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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沈偉芳
被 告 陳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6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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