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簡上附民,2,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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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李秀亨
附民被告 劉武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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