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簡附民,74,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涂泰銓
被 告 劉浚博
被 告 南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惠美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5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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