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
附民原告 顏鄭碧銀
附民被告 楊凱文
法定代理人 楊繼淮
法定代理人 謝佳恩
上列被告楊凱文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