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訴,827,2017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儒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陳聖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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