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重附民,9,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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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許王娟
許志男
許淑珍
許淑芬
許淑君
許必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侯信吉
被 告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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