁)在卷可資參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㈡論罪科刑⒈核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標案項下之各項工程中所為盜蓋印章、偽造署押及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雖同一個標案項下,因施工地點不同,而有不同之工程名稱,然既屬同一個標案(即同屬一個契約標的),顯然各行為間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又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論以接續犯。
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⒔之11項工程中所為,應分論併罰,惟被告已供稱,此11項工程均係同一標案等語,且依附卷台南縣政府決標紀錄所載(見追加起訴調查二卷第2頁背面),該次之標的名稱為「莫拉克颱風仁德鄉、歸仁鄉、善化鎮、龍崎鄉、南化鄉、左鎮鄉、七股鄉等7市鎮之委外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確實包含七股鄉在內,堪認被告所辯為可採,是認附表一編號⒔等11項工程中所為,應論以接續犯,追加起訴意旨漏未斟酌此點,所認應有未洽。
又被告盜蓋印章及偽簽王汝安署名,均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工程標案所為之1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⒉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盜刻「王汝安土木工程技師章」及「綠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章、「王汝安綠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章(後二者合稱綠地公司大小章),並持盜刻之「王汝安土木工程技師章」蓋用於附表一所示文書上,持「綠地公司大小章」蓋於附表一編號⒐、⒑及⒔所示文書上等情,惟被告已否認有盜刻「王汝安土木工程技師章」,及盜刻後盜蓋「綠地公司大小章」,並辯稱:「王汝安土木工程技師章」原就留存在公司,當時是因我負責的是災修工程,有急迫性,所以才未經王汝安同意就蓋用此印章,而綠地公司大小章,應該是王汝安自己去蓋的,與我無關等語。
經查:⑴告訴人代理人於偵查中固指稱,上開3枚印章均為偽刻的云云(見104年度交查字第355號卷㈠,下稱偵四卷,第6頁),惟告訴人王汝安於警詢中已明確供稱:我約於8至9年前,在沈津鵬所開設之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擔任技師及負責人,工作內容為相關文件之審查及簽章,之後於99年1月18日離職,離職後,曾要求沈津鵬交還我所有之簽章及私章,卻遭拒絕,沈津鵬在99年初趁我出國期間,盜用我之私章及簽章等語,核與被告所辯:「王汝安土木工程技師章」係留在公司,並不需另外刻,其係未經王汝安同意而盜蓋等語相符,此部分辯解,堪認屬實,告訴代理人前開所述,顯然有誤,自不足採。
是有關被告被起訴盜刻「王汝安土木工程技師章」進而盜用等犯行,應減縮至盜用階段。
⑵至於綠地公司大小章部分,依卷附嘉義縣政府105年6月28日府水工字第1050120201號函所稱,有關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承攬本府「嘉義縣民雄大排東湖村段災害復建工程等3件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嘉義縣山子門排水大崎村段災害復建工程等5件委託勘測設計監造案技術服務案」,後因工程會告知本府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已註銷營業登記證,已不得辦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第4條所定之技術服務業務,惟當時為趕辦莫拉克災修工程時程緊迫,仍沿用新宏達公司所提送成果(設計部分)發包各工程案件,故通知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王汝安技師,加蓋之後受雇公司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以利本府後續辦理上揭災害復建工程發包作業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可知附表一編號⒐及⒑所示文書上之綠地公司大小章,係嘉義縣政府通知「新宏達公司原負責人王汝安」去加蓋新受雇公司之大小章,被告辯稱與其無關,尚非無據,另附表一編號⒔文書上,並無綠地公司大小章,追加起訴意旨應有違誤。
有關偽刻及蓋用綠地公司大小章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依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係認被告以一行為侵害王汝安個人及綠地公司之法益,顯係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是此不能證明被告犯罪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⒊爰審酌被告擅用王汝安名義,偽造私文書以行使,固有不該,惟被告係因所承攬附表一所示工程均屬莫拉克風災修復工程,有施工之急迫性,為避免工程延宕,情急之下,未能周全考量,因而冒用王汝安名義簽署文件,出發點並非為一己私利,且被告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家境狀況為小康,目前需扶養3名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一時失慮,始罹刑章,且被告犯後即坦認犯行,並深表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⒋沒收被告行為後,刑法修正有關沒收之規定,已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而依修正後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用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是被告偽簽之「王汝安」署名,共806枚,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另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因已行使予各政府機關,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盜蓋之「王汝安」章(新宏達公司小章)及「王汝安土木工程技師章」所生之印文,因非偽造,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沈津鵬於98年12月間,已同意王汝安辭去新宏達公司董事及代表人職務,轉任「綠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且亦向工程會申請註銷新宏達公司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經工程會於99年1月18日以工程技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註銷該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廢止該公司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設立許可,是已明知新宏達公司經註銷登記證後,不得以新宏達公司名義或王汝安技師名義,從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許可之業務(包括設計、監造等工程技術服務事項,及提送蓋有以新宏達公司為執業機構之王汝安技師執業圖記之竣工報告書、工程結算書、工程預算書、工程計畫說明書、施工計畫書審查單、施工位置圖等),然因新宏達公司當時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承攬工程未完成,為免無法履約,乃於99年2、3月間,盜蓋其原所持有之「王汝安」章(即新宏達公司負責人小章)及「王汝安土木工程技師(圓形)」等印章,及偽造王汝安簽名,用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工程案之相關文書,持向附表二所示機關行使,足生損害於各該機關審核工程採購案之正確性及王汝安。
因認沈津鵬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公訴意旨上開所認,無非以:告訴人之指訴、證人翁明豐證述,於告訴人離開新宏達公司後,已陪同告訴人前往公所辦理工程之解約等語,進而證明後續工程文件應為被告所製作、附表二所示之文書、2010年1月6日之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及會議內容一份(偵二卷第5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月18日工程技字第09900013860號函(偵四卷第178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6月25日工程技字第10400188910號函(偵四卷第179至180頁背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1號判決(偵四卷第18至29頁),被告歷經工程會裁罰、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可證本件工程係由被告負責執行,且被告有偽造文書之犯行、被告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提出之訴願書(104年度交查字第355號卷㈡,下稱偵五卷,第8頁),坦承附表二工程為其所續辦等資為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附表二所示文書為其製作及行使,辯稱:附表二所示工程,均由王汝安及翁明豐合作,主導投標,規劃設計、監造至驗收,簽證技師為王汝安,品管師是翁明豐,倘為王汝安承攬之工程,往來之文件就會寄到永吉路去,文件上聯絡電話號碼也會是0000000,不會是0000000或0000000號等語。
經查:㈠附表二所示工程,確為王汝安與翁明豐合作去承攬,與被告無關等情,業據證人翁明豐於偵查中證述:「臺南縣學甲鎮雨水下水道清疏工程測量設計及監造案」(下稱附表二編號⒈)是王汝安設計,我監造的,文件內大小章、技師章都是我或王汝安或永吉路辦公室小姐蓋,圖說是王汝安劃的,文件也是我們送給臺南縣學甲鎮公所的,沈津鵬沒有參與這件工程;
「高雄縣路竹鄉廚餘資源化處理中心進場道路暨擋土牆及周邊雜項設備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案」(下稱附表二編號⒉)也是由我們辦公室蓋完後,我送給路竹鄉公所的,這件我們希望公所與新宏達公司解約,由綠地公司承接,技師一樣都是王汝安;
「高雄縣路竹鄉98年度莫拉克颱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下稱附表二編號⒊)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報告、結構設計等都是我或王汝安或我們辦公室小姐蓋的,我們有寫切結書給公所,表示我們另外成立綠地公司;
「高雄縣梓官鄉垃圾掩埋場護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下稱附表二編號⒋),工程上有關王汝安大小章,也是由我們辦公室蓋的,我們是用新宏達工程名義去標的,但這件我們有被罰,因為技師不能再簽章等語、及於本院證述:我沒有跟被告合作過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工程,但有與王汝安合作過附表二編號⒈、⒉、⒊及⒋等工程,王汝安負責設計方面,我負責跑工地,都是用新宏達公司名義去投標的,我跟王汝安是在永康永吉路辦公,永吉路辦公室還有一位設計叫巫小敏,被告是在新營那邊辦公,我與王汝安合作之工程,與被告都沒有關係。
上開以新宏達公司名義承攬之工程,後來都有與公所解約,後續工作就由綠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承接,綠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在高雄市,辦公地點在永吉路等語綦詳。
㈡另證人巫怡旻亦到庭證述:我應徵時,老闆是王汝安及翁明豐,王汝安負責設計,翁明豐負責跑外面,公司本來名為新宏達,後來改成綠地,上班地點在永康永吉路,我不認識沈津鵬,附表二編號⒉及⒋等工程是王汝安及翁明豐去投標的,附表二編號⒈工程我不能確定,公司是有標到一件在學甲之工程,但我不能確定是不是這件,附表二編號⒊我就沒有印象了等語。
卷附104年度交查字㈢第355號卷第275至277頁,梓官鄉公所函與協商會議紀錄上有我簽名,是因為新宏達公司沒了,技師新成立綠地公司,工程要由綠地公司續接,所以王汝安才叫我去開這個會。
如果是王汝安及翁明豐去投標之工程,與公所往來之文件要先寄到新營,再由新營傳真給我們,很少從公所直接寄到永吉路的等語明確。
證人翁明豐及巫怡旻之證述,核與被告所辯相符。
㈢再者,被告於訴願書中及於臺灣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亦均一再明確表示,附表二所示工程係由王汝安及翁明豐負責,與其無關等語,並無公訴意旨所稱,坦承全部工程均由其續辦。
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1號判決雖以王汝安於該案之指訴、證人翁明豐之證述,及該卷所附與公所往來之函文,發函地點均記載新宏達公司位於新營市金華路之地址,並非王汝安及翁明豐所成立位於永康市之辦公處所等理由,而認被告否認此4件工程為其所承攬等,是否屬實,仍有存疑,因而判決被告全部敗訴。
惟細觀證人翁明豐於該案證述:「(你是否曾與王汝安去公所,將原告公司之舊案解約?是去何公所解約?)我和王汝安有去公所解約,是於縣市合併前之台南縣七股鄉公所與高雄縣路竹鄉公所」、「(解約的原因為何?何時去解約的?)因為王汝安從原告(按指新宏達)公司離職了,所以原告公司不能再辦理簽證了,解約是在王汝安離職後去辦的」、「可以移轉的案子,就轉到王汝安之綠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不能移轉的案子,公所有叫我們解約,監造工作就由鄉公所的技師負責,又金額較大的案子就重新投標或議價」、「(可移轉的案子,是否有向公所陳報,已由原告公司移轉到綠地工程公司?因被告(按指王汝安)於機關公文中所見之契約當事人,都是以原告公司名義,並無綠地工程?)會先跟公所解約,再看如何處理,我有去跟公所討論說,原告公司已沒有技師,能解約就解約,原告公司不能再履行技師簽證,又重新議價的案子,是因為就剩下監造費用而已經設計完成的部分,由鄉公所技師自己監造,而不再發包」、「(...於註銷後,是以哪家公司名義為收尾工作?)...註銷後,有的是新宏達解約後續問題,至於與公接觸轉移的部分,是用綠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語,證人翁明豐僅證述有去解約,並未證述解約後全部以新宏達公司得標之工程,均由被告以王汝安名義繼續承作,公訴意旨認,由證人翁明豐上開證述,即可證明後續工程文件應係被告製作云云,恐嫌速斷。
再者,經本院函調附表二所示4件工程之全部文件,可知與公所往來之函文,雖大部分所記載之新宏達公司住址為:新營市○○路○段000號4樓之2,與被告所稱:只要係王汝安與翁明豐承攬之工程,公文往來之地址均係記載永康市永吉路等情,固不全然相符,然由函調之附表二編號⒈文件中,臺南縣學甲鎮公所99年1月所建字第0990000730號予新宏達公司之住址,即記載公司之地址為臺南縣○○市○○路000號1樓,足見被告所辯,並非完全無據。
又證人巫怡旻於本院亦證述:倘為王汝安及翁明豐去投標之工程,與公所往來之文件會先寄到新營,很少從公所直接寄到永吉路等語,因此,縱附表二所示工程,公所文書大部分均係寄至臺南縣新營市金華路上被告辦公之處所,亦無法遽認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均係由被告承攬,相關文書全係由被告製作。
況且,再觀諸上開函調之文件,由新宏達公司發函之文書上聯絡電話均為記載06-203...,與被告所坦承附表一工程中,往來文書或契約上所載新宏達公司之聯絡電話為:06-659...(見104年度交查字第355號卷㈣第7頁、第237頁)確實不同,益證被告所辯,並非虛構。
是自無法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1號判決,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偽造及行使附表二所示私文書,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 工程名稱 │偽造文書名稱、數量│左列文書上偽造│行使之對向│證據 │科處刑度及沒收│
│號│ │ │、盜用之署押、│ │索引 │ │
│ │ │ │印文名稱、數量│ │ │ │
├─┼─────┴─────────┴───────┴─────┴───┴───────┤
│⒈│標案名稱:98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加速重劃區急農水路改善-安定港口農地│
│ │ 重劃區六塊一路道路排水改善工程等5件測量設計及監造案 │
│ ├─────┬─────────┬───────┬─────┬───┬───────┤
│ │98年度振興│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103年 │沈津鵬犯行使偽│
│ │經濟擴大公│公司99年3月17日新 │章而產生印文1 │(改制前)│度營偵│造私文書罪,處│
│ │共建設投資│宏達(安定)第99012 │枚 │、建裕營造│字第 │有期徒刑貳月,│
│ │計畫-加速│號函1紙 │ │有限公司 │2028 │如易科罰金,以│
│ │重劃區急農│ │ │ │號卷(│新臺幣壹仟元折│
│ │水路改善-│ │ │ │下稱偵│算壹日。左列文│
│ │安定港口農│ │ │ │三卷)│書上偽簽「王汝│
│ │地重劃區六│ │ │ │第18頁│安」署名共柒拾│
│ │塊一路道路├─────────┼───────┤ ├───┤參枚,均沒收。│
│ │排水改善工│竣工圖35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程 │ │章而產生印文、│ │第19至│ │
│ │ │ │偽簽「王汝安」│ │36頁 │ │
│ │ │ │署名各35枚 │ │ │ │
│ │ ├─────────┼───────┤ ├───┤ │
│ │ │公共工程監造報表(│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自99年2月11日起至 │章而產生印文、│ │第37至│ │
│ │ │99年3月16日止)34 │偽簽「王汝安」│ │71頁背│ │
│ │ │紙 │署名各34枚 │ │面 │ │
│ │ ├─────────┼───────┤ ├───┤ │
│ │ │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公司99年2月2日新宏│章而產生印文2 │ │第72頁│ │
│ │ │達(安定)第99002號 │枚 │ │ │ │
│ │ │函1紙 │ │ │ │ │
│ │ ├─────────┼───────┤ ├───┤ │
│ │ │工程設計圖(為上開│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函文之附件)4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73至│ │
│ │ │ │土工程技師」章│ │74頁背│ │
│ │ │ │而產生印文、偽│ │面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4枚 │ │ │ │
├─┼─────┴─────────┴───────┴─────┴───┴───────┤
│⒉│標案名稱:莫拉克颱風新營、柳營、後壁、東山、白河、鹽水、學甲及北門鄉等8鄉鎮委外設 │
│ │ 監造技術服務案 │
│ ├─────┬─────────┬───────┬─────┬───┬───────┤
│⑴│玉港排水上│台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木│臺南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游段護災修│書1紙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第75頁│造私文書罪,處│
│ │工程 │ │而產生印文、偽│ │ │有期徒刑貳月,│
│ │ │ │簽「王汝安」署│ │ │如易科罰金,以│
│ │ │ │名各1枚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左列文│
│ │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盜蓋「王汝安木│ │偵三卷│書上偽簽「王汝│
│ │ │證表 │土工程技師」章│ │第76頁│安」署名共陸枚│
│ │ │ │而產生印文、偽│ │ │,均沒收。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⑵│頭港排水右│品質計畫審查單1紙 │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 │
│ │岸(新厝段)│ │章而產生印文及│(改制前)│第85頁│ │
│ │排水護岸災│ │偽簽「王汝安」│ │ │ │
│ │修工程 │ │署名各1枚 │ │ │ │
│ │ ├─────────┼───────┤ ├───┤ │
│ │ │品質計畫審查意見表│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續)1紙 │章而產生印文、│ │第85頁│ │
│ │ │ │偽簽「王汝安」│ │背面 │ │
│ │ │ │署名各1枚 │ │ │ │
│ │ ├─────────┼───────┤ ├───┤ │
│ │ │台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木│ │偵三卷│ │
│ │ │書1紙 │土工程技師」章│ │第86頁│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盜蓋「王汝安木│ │偵三卷│ │
│ │ │證表 │土工程技師」章│ │第87頁│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⒊│標案名稱:98年度莫拉克風災C1類-左鎮164之1線2K+210(石嘈高分100)道路復建等5件委外設 │
│ │ 計監造服務案(即起訴書附表四) │
│ ├─────┬─────────┬───────┬─────┬───┬───────┤
│⑴│左鎮鄉南 │臺南縣左鎮鄉公所工│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164-1線2K+│程預算書1紙 │章及「王汝安木│左鎮鄉公所│第94頁│造私文書罪,處│
│ │210二寮村 │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 │有期徒刑貳月,│
│ │道路復建工│ │而產生印文、偽│ │ │如易科罰金,以│
│ │程 │ │簽「王汝安」署│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名各1枚 │ │ │算壹日。左列文│
│ │ ├─────────┼───────┤ ├───┤書上偽簽「王汝│
│ │ │施工平面圖、擋土牆│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安」署名共拾玖│
│ │ │斷面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95頁│枚,均沒收。 │
│ │ │ │土工程技師」章│ │ │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塊狀護欄詳圖、AC路│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面斷面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95頁│ │
│ │ │ │土工程技師」章│ │背面 │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工程告示牌及排水器│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示意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96頁│ │
│ │ │ │土工程技師」章│ │ │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⑵│左鎮鄉南 │臺南縣左鎮鄉公所工│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 │
│ │171-1線4K+│程預算書1紙 │章及「王汝安木│左鎮鄉公所│第97頁│ │
│ │350草山村 │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背面 │ │
│ │道路復建工│ │而產生印文、偽│ │ │ │
│ │程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施工位置圖、斷面圖│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3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98至│ │
│ │ │ │土工程技師」章│ │99頁 │ │
│ │ │ │而產生印文2枚 │ │ │ │
│ │ │ │、偽簽「王汝安│ │ │ │
│ │ │ │」署名3枚 │ │ │ │
│ ├─────┼─────────┼───────┼─────┼───┤ │
│⑶│左鎮鄉南 │臺南縣左鎮鄉公所工│盜蓋「王汝安木│臺南縣政府│偵三卷│ │
│ │171-1線2K+│程預算書1紙 │土工程技師」章│左鎮鄉公所│第100 │ │
│ │700澄山村 │ │而產生印文、偽│(改制前)│頁 │ │
│ │道路復建工│ │簽「王汝安」署│ │ │ │
│ │程 │ │名各1枚 │ │ │ │
│ │ ├─────────┼───────┤ ├───┤ │
│ │ │施工平面圖、擋土牆│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斷面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101 │ │
│ │ │ │土工程技師」章│ │頁 │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紐澤西護欄詳圖、AC│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路面斷面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101 │ │
│ │ │ │土工程技師」章│ │頁背面│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工程告示牌及排水器│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示意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102 │ │
│ │ │ │土工程技師」章│ │頁 │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⑷│左鎮鄉南 │臺南縣左鎮鄉公所工│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 │
│ │171-1線3K+│程預算書1紙 │章及「王汝安木│左鎮鄉公所│第103 │ │
│ │200澄山村 │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頁 │ │
│ │道路復建工│ │而產生印文、偽│ │ │ │
│ │程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工程告示牌、補充說│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明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106 │ │
│ │ │ │土工程技師」章│ │頁背面│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施工位置平面圖、斷│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面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107 │ │
│ │ │ │土工程技師」章│ │頁 │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⑸│左鎮鄉南 │臺南縣左鎮鄉公所工│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 │
│ │171-1線3K+│程預算書1紙 │章「王汝安木土│左鎮鄉公所│第106 │ │
│ │600澄山村 │ │工程技師」章而│(改制前)│頁 │ │
│ │道路復建工│ │產生印文、偽簽│ │ │ │
│ │程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各1枚 │ │ │ │
│ │ ├─────────┼───────┤ ├───┤ │
│ │ │工程告示牌及排水器│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示意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104 │ │
│ │ │ │土工程技師」章│ │頁 │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塊狀護欄詳圖、AC路│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面斷面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104 │ │
│ │ │ │土工程技師」章│ │頁背面│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 ├─────────┼───────┤ ├───┤ │
│ │ │施工平面圖、擋土牆│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斷面圖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105 │ │
│ │ │ │土工程技師」章│ │頁 │ │
│ │ │ │而產生印文、偽│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各1枚 │ │ │ │
├─┼─────┴─────────┴───────┴─────┴───┴───────┤
│⒋│標案名稱:98年莫拉克颱風災害復建工程-頭社宅田仔目農路復建工程及頭社望高寮農路復建│
│ │ 工程等3件委託設計監造案(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⑴│98莫拉克颱│第一竣工區位置圖及│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風災害復建│附件共5紙 │章及「王汝安木│大內鄉公所│第108 │造私文書罪,處│
│ │工程-「頭│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頁至第│有期徒刑貳月,│
│ │社九指湖農│ │而產生印文各5 │ │110頁 │如易科罰金,以│
│ │路復建工程│ │枚 │ │正面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⑵│98莫拉克颱│施工平面圖、工程告│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 │
│ │風災害復建│示牌詳圖共2紙 │章及「王汝安木│大內鄉公所│第110 │ │
│ │工程-「頭│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頁背面│ │
│ │社望高寮農│ │而產生印文各2 │ │至第 │ │
│ │路復建工程│ │枚 │ │111頁 │ │
│ │」 │ │ │ │正面 │ │
│ ├─────┼─────────┼───────┼─────┼───┤ │
│⑶│98莫拉克颱│竣工平面圖、A、D擋│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 │
│ │風災害復建│土牆斷面圖、工程告│章及「王汝安木│大內鄉公所│第112 │ │
│ │工程-「頭│示牌詳圖共3紙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頁正面│ │
│ │社竹宅田仔│ │而產生印文各3 │ │至第 │ │
│ │目農路復建│ │枚 │ │113頁 │ │
│ │工程」 │ │ │ │背面 │ │
├─┼─────┼─────────┼───────┼─────┼───┼───────┤
│⒌│98年莫拉克│第一施工區竣工位置│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颱風災害復│圖、斷面圖、平面圖│章及「王汝安木│大內鄉公所│第114 │造私文書罪,處│
│ │建工程-「│、工程告示牌詳圖共│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頁正面│有期徒刑貳月,│
│ │環湖鹽坑農│4紙 │而產生印文各3 │ │至第 │如易科罰金,以│
│ │路復建工程│ │枚 │ │115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
│ │(竣工)」 │ │ │ │背面 │算壹日。 │
│ │(即起訴書│ │ │ │ │ │
│ │附表六) │ │ │ │ │ │
├─┼─────┴─────────┴───────┴─────┴───┴───────┤
│⒍│標案名稱:臺南縣大內鄉「環湖下宅農路復建工程」及「環湖馬斗欄石公仔農路復建工程」等│
│ │ 2件委託設計監造案(即起訴書附表七) │
│ ├─────┬─────────┬───────┬─────┬───┬───────┤
│⑴│98莫拉克颱│施工平面圖、側視圖│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風災害復建│、工程告示牌詳圖共│章及「王汝安木│大內鄉公所│第113 │造私文書罪,處│
│ │工程-「環│3紙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頁背面│有期徒刑貳月,│
│ │湖馬斗欄石│ │而產生印文各3 │ │、第 │如易科罰金,以│
│ │公農路復建│ │枚 │ │117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
│ │工程」 │ │ │ │正、背│算壹日。 │
│ │ │ │ │ │面 │ │
│ ├─────┼─────────┼───────┤ ├───┤ │
│⑵│98莫拉克颱│施工平面圖、斷面圖│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風災害復建│及工程告示牌詳圖共│章及「王汝安木│ │第115 │ │
│ │工程-「環│3紙 │土工程技師」章│ │頁背面│ │
│ │湖下宅農路│ │而產生印文各3 │ │至第 │ │
│ │復建工程」│ │枚 │ │116頁 │ │
│ │ │ │ │ │背面 │ │
├─┼─────┴─────────┴───────┴─────┴───┴───────┤
│⒎│標案名稱:臺南縣大內鄉內郭灣潭農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案(即起訴書附表八) │
│ ├─────┬─────────┬───────┬─────┬───┬───────┤
│ │內郭灣潭農│臺南縣大內鄉公所工│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路改善工程│程預算書及施工位置│章而產生印文共│大內鄉公所│第119 │造私文書罪,處│
│ │ │圖共4紙 │4枚、盜蓋「王 │(改制前)│頁背面│有期徒刑貳月,│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第 │如易科罰金,以│
│ │ │ │師」章而產生印│ │120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文共2枚 │ │背面 │算壹日。 │
├─┼─────┴─────────┴───────┴─────┴───┴───────┤
│⒏│標案名稱:雲林縣東勢鄉月眉重區(西呂厝小排一之二)農路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
│ │ (即起訴書附表九) │
│ ├─────┬─────────┬───────┬─────┬───┬───────┤
│ │雲林縣東勢│工程變更設計預算書│盜蓋「王汝安」│雲林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鄉月眉重區│1紙 │章及「王汝安木│ │第121 │造私文書罪,處│
│ │(西呂厝小 │ │土工程技師」章│ │頁正面│有期徒刑貳月,│
│ │排一之二) │ │而產生印文、偽│ │ │如易科罰金,以│
│ │農路排水改│ │簽「王汝安」署│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善工程 │ │名各1枚 │ │ │算壹日。左列文│
│ │ │ │ │ │ │書上偽簽「王汝│
│ │ │ │ │ │ │安」署名壹枚,│
│ │ │ │ │ │ │均沒收。 │
├─┼─────┴─────────┴───────┴─────┴───┴───────┤
│⒐│標案名稱:嘉義縣民雄大排東湖村段災害復建工程等4件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案(即起訴書附 │
│ │表十) │
├─┼─────┬─────────┬───────┬─────┬───┬───────┤
│⑴│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7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22 │造私文書罪,處│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有期徒刑貳月,│
│ │報)-山仔腳│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25 │如易科罰金,以│
│ │排水豐收村│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新臺幣壹仟元折│
│ │段災害復建│ │文各6枚、偽簽 │ │ │算壹日。左列文│
│ │工程 │ │「王汝安」署名│ │ │書上偽簽「王汝│
│ │ │ │共7枚 │ │ │安」署名共貳佰│
│ │ ├─────────┼───────┤ ├───┤拾玖枚,均沒收│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17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26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34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圖說共7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24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37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7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7枚 │ │ │ │
│ ├─────┼─────────┼───────┼─────┼───┤ │
│⑵│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民雄│偵三卷│ │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8紙 │章(即新宏達公 │鄉公所 │第138 │ │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報)-好收排│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41 │ │
│ │水頂崙村段│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災害復建工│ │文各8枚、偽簽 │ │ │ │
│ │程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8枚 │ │ │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17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42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50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圖說共7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50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53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7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7枚 │ │ │ │
│ ├─────┼─────────┼───────┼─────┼───┤ │
│⑶│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 │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8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54 │ │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報)-東湖排│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57 │ │
│ │水災害復建│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工程 │ │文各8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8枚 │ │ │ │
│ │ ├─────────┼───────┤ ├───┤ │
│ │ │東勢湖排水災害修建│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工程C1擋土牆結構計│章(即新宏達公 │ │第158 │ │
│ │ │算書共17紙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66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東勢湖排水災害修建│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工程C2擋土牆結構計│章(即新宏達公 │ │第166 │ │
│ │ │算書共17紙 │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74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0張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75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80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10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0枚 │ │ │ │
│ ├─────┼─────────┼───────┼─────┼───┤ │
│⑷│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 │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13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81 │ │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報)-民雄大│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87 │ │
│ │排東湖村段│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災害復建工│ │文各13枚、偽簽│ │ │ │
│ │程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3枚 │ │ │ │
│ │ ├─────────┼───────┤ ├───┤ │
│ │ │民雄大排東湖村災害│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復建工程D-1-1擋土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87 │ │
│ │ │牆結構計算書共17紙│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195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民雄大排東湖村災害│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復建工程D-2擋土牆 │章(即新宏達公 │ │第196 │ │
│ │ │結構計算書共17紙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04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民雄大排東湖村災害│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復建工程D-3擋土牆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04 │ │
│ │ │結構計算書共17紙 │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12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民雄大排東湖村災害│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復建工程D-4擋土牆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23 │ │
│ │ │結構計算書共17紙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21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圖說共23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21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32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23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23枚 │ │ │ │
├─┼─────┴─────────┴───────┴─────┴───┴───────┤
│⒑│標案名稱:嘉義縣山子門排水大崎村段災害復建工程等6件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案(即起訴書 │
│ │ 附表十一) │
│ ├─────┬─────────┬───────┬─────┬───┬───────┤
│⑴│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8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33 │造私文書罪,處│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有期徒刑貳月,│
│ │報)-山子門│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36 │如易科罰金,以│
│ │排水大崎村│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新臺幣壹仟元折│
│ │段災害復建│ │文各8枚、偽簽 │ │ │算壹日。左列文│
│ │工程 │ │「王汝安」署名│ │ │書上偽簽「王汝│
│ │ │ │共8枚 │ │ │安」署名共壹佰│
│ │ ├─────────┼───────┤ ├───┤參拾玖枚,均沒│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收。 │
│ │ │17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37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45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圖說共7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45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48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7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7枚 │ │ │ │
│ ├─────┼─────────┼───────┼─────┼───┤ │
│⑵│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 │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7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49 │ │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報)-內埔子│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52 │ │
│ │圳幹線大崎│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村段災害復│ │文各7枚、偽簽 │ │ │ │
│ │建工程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7枚 │ │ │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17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52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60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圖說共4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61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62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4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4枚 │ │ │ │
│ ├─────┼─────────┼───────┼─────┼───┤ │
│⑶│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 │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6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63 │ │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報)-中興圳│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65 │ │
│ │幹線金興村│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段災害復建│ │文各6枚、偽簽 │ │ │ │
│ │工程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6枚 │ │ │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17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66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74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圖說共7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74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77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7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7枚 │ │ │ │
│ ├─────┼─────────┼───────┼─────┼───┤ │
│⑷│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 │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8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78 │ │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報)-民雄大│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81 │ │
│ │排松山村段│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災害復建工│ │文各8枚、偽簽 │ │ │ │
│ │程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8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1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82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87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11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1枚 │ │ │ │
│ ├─────┼─────────┼───────┼─────┼───┤ │
│⑸│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 │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6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88 │ │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報)-大琦村│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90 │ │
│ │山子門中排│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三護岸修復│ │文各6枚、偽簽 │ │ │ │
│ │工程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6枚 │ │ │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17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91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299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17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 │
│ │ │圖說共7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299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背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302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7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7枚 │ │ │ │
├─┼─────┴─────────┴───────┴─────┴───┴───────┤
│⒒│標案名稱:嘉義縣六腳鄉新埤大排堤岸災害修復工程等2件勘測設計及監造案(即起訴書附表 │
│ │ 十二) │
│ ├─────┬─────────┬───────┬─────┬───┬───────┤
│⑴│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11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303 │造私文書罪,處│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有期徒刑貳月,│
│ │報)-六腳鄉│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308 │如易科罰金,以│
│ │新埤大排堤│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新臺幣壹仟元折│
│ │岸災害修復│ │文各11枚、偽簽│ │ │算壹日。左列文│
│ │工程1 │ │「王汝安」署名│ │ │書上偽簽「王汝│
│ │ │ │共11枚 │ │ │安」署名共玖拾│
│ │ ├─────────┼───────┤ ├───┤枚,均沒收。 │
│ │ │圖說共30張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309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323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30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30枚 │ │ │ │
│ ├─────┼─────────┼───────┼─────┼───┤ │
│⑵│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 │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36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324 │ │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報)-六腳鄉│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341 │ │
│ │新埤大排堤│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岸災害修復│ │文各36枚、偽簽│ │ │ │
│ │工程2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36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4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342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348 │ │
│ │ │ │師」章而產生文│ │頁背面│ │
│ │ │ │各14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共│ │ │ │
│ │ │ │14枚 │ │ │ │
├─┼─────┴─────────┴───────┴─────┴───┴───────┤
│⒓│標案名稱:嘉義縣太保市後溝尾排水(台37東側)修復工程2件委託勘測設計監造案(即起訴書 │
│ │ 附表十三) │
│ ├─────┬─────────┬───────┬─────┬───┬───────┤
│⑴│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沈津鵬犯行使偽│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28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349 │造私文書罪,處│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而產生 │ │頁正面│有期徒刑貳月,│
│ │報)-太保市│ │印文28枚、盜蓋│ │至362 │如易科罰金,以│
│ │後溝尾排水│ │「王汝安木土工│ │頁背面│新臺幣壹仟元折│
│ │(台37東側)│ │程技師」章而產│ │ │算壹日。左列文│
│ │修復工程 │ │生印文5枚、偽 │ │ │書上偽簽「王汝│
│ │ │ │簽「王汝安」署│ │ │安」署名共陸拾│
│ │ │ │名共5枚 │ │ │參枚,均沒收。│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12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363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368 │ │
│ │ │ │師」章而產生文│ │頁背面│ │
│ │ │ │各12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共│ │ │ │
│ │ │ │12枚 │ │ │ │
│ │ ├─────────┼───────┤ ├───┤ │
│ │ │圖說共9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369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373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背面│ │
│ │ │ │文各9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9枚 │ │ │ │
│ ├─────┼─────────┼───────┼─────┼───┤ │
│⑵│98莫拉克災│嘉義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嘉義縣政府│偵三卷│ │
│ │害復建工程│書及附件共28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374 │ │
│ │(第一次提 │ │司小章)而產生 │ │頁正面│ │
│ │報)-太保市│ │印文28枚、盜蓋│ │至387 │ │
│ │後溝尾排水│ │「王汝安木土工│ │頁背面│ │
│ │(台18北側)│ │程技師」章而產│ │ │ │
│ │修復工程 │ │生印文5枚、偽 │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共5枚 │ │ │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23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388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399 │ │
│ │ │ │師」章而偽造印│ │頁背面│ │
│ │ │ │文各23枚、偽簽│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23枚 │ │ │ │
│ │ ├─────────┼───────┤ ├───┤ │
│ │ │圖說共9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400 │ │
│ │ │ │司小章)及「王 │ │頁正面│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至404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9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9枚 │ │ │ │
├─┼─────┴─────────┴───────┴─────┴───┴───────┤
│⒔│標案名稱:莫拉克颱風仁德鄉、歸仁鄉、善化鎮、龍崎鄉、南化鄉、左鎮鄉、七股鄉等7鄉市 │
│ │ 鎮之委外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道(即追加起訴) │
│ ├─────┬─────────┬───────┬─────┬───┬───────┤
│⑴│七股鄉六成│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追加起│沈津鵬犯行使偽│
│ │排水護岸災│書及附件共4紙 │章(即新宏達公 │(改制前)│訴調查│造私文書罪,處│
│ │害復建工程│ │司小章)而產生 │ │一卷第│有期徒刑貳月,│
│ │ │ │印文2枚、盜蓋 │ │24至25│如易科罰金,以│
│ │ │ │「王汝安木土工│ │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程技師」章而產│ │ │算壹日。左列文│
│ │ │ │生印文4枚、偽 │ │ │書上偽簽「王汝│
│ │ │ │簽「王汝安」署│ │ │安」署名共壹佰│
│ │ │ │名3枚 │ │ │玖拾陸枚,均沒│
│ │ ├─────────┼───────┤ ├───┤收。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3紙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26至27│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頁正面│ │
│ │ │ │文各3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3枚 │ │ │ │
│ │ ├─────────┼───────┤ ├───┤ │
│ │ │七股鄉六成排水(龍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山村)護岸災害復建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工程地質鑽探及土壤│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試驗工程報告書17紙│汝安木土工程技│ │27頁背│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35│ │
│ │ │ │文各17枚、偽簽│ │頁背面│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⑵│七股鄉七股│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木│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 │大排(溪南 │書及附件共3紙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訴調查│ │
│ │村)護岸災 │ │而產生印文3枚 │ │一卷第│ │
│ │害復建工程│ │、偽簽「王汝安│ │36頁正│ │
│ │ │ │」署名3枚 │ │面至37│ │
│ │ │ │ │ │頁正面│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3紙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而產生 │ │一卷第│ │
│ │ │ │印文1枚、盜蓋 │ │37頁背│ │
│ │ │ │「王汝安木土工│ │面至38│ │
│ │ │ │程技師」章而產│ │頁背面│ │
│ │ │ │生印文3枚、偽 │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3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1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39頁正│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44│ │
│ │ │ │文各11枚、偽簽│ │頁正面│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1枚 │ │ │ │
│ ├─────┼─────────┼───────┼─────┼───┤ │
│⑶│七股鄉六成│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 │排水(龍山 │書及附件共5紙 │章(即新宏達公 │(改制前)│訴調查│ │
│ │村)護岸災 │ │司小章)而產生 │ │一卷第│ │
│ │害復建工程│ │印文3枚、盜蓋 │ │45頁正│ │
│ │ │ │「王汝安木土工│ │面至47│ │
│ │ │ │程技師」章而產│ │頁正面│ │
│ │ │ │生印文5枚、偽 │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5枚 │ │ │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1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紙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47頁背│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 │ │
│ │ │ │文各1枚、偽簽 │ │ │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7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48頁正│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56│ │
│ │ │ │文各17枚、偽簽│ │頁正面│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7枚 │ │ │ │
│ ├─────┼─────────┼───────┼─────┼───┤ │
│⑷│七股鄉下山│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木│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 │溪排水護岸│書及附件共3紙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訴調查│ │
│ │災害復建工│ │而產生印文3枚 │ │一卷第│ │
│ │程 │ │、偽簽「王汝安│ │57頁正│ │
│ │ │ │」署名3枚 │ │面至58│ │
│ │ │ │ │ │頁正面│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2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紙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58頁背│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59│ │
│ │ │ │文各2枚、偽簽 │ │頁正面│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2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8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59頁背│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68│ │
│ │ │ │文各18枚、偽簽│ │頁正面│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8枚 │ │ │ │
│ ├─────┼─────────┼───────┼─────┼───┤ │
│⑸│七股鄉六成│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木│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 │中排一(龍 │書及附件共3紙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訴調查│ │
│ │山村)護岸 │ │而產生印文3枚 │ │一卷第│ │
│ │災害復建工│ │、偽簽「王汝安│ │69頁正│ │
│ │程 │ │」署名3枚 │ │面至70│ │
│ │ │ │ │ │頁正面│ │
│ │ ├─────────┼───────┤ ├───┤ │
│ │ │圖說共9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70頁背│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74│ │
│ │ │ │文各9枚、偽簽 │ │頁背面│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9枚 │ │ │ │
│ ├─────┼─────────┼───────┼─────┼───┤ │
│⑹│七股鄉大潮│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 │溝護岸災害│書及附件共4紙 │章(即新宏達公 │(改制前)│訴調查│ │
│ │復建工程 │ │司小章)而產生 │ │一卷第│ │
│ │ │ │印文2枚、盜蓋 │ │75頁正│ │
│ │ │ │「王汝安木土工│ │面至76│ │
│ │ │ │程技師」章而產│ │頁背面│ │
│ │ │ │生印文4枚、偽 │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3枚 │ │ │ │
│ │ ├─────────┼───────┤ ├───┤ │
│ │ │圖說共8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77頁正│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80│ │
│ │ │ │文各8枚、偽簽 │ │頁背面│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8枚 │ │ │ │
│ ├─────┼─────────┼───────┼─────┼───┤ │
│⑺│七股鄉七股│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木│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 │排水(三股 │書及附件共3紙 │土工程技師」章│(改制前)│訴調查│ │
│ │村)護岸災 │ │而產生印文3枚 │ │一卷第│ │
│ │害復建工程│ │、偽簽「王汝安│ │81頁正│ │
│ │ │ │」署名3枚 │ │面至82│ │
│ │ │ │ │ │頁正面│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3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紙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82頁背│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83│ │
│ │ │ │文各3枚、偽簽 │ │頁正面│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3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5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84頁正│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91│ │
│ │ │ │文各15枚、偽簽│ │頁正面│ │
│ │ │ │「王汝安」署名│ │ │ │
│ │ │ │共15枚 │ │ │ │
│ ├─────┼─────────┼───────┼─────┼───┤ │
│⑻│七股鄉大塭│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 │寮排水護岸│書及附件共5紙 │章(即新宏達公 │(改制前)│訴調查│ │
│ │災害復建工│ │司小章)而產生 │ │一卷第│ │
│ │程 │ │印文3枚、盜蓋 │ │92頁正│ │
│ │ │ │「王汝安木土工│ │面至94│ │
│ │ │ │程技師」章而產│ │頁正面│ │
│ │ │ │生印文5枚、偽 │ │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4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2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94頁背│ │
│ │ │ │師」章而產生印│ │面至10│ │
│ │ │ │文各12枚、偽簽│ │0頁正 │ │
│ │ │ │「王汝安」署名│ │面 │ │
│ │ │ │12枚 │ │ │ │
│ ├─────┼─────────┼───────┼─────┼───┤ │
│⑼│七股鄉十份│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 │村五塊寮小│書及附件共3紙 │章(即新宏達公 │(改制前)│訴調查│ │
│ │排3-1排水 │ │司小章)而產生 │ │一卷第│ │
│ │護岸災害復│ │印文1枚、盜蓋 │ │101頁 │ │
│ │建工程 │ │「王汝安木土工│ │正面至│ │
│ │ │ │程技師」章而產│ │102頁 │ │
│ │ │ │生印文3枚、偽 │ │正面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3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1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102頁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背面至│ │
│ │ │ │文各11枚、偽簽│ │107頁 │ │
│ │ │ │「王汝安」署名│ │背面 │ │
│ │ │ │11枚 │ │ │ │
│ ├─────┼─────────┼───────┼─────┼───┤ │
│⑽│七股鄉南下│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 │營中排二護│書及附件共5紙 │章(即新宏達公 │(改制前)│訴調查│ │
│ │岸災害復建│ │司小章)而產生 │ │一卷第│ │
│ │工程 │ │印文3枚、盜蓋 │ │108頁 │ │
│ │ │ │「王汝安木土工│ │正面至│ │
│ │ │ │程技師」章而產│ │110頁 │ │
│ │ │ │生印文5枚、偽 │ │正面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5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1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110頁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背面至│ │
│ │ │ │文各11枚、偽簽│ │115頁 │ │
│ │ │ │「王汝安」署名│ │背面 │ │
│ │ │ │11枚 │ │ │ │
│ ├─────┼─────────┼───────┼─────┼───┤ │
│( │七股鄉劉厝│臺南縣政府工程預算│盜蓋「王汝安」│臺南縣政府│追加起│ │
│11│排水出海口│書及附件共3紙 │章(即新宏達公 │(改制前)│訴調查│ │
│) │右岸護岸災│ │司小章)而產生 │ │一卷第│ │
│ │害復建工程│ │印文1枚、盜蓋 │ │116頁 │ │
│ │ │ │「王汝安木土工│ │正面至│ │
│ │ │ │程技師」章而產│ │117頁 │ │
│ │ │ │生印文3枚、偽 │ │正面 │ │
│ │ │ │簽「王汝安」署│ │ │ │
│ │ │ │名3枚 │ │ │ │
│ │ ├─────────┼───────┤ ├───┤ │
│ │ │擋土牆結構計算書共│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3紙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117頁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背面至│ │
│ │ │ │文各3枚、偽簽 │ │118頁 │ │
│ │ │ │「王汝安」署名│ │背面 │ │
│ │ │ │3枚 │ │ │ │
│ │ ├─────────┼───────┤ ├───┤ │
│ │ │圖說共14紙 │盜蓋「王汝安」│ │追加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訴調查│ │
│ │ │ │司小章)及「王 │ │一卷第│ │
│ │ │ │汝安木土工程技│ │119頁 │ │
│ │ │ │師」章而產生印│ │正面至│ │
│ │ │ │文各14枚、偽簽│ │125頁 │ │
│ │ │ │「王汝安」署名│ │背面 │ │
│ │ │ │14枚 │ │ │ │
└─┴─────┴─────────┴───────┴─────┴───┴───────┘
附表二
┌─┬─────┬─────────┬───────┬─────┬───┬───────┐
│編│工程名稱 │偽造文書名稱、數量│左列文書上偽造│行使之對向│證據 │ 備 註 │
│號│ │ │之署押名稱、數│ │索引 │ │
│ │ │ │量 │ │ │ │
├─┼─────┼─────────┼───────┼─────┼───┼───────┤
│⒈│臺南縣學甲│臺南縣學甲鎮公所第│盜蓋「王汝安」│臺南縣學甲│偵三卷│即起訴書附表三│
│ │鎮雨水下水│一次變更設計工程預│章(即新宏達公 │鎮公所 │第88頁│ │
│ │道清疏工程│算書1紙 │司小章)1枚、盜│(改制前)│正面 │ │
│ │測量設計及│ │刻「王汝安木土│ │ │ │
│ │監造案 │ │工程技師」章1 │ │ │ │
│ │ │ │枚、偽簽「王汝│ │ │ │
│ │ │ │安」署名1枚 │ │ │ │
│ │ ├─────────┼───────┤ ├───┤ │
│ │ │工程告示牌正面圖1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紙 │章(即新宏達公 │ │第89頁│ │
│ │ │ │司小章)1枚、盜│ │正面 │ │
│ │ │ │刻「王汝安木土│ │ │ │
│ │ │ │工程技師」章1 │ │ │ │
│ │ │ │枚、偽簽「王汝│ │ │ │
│ │ │ │安」署名1枚 │ │ │ │
│ │ ├─────────┼───────┤ ├───┤ │
│ │ │位置圖4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89頁│ │
│ │ │ │司小章)4枚、盜│ │背面至│ │
│ │ │ │刻「王汝安木土│ │第91頁│ │
│ │ │ │工程技師」章4 │ │正面 │ │
│ │ │ │枚、偽簽「王汝│ │ │ │
│ │ │ │安」署名4枚 │ │ │ │
│ │ ├─────────┼───────┤ ├───┤ │
│ │ │變更設計圖4紙 │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 │章(即新宏達公 │ │第91頁│ │
│ │ │ │司小章)4枚、盜│ │背面至│ │
│ │ │ │刻「王汝安木土│ │第93頁│ │
│ │ │ │工程技師」章4 │ │正面 │ │
│ │ │ │枚、偽簽「王汝│ │ │ │
│ │ │ │安」署名4枚 │ │ │ │
├─┼─────┼─────────┼───────┼─────┼───┼───────┤
│⒉│高雄縣路竹│切結書1紙 │盜蓋「王汝安」│高雄縣路竹│偵三卷│即起訴書附表十│
│ │鄉廚餘資源│ │章(即新宏達公 │鄉公所 │第405 │四 │
│ │化處理中心│ │司小章)1枚、盜│(改制前)│頁 │ │
│ │進場道路暨│ │刻「王汝安木土│ │ │ │
│ │擋土牆及周│ │工程技師」章1 │ │ │ │
│ │邊雜項設備│ │枚、偽簽「王汝│ │ │ │
│ │工程委託設│ │安」署名1枚 │ │ │ │
│ │計及監造服├─────────┼───────┤ ├───┤ │
│ │務案 │結構性地工袋擋土牆│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結構計算書、圖說共│章(即新宏達公 │ │第406 │ │
│ │ │2紙 │司小章)2枚、盜│ │至407 │ │
│ │ │ │刻「王汝安木土│ │頁 │ │
│ │ │ │工程技師」章2 │ │ │ │
│ │ │ │枚、偽簽「王汝│ │ │ │
│ │ │ │安」署名2枚 │ │ │ │
├─┼─────┴─────────┴───────┴─────┴───┴───────┤
│⒊│標案名稱:高雄縣路竹鄉98年度莫拉克颱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即起│
│ │ 訴書附表十五) │
│ ├─────┬─────────┬───────┬─────┬───┬───────┤
│⑴│路竹鄉土庫│切結書1紙 │盜蓋「王汝安」│高雄縣路竹│偵三卷│ │
│ │排水復建工│ │章(即新宏達公 │鄉公所 │第408 │ │
│ │程 │ │司小章)1枚、盜│(改制前)│頁 │ │
│ │ │ │刻「王汝安木土│ │ │ │
│ │ │ │工程技師」章1 │ │ │ │
│ │ │ │枚、偽簽「王汝│ │ │ │
│ │ │ │安」署名1枚 │ │ │ │
│ │ ├─────────┼───────┤ ├───┤ │
│ │ │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報│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告、RC護岸擋土牆結│章(即新宏達公 │ │第409 │ │
│ │ │構計算書、圖說等共│司小章)8枚、盜│ │至414 │ │
│ │ │8紙 │刻「王汝安木土│ │頁 │ │
│ │ │ │工程技師」章8 │ │ │ │
│ │ │ │枚、偽簽「王汝│ │ │ │
│ │ │ │安」署名8枚 │ │ │ │
│ ├─────┼─────────┼───────┤ ├───┤ │
│⑵│竹西村、文│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報│盜刻「王汝安木│ │偵三卷│ │
│ │化村龜山排│告1紙 │土工程技師」章│ │第415 │ │
│ │水擋土牆改│ │1枚、偽簽「王 │ │頁 │ │
│ │善工程 │ │汝安」署名1枚 │ │ │ │
├─┼─────┼─────────┼───────┼─────┼───┼───────┤
│⒋│高雄縣梓官│新宏達工程顧問有限│盜蓋「王汝安」│高雄縣梓官│偵三卷│即起訴書附表十│
│ │鄉垃圾掩埋│公司99年3月24日新 │章(即新宏達公 │鄉公所 │第416 │六 │
│ │場護坡工程│宏達(梓官)字第9802│司小章)1枚 │(改制前)│頁 │ │
│ │委託設計監│5號函1紙 │ │ │ │ │
│ │造服務案 │ │ │ │ │ │
│ │ ├─────────┼───────┤ ├───┤ │
│ │ │工程完工報告表、工│盜蓋「王汝安」│ │偵三卷│ │
│ │ │程決算書、竣工圖說│章(即新宏達公 │ │第417 │ │
│ │ │等共13紙 │司小章)10枚、 │ │至423 │ │
│ │ │ │盜刻「王汝安木│ │頁 │ │
│ │ │ │土工程技師」章│ │ │ │
│ │ │ │3枚、偽簽「王 │ │ │ │
│ │ │ │汝安」署名3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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