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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嬴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為參點柒柒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3.77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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