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聲沒,43,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曉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4年度營偵字第2160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仿冒商標之上衣1件,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