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附民,122,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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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謝政仁
被 告 李建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4年度易字第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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