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5,附民,131,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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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被 告 林文斌
被 告 蔡維軒
上列被告林文斌、蔡維軒二人因共同犯竊盜案件(105年度訴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渠二人共犯竊盜罪部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不含被告林文斌與共犯殷偉盛共犯竊盜罪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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