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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陳曾碧梅
被 告 楊東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8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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