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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秀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何建宏律師陳昱良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原委任何建宏律師、陳昱良律師為其辯護人,嗣於民國106年4月25日遞狀聲明解除委任,有刑事聲明解除委任狀上之收文章可稽,是本院於同年月26日所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何建宏律師 陳昱良律師」,即屬有誤,應予刪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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