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易,352,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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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福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郭芳雅告訴被告潘福德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及和解書各1 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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