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侵附民,12,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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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附民 原告 甲女(姓名、年籍詳卷,即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甲女之母(姓名、年籍詳卷)
附民 被告 毛克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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