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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穎
指定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魏世安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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